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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杰:妇女史研究须辨析文本差异

焦杰2018年03月05日08:47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原标题:妇女史研究须辨析文本差异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是史学研究得以展开的两大基石,两种材料的相互验证是史学家考订史实的有效方法。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常常发现,对于同一历史事件或人物群体的叙述,两种文献的记载并不完全一致,乃至南辕北辙,这种情况亦不鲜见。这种现象在有关女性的文献资料上表现得较为明显。因此,我们尝试以唐代姬侍婢妾的相关文献为例,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加以分析,并借此进一步探索其对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两种文献乖离呈现

唐代,蓄养姬侍婢妾的风气非常流行,她们的存在往往是满足男主人声色耳目之欲,以及为权贵们的宴饮聚会助兴佐欢。传世文献关于姬侍婢妾形象的记载多侧重于容貌与技艺,突出其以色艺事人的特点。例如代宗时,权相元载有一宠妾名薛瑶英,“能诗书,善歌舞,仙姿玉质,肌香体轻”;德宗时,徐州节度使、礼部尚书张建封有爱妾名盼盼,美丽擅歌舞,酒宴酣畅之际常“出盼盼佐欢”。尽管生活在仕宦豪门的得宠姬妾,其衣食奢华堪比皇家,然而在传世文献里,姬侍婢妾的社会和家庭地位非常低下,命贱如蚁,个人命运亦较为悲惨。姬妾以色事人,色衰爱弛时往往被扫地出门,或因各种原因被男主人欺凌致死,更有甚者,在特定的时刻,还会成为夫主向朝廷表示忠义的牺牲品。《旧唐书·忠义传》载,雍丘守将张巡遭安禄山叛军围困,城中粮尽,“巡乃出其妾,对三军杀之,以飨军士”。此外,中唐以前上层社会惧内之风盛行,主妻以残忍手段迫害姬侍婢妾致死的事件亦不鲜见。

然而,在以墓志资料为主的出土文献里,姬侍婢妾的生活状态和家庭地位与传世文献有所出入。首先,墓志对她们的记载在赞美姿色才艺的同时,更重人品性情。如《前邢州刺史李肱儿母太仪墓志》记载,陈太仪“妙通音乐,曲尽其妙,兼甚工巧……处身有道,事长待幼,各尽其礼”。中唐宰相李德裕任义成军节度使时,其妾徐氏病卒,他亲自撰写墓志,盛赞其“有绝代之姿,掩于群萃;有因心之孝,合于礼经。其处众也,若芙蓉之出苹萍,随和之映珉砾;其立操也,如昌花之秀深泽,菊英之耀岁寒”。其次,出土墓志中鲜见姬侍婢妾饱受虐待或迫害致死之事。在一些没有主妻的家庭里,姬侍们成为事实上的家庭主妇,打理家政,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并得到家族的认可。如《唐前申州刺史崔君故侧室上党樊氏墓志铭》记载,樊氏“内和外敬,志洁诚端,承正室之苹蘩,主宾馆之馈遗,胤绪昌矣,姻族赖之”。即便在有主妻的家庭里,姬侍婢妾与主妻亦可和睦相处,如《亡妻太原王夫人墓志铭》记载,这位王夫人不仅允许女奴为其夫侍寝,而且“以己之珍玩之物,俾自选以宠与之”,以至其夫在墓志中对其“宽容柔顺恤下”的襟怀大加褒扬。

叙述分歧反映文本特点

两种有关唐代姬妾的文献所反映的分歧和差异,与史料的性质和叙事特点有关。

首先,传世文献的史料来源大体有三类:一类是唐代国史,如《旧唐书》《新唐书》等。其中的人物传根据行状、家传而写,记载传主生平经历,主要是政治、经济、军事等重大事件,间或涉及日常生活,从中可以看到王公大臣们私人生活的记载。一类是耳闻目睹或道听途说,如《朝野佥载》《唐阙史》《北梦琐言》等,这类文献或杂记名人轶事,或记奇趣异事,故多见男人与姬侍婢妾的风流雅事。一类是抄摘前人文献而成,如《本事诗》《唐诗纪事》《云溪友议》《太平广记》等,而被抄摘的文献本身可能来自前两类。有些文献既抄摘国史或档案文献,也记录了作者耳闻目睹或道听途说之事,如《因话录》等。无论以上史料来源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以记载上流社会和名人轶事为多。王公贵族、达官显宦之家姬侍婢妾成群,对于他们来说,姬妾不过是供其寻欢作乐的玩物,因此委身豪门的姬妾或是免不了色衰爱弛的薄命下场,或是因才色而横遭惨祸。

出土墓志所载的姬侍婢妾大多委身于社会中层群体,她们的夫主通常结婚较晚,大都在博取功名以后(多在三十至四十岁间)。这类男子在正式婚配之前,出于生育及生活需要而先行纳妾,因此对他们来说,纳姬娶妾更看重人品、女德和持家能力。如果夫主一直未能婚配,姬妾就成为事实上的家庭主妇。如《唐故颍川陈氏墓记》记载,墓主陈兰英“在柳氏十有七年,是非不言于口,喜怒不形于色,谦和处众,恭敬奉上,而又谙熟礼度,聪明干事”,因其夫柳知微“位卑禄薄,未及婚娶,家事细大,悉皆委之”。有的妾是主妻去世后所纳,她们的情况与这些婚前所纳之妾无多大差别。中层社会男子财力有限,不像豪门大户那样姬侍成群,对他们来说,姬侍婢妾的作用并不在侍宴佐欢,而是执妇道、备中馈、生儿育女,因此他们往往能善待姬妾,乃至相敬如宾、相守终老。

其次,传世文献的撰写者大多晚于被记录者,即使当时人记当时事,两者之间亦鲜有直接联系,所以通常不需要为尊者或亲者讳,往往据实而写。即便为吸人睛目或有夸大成分,但所记仍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唐代社会情况。比如,姬侍婢妾受主妻虐待之事大多发生在中唐以前,这与当时上层社会妇女悍妒和男子惧内风气比较流行是一致的;姬侍婢妾受宠时锦衣玉食,但夫主翻脸无情,则置其于死地,也与夫主与姬侍婢妾的主奴关系相吻合;年轻貌美的姬侍婢妾会受到其他男主子的迫害与性侵,甚至被瓜分嫁卖,也与当时姬侍婢妾的法律地位相一致。

墓志的叙事手法与传世文献截然不同。墓志内容与碑文大致相同,主要记载志主一生经历,包括郡望、祖先世系、仕途履历、宗教信仰、人品学识、婚姻和生卒年等。女性墓志体例与男性墓志大体相同,但相对简单,多为婚姻、生育和家庭生活。墓志的作者通常为志主的亲属或朋友,有的是丈夫为妻妾所写,有的是父亲为子女所写,有的是子侄为姑舅所写,有的是延请朋友代写。这种书写特点决定了墓志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存在为尊者、亲者讳的可能。因此,一些不利于名节的言辞自然不会被写入墓志。

除了明确记载夫主未迎娶正妻的墓志以外,大多数姬侍婢妾的墓志都未提及她们与主妻的关系,即便提及,也是双方和谐共处、各安其事。事实上,“姬人常妇所恶”是唐代的社会现实。墓志和传世文献都曾提到,唐代士子婚娶之时,如果妻子出身名门,姬侍婢妾们通常会被遣送出门。因此,墓志中对妻妾关系的隐没和美化,联想唐代的社会现实,恐怕为亲者或尊者讳的因素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此外,残害姬侍婢妾并不是值得称道的事,擅自处死也有违法度,更不宜“秉笔直书”。

妇女史研究应该本土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性质的文献资料对唐代姬妾群体的记载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仍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这既需要我们对史料本身进行充分的辨析和考察,也要求我们注意妇女史研究中的性别差异。

妇女史的兴起本是西方女权主义学者的一种探索,意欲从中寻找妇女受压迫的原因。因此,妇女史的书写既关系到对妇女历史的认知,也涉及对人类未来社会的建构和思考。妇女史研究先后出现了父权制、社会性别和权力关系、群体与个体差异、身份认同、话语、经验、主观能动性和口述史等理论,通过不同角度对妇女受压迫的原因进行探讨,其目的都是希望通过历史叙述来为现实中女性地位的变革提供各种可能的路径。近年来的妇女史研究中,主观能动性和口述史相当受到推崇,相关研究或聚焦于妇女的生活体验、情感、生活状态及家庭关系,或关注她们利用特定的伦理关系和身份对掌控权力的男性施加影响,进而影响历史,或探究女性如何在父权制社会中谋求最大利益。研究的内容大到政治经济文化,小到社会生活,包括家庭和家族体系更新过程中的细微变化等。事实上,这些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社会性别平等。但是,由于社会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西方的妇女史理论并不能完全契合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

从对不同文本中的姬妾记载所呈现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来看,对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必须充分关注中国历史和古代妇女群体的复杂性和本土性特征。以唐代姬妾群体为例,她们既是古代男子的性配偶乃至玩偶,也是父系血缘家族繁衍的补充方式;她们命运的乖离呈现,既与古代嫡庶分明的礼法制度有关,又与她们所属的社会阶层乃至个人生活际遇有关;历史文本对她们的记述,既有秉笔直书的一面,亦有曲笔隐含的一面。因此,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不能完全追随西方的价值和理论,而应该对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和历史背景、妇女的社会和家庭角色乃至历史文本的性质和叙事特征进行有机结合,才能贴近历史真相。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墓志中女性资料的整理与研究”(12BZS029)阶段性成果)

(责编:王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