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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7年12月11日15:50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一、研究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研究”是是2015年第二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屈茂辉教授、博士,责任单位为湖南大学。本课题共包括4个子课题,分别为:①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其行使权的配置研究;②自然资源管理权配置研究;③自然资源利用权配置研究;④自然资源权利保障体系研究。

目前该项目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按照研究计划和课题设计有序开展研究,及时举行项目开题报告会,精心组织调研和建设基础数据库、参与智库建设工作。首席专家屈茂辉教授对课题研究的具体开展、研究成果的发表、研究活动的召开、研究经费的分配、子课题之间的协调,课题组成员的沟通交流等作了统筹安排;结合学校支持建设的计量法学数据库,初步建成了自然资源法(含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自然资源案件数据库;将本课题内容纳入两个国际研讨会议题。各子课题按照原定计划有序开展课题研究资料的进一步搜集整理、中国自然资源实践情况调研、组织召开小型研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截至今年7月的初步统计,本项目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9 人次,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13 人次,全国性学术会议18人次,《民法总则》草案意见座谈会5人次,其他相关座谈会10人次,已完成研究报告(初稿)3 篇、学术论文6篇,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另有3篇录用),提交民法典物权编相关部分立法建议3份、《土地管理法》修改意见1份,现有研究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2)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子课题一: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其行使权的配置研究

①组织调研:课题组组织研究人员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阳市、怀化市、娄底市、邵阳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乡市、江西省新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晋江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地进行调研,具体了解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情况,对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实际的行使主体进行客观的了解,特别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地方的有关初步情况。

②搜集外文资料和国内研究资料:组织课题组研究人员搜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自然资源法资料,每个国家安排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国内研究资料收集由专人负责。

③联合召开小型研讨会1次,参加各类研讨会、座谈会11人次。

④基于建立的数据库、收集的资料开展研究,完成研究报告1篇、学术论文2篇、智库成果1篇(已投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内参文稿3篇。

子课题二:自然资源管理权配置研究

①组织调研:课题组组织研究人员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阳市、怀化市、娄底市、邵阳市、长沙市的浏阳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乡市、江西省新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晋江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地进行调研,具体了解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的情况。

②搜集外文资料和国内研究资料:组织课题组研究人员搜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自然资源法资料,每个国家安排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国内研究资料收集由专人负责。

③计划10月召开小型研讨会1次(已于6月发出通知),参加各类研讨会、座谈会4人次。

④基于建立的数据库、收集的资料开展研究,完成研究报告(初稿)1篇、学术论文1篇、法律修改建议及其他智库成果3篇。

子课题三:自然资源利用权配置研究

①组织调研:课题组组织研究人员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阳市、怀化市、娄底市、邵阳市、长沙市的浏阳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乡市、江西省新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晋江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地进行调研,具体了解这些地方自然资源物权性利用权和债权性利用权的情况,特别是湖南、江西等地以探代采等情况。

②搜集外文资料和国内研究资料:组织课题组研究人员搜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自然资源法资料,每个国家安排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国内研究资料收集由专人负责。

③基于建立的数据库、收集的资料开展研究,完成研究报告(初稿)1篇、学术论文2篇、立法建议意见2篇。

④本子课题的一个内容获得省智库立项支持。

子课题四:自然资源权利保障体系研究

①组织调研:课题组组织研究人员赴湖南省常德市、岳阳市、怀化市、娄底市、邵阳市、长沙市的浏阳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乡市、江西省新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晋江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地进行调研,具体了解这些地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情况等。

②搜集外文资料和国内研究资料:组织课题组研究人员搜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自然资源法资料,每个国家安排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国内研究资料收集由专人负责。

③基于建立的数据库、收集的资料开展研究,完成研究报告(初稿)1篇、学术论文1篇、调研报告2篇。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组织调研。就国内自然资源权利的结构及其配置的立法状况、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课题组先后组织到湖南省常德市、岳阳市、怀化市、娄底市、邵阳市、长沙市的浏阳市等地市以及河南省新乡市、江西省新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晋江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

搜集资料。课题组组织研究人员通过外文数据库、国外研究人员相关资料的搜集等方法,掌握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自然资源法资料,并已经开始了整理、利用工作。

收集自然资源国内立法和裁判文书,纳入了首席专家主持建设的计量法学数据库。

召开研讨会。首席专家将本课题内容纳入了其主持的两个国家会议:①社会经济发展与民法典制定,2016年10月13-15日,长沙;②亚太法律论坛,2016年10月28-30日,长沙。子课题负责人薛刚凌教授出席中意环境行政法国际研讨会(2016年11月12日,北京),刘保玉教授出席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2016年5月21-22日,南京)。同时,课题组各子课题研究人员赴全国各地参加有关自然资源法的研讨会,子课题一还联合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召开小型研讨会1次,把握和交流关于自然资源法律问题的最新前沿信息。

3.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课题组始终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重点突出智库成果同时不忘研究成果的发表。项目组先后在《改革内参》发表文稿4篇,其中1篇为调研报告,完成智库成果5篇,向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投稿1篇,学术期刊公开发布论文1篇、决定录用论文3篇,提交法律修改意见1份、民法典物权编建议意见2份。

课题首席专家屈茂辉教授完成论文《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法理与规则——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为中心》(《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拟发),组织项目组成员唐双娥副教授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1份,2017年1月12日还专门受邀从环境法学角度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出意见,提出要“建议体系化建立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已投《成果要报》)。

子课题负责人崔建远教授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起草负责人、刘保玉教授积极将研究成果在立法草案中反映,提出建议意见3份,参加各类相关座谈会8人次,扩大了项目前期成果在立法领域的影响力。

子课题负责人常纪文研究员和项目组成员吴春岐教授,结合本项目,紧扣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的部署,在《改革内参》发表成果5篇,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发表成果2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习时报》发表文章3篇。

课题组成员唐双娥副教授和裘丽副教授在《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发表论文“滩涂物权制度的困境及出路”,分析了我国现行滩涂物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引入湿地概念以解决目前困境的学说。

课题组与人民出版社就项目成果出版签订了出版合同。

二、研究成果情况

1.崔建远主持(屈茂辉、刘保玉参与讨论):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建议稿(内部试拟稿)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及立法理由,共6章265条。充分体现中央政策,吸收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充实完善现有规定。

学术价值:系统整理物权法学说,发展既有物权法理论包括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在诸多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理论与制度。

社会影响: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工作任务之一,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起草民法典物权编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2. 常纪文:用绿色描绘美丽中国新画卷(光明日报,2016 年8 月12 日第8 版)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维度,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领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在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发展领域的重大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生态文明制度保障不断完善。如果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是指导我国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那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则是统筹生态文明领域各项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指导性。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还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生态文明实践不断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环境保护红利得以释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取得积极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旺盛生机和光明前景——而这,必然会坚定全社会持续、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与信心。

学术价值:本文阐述了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制度发展和实践成就,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在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发展领域的重大理论贡献。

社会影响:文章发表后,光明网同时发表电子版,被凤凰网、新疆亚欧网、中国理论网等众多网络转载。对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绿色发展道路,有着积极的作用。

3. 屈茂辉等: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法理与规则——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为中心(《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拟发)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物权法》第45条第2款的但书条款,为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留下了制度口袋,但我国其他法律却没有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限,而从现行立法和实际情况来看,地方人民政府却客观上存在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部分权能的情形。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具有正当性:地方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无论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地方均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乃地方人民政府性质所决定;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使得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具有可能性;单一制国家的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更具有当然性。科学构造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制度体系,一是要明晰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基本理念,二是要划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限范围,三是要尽快对土地、草原、矿产、水、森林等方面的法律进行修改,对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具体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价值:本文以自然资源现行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提出并论证了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正当性理论,首次实证分析我国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状况,印证了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政策的正确性,提出了在法律上系统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意见。

4.吴春岐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自然资源确权(《改革内参》2017年6月23日)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制度被提出的,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背景、定位、意义与现状;晋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调研报告;关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经验的几点思考;国外自然资源登记制度特点及启示。

学术价值:本文阐述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理论、国外经验,分析总结了试点区域的经验,提出了推进该工作的建议。

社会影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国土资源部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流程与操作规范,补充完善登记办法,为我国全面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铺平道路。

5.屈茂辉:建议体系化建立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成果要报》报送成果)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应尽早在法律上系统建立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一是将中央政策尽快转化为法律,使制度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二是解决我国实践缺乏法律支撑的困境。三是解决上位法缺位地方立法肆行的实践难题,使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是有效防止地方利益至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精神,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自然资源单行法中,紧接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之后,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依照其规定。” 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地方政府宜明确为县(旗)、市(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如果某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会影响到其他县市对这一资源的开发利用,则该自然资源所处的县市可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如果某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县市对这一资源的开发利用的,需要以这一自然资源所处地域的共同上级政府为所有权行使的主体。

学术价值: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法律上系统规定县(旗)、市(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深化和发展了现有国家所有权理论。

5.唐双娥、裘丽:滩涂物权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不清晰;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范围也不明晰;设立滩涂用益物权时存在与水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湿地不仅是环境与资源法上的概念,也应进入民法领域。将滩涂作为湿地,能划清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解决滩涂用益物权设立时的困境。生态系统角度下的湿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资源,对水体深度有明确要求,水生野生动植物是其内在的组成部分。将湿地概念纳入民法,能解决这些困境。对湿地奉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使得只有在未纳入保护地的滩涂上才能设立用益物权,划清了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边界。

学术价值:首次在学术上提出以湿地替代滩涂的学说,是独到的原创性成果,丰富了现有物权法和自然资源法理论。

社会影响:该学说有望被立法所采纳,将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课题组供稿

(责编: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