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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辉 谢冬:法治思维的内在逻辑

2017年09月20日14:51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研究”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基地教授、讲师

所谓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程序性为纽带、权利义务为判断准则、公平正义为判断终点的逻辑思维推理方式。相应地,法治思维的内涵从逻辑维度上包含相互统一的四个方面内容,即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

所谓合法性思维,即各级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政措施的采取、重大决策的制定等一切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都要求合乎法律,在法律规范内进行,不能忽视或跃过法律。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就是将法律作为判断合法性、处理事务等一切行为的评判准则和唯一依据,合法性是法治的本质属性。在现代社会中,保持法律的一致性、连贯性、稳定性是法治的品格,特别是在形式上要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一种必然,否则难以取得形式的权威。

一要合乎法律文本规定。法律的制定要遵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规范,同时,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在进行立法、司法、执法行为、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确定依据和适用的法律。

二要合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中,由于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有的法律涵盖不全或者出现概括、规定模糊等情况。因此,当某一领域法律存在欠缺,应根据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选择适用法律。

法治的本质意味着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认同宪法和法律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合法性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逻辑起点,它为程序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提供了基础前提。

程序性思维要求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法定程序及权限内实施治国理政行为。首先,公权力需要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奖惩等也必须遵守一定的公开、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威望,因此,司法要遵守程序,立法也要遵守程序。同时,程序重于实体,实体相对于程序而言更具有目的性,但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因为法治根本任务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

其次,程序要正当。程序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公开等。程序中立性要求不偏袒、不包庇,要求完全依据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程序理性要求结合实际,立足于整体和局部、系统和部分的全面决断,避免片面随意性。程序排他性强调法律程序对法律结果产生的唯一有效性。同时,程序要求符合效率原则,应当有所实现,要有合乎法律的最终结果,并且向程序参与者公开。立法、司法、执法行为都要依据相应的法定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容易导致不合法、缺乏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利的错误裁决。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程序性思维的重要性,它将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科学严谨地有机统一起来,它以连接纽带的角色贯穿在整个逻辑体系始末。

权利义务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准则。法律主要通过权利义务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保障人民享有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各方面和谐发展。首先,从权利义务视角分析和调整社会关系。法治中国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都能进行有效管理。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的构建,对国家公职人员识别权利义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不是虚无缥缈的,它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广泛、平等、真实的权利,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保障和物质保障。因此,在法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要求公平行使、公平配置、公平设定、公平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从权利和义务的维度分析、认识社会关系,从调整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视角制定法律、推进改革、作出决策,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稳定社会关系。

其次,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要认真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避免主观性、随意性。既要避免不作为、无作为,也应防止胡作为、滥作为,让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和价值认同,以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义务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法治中国的建设、全方位绿色发展的布局。因此,权利义务思维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整个逻辑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以准则的形式渗透于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的各个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以权利义务思维为逻辑准则,毫不动摇加强权利义务思维的建设。

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建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机制,逐渐形成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社会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同等成长权利。

树立公平正义思维,一要合乎法律。合法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与公平正义思维首尾呼应。公平正义的实现前提是合乎法律,法律通过在充分调研、科学分析、搜集民意、审视国情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生效,在本质上避免了法律的片面、失衡与不公正。因此,各级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必须合乎法律、依法而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僭越法律的行为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二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并与实体公正保持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程序公正对于避免随意决策、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利益冲突、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公职人员形象、提高政府威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要平等对待。权利与义务的相当性,要求反对优待,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的不平等待遇,不允许对任何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保障。

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程序正当的过程中和权利义务明确时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思维处于法治思维逻辑体系的终端,是法治思维的逻辑终点。

(责编:王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