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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工作简报第11期

2017年06月26日15:23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本课题组首席专家和负责人蔡守秋教授,于2017年3月17日至22日,分别在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大学法学院、宁波大学法学院给检察系统干部和法学院师生作题为“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报告,以此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蔡守秋教授运用公众共用物的理念及其良法善治的理论,深入浅出地阐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为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支撑。他在各地报告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是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主要适用于出现了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事实或现象。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是环境公共利益即环境公益。正确认识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特点,是正确认识和发展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为了深刻理解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必须了解和掌握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财产、公众共用资源)的性质、特点和法律地位。公众共用物(the commons),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性享用的东西。用普通老百姓熟悉易懂的日常用语来说,“公众共用物”就是每一个老百姓不经其它人(包括政府、组织、单位和个人)批准或许可,也不需要额外花钱(即向他人交付专门使用费),而可以自由地、直接地、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中的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包括由自然因素组成的天然环境和对自然因素经过人力改造的人为环境) ,从整体上看或主要属于公众共用物。如公众共同享用地(地面、地域)、公众共同享用水(水面、水域、海域)、公众共同享用空间(大气、天空) ,以及公众共同享用的道路、街道、广场、自然人文遗迹、公园、景观等。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资源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和破坏必须追究责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严格源头预防、不欠新账,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多还旧账,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国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积极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其法律赋予的职责,也对优化和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法律监督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 由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强化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制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生态、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2. 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行使检察监督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可以有力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需要,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行使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更加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加全面发挥其检察监督权和作用,使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3. 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益和效率。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和特点,可以收到效益好、效率高的效果。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效率高。由于检察机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法律监督队伍,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具有线索、调查和鉴定的优势,所以效率高。第一,检察机关在发现案件的线索方面具有优势、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和途径较多。第二,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有调查权,这是司法机关所享有的权力。第三,检察机关在证据鉴定方面具有优势。第四,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附件

2017年3月17日,蔡守秋教授到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学名家生态检察鹰潭行”系列活动,为全市干警举办关于“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讲座。讲座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讲座中,蔡教授结合其本人几十年的工作、教学、研究实践,对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精辟的讲解,使全市检察干警对抓好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深层次的认识,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职能发挥的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和把握,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服务秀美鹰潭建设,提供了极具建设性的理论指导。

以上情况请参看: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助力我院生态检察工作》,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网2017年3月21日(http://www.yingtan.jcy.gov.cn/tpxw/201703/t20170321_1964566.shtml)。

2017年3月22日下午,蔡守秋教授在宁波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学术报告。他首先探讨了公共利益与公众用物之间的区别,引出对公益和公益诉讼的深刻思考。他指出,在法学中,公众共用物是伴随着私有财产存在的一个基本范畴,并且,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品性,正日益为学界所承认,而环境诉讼,是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也是中国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但事实上我国却长期没有公益诉讼。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向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方向发展,近几年已取得重大进步。而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既体现了党中央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又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色。实践证明,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行使检察监督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最后,现场同学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向蔡守秋教授进行提问,蔡教授进行了评论并发表了自己的想法。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以上情况请参看: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科办:《我院举办“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方法论”学术讲座》,宁波大学法学院网2017年3月(http://fxy.nbu.edu.cn/info/1047/7619.htm))。

(课题组供稿)

(责编:实习生、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