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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2017年第(1)期

2017年06月26日15:39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度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投标书》及项目组工作安排,现将项目组2016年度工作情况做一总结,以便上报有关部门和项目组成员存阅。

2016年度,在项目组所有成员尤其是各子课题负责人、民国新闻专题史研究丛书的分册作者及特约撰稿专家的共同努力下,项目组较好地完成了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组2016年度研究工作计划要点》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如期召开了项目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于2016年8月20-24日在湖南师范大学举行。项目组核心成员:倪延年、王润泽、张晓锋、何村、艾红红、万京华、方晓红、白润生、李建新、徐新平、韩丛耀、刘 亚、李秀云、张立勤,刘继忠和王会(新华通讯社新闻研究所编辑)参加了会议。邓绍根因公请假。项目首席专家倪延年教授主持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子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了下一步工作的主要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最终成果《中华民国新闻史》的框架结构。本项目子课题“民国南京政府中期的新闻业”负责人、渤海大学何村教授向会议请求关于不再担任子课题“民国南京政府中期的新闻业”负责人和本项目最终成果5卷本《中华民国新闻史》第4卷主编,会议决定同意接受何村教授关于不再担任子课题“民国南京政府中期的新闻业”负责人和本项目最终成果5卷本《中华民国新闻史》第4卷主编的请求;同时决定聘请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新闻系博士生导师刘亚教授担任本项目子课题“民国南京政府中期的新闻业”负责人和本项目最终成果5卷本《中华民国新闻史》第4卷主编。会议同意首席专家倪延年教授关于聘请何村教授担任“民国创立前后的新闻业”子课题的第二负责人,协助首席专家完成项目组的有关工作。

二、按计划召开本项目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6年8月20-24日和本项目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在湖南师范大学举行。参加项目组第三次工作会议的全体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学术顾问兼项目编纂委员会主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吴廷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首先讨论通过秘书处提交讨论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书本式研究成果审稿工作规范(讨论稿)》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研究成果的撰稿规范(讨论稿)》;然后讨论逐个分册讨论了《民国时期的新闻广播业》(艾红红)、《民国时期的新闻通讯业》(万京华等)、《民国时期的少数民族新闻业》(白润生)、《民国时期的新闻教育》(李建新)、《民国时期的新闻学术研究》(徐新平等)、《民国时期的新闻管理体制》(方晓红等)、《民国时期的新闻业经营》(张立勤)、《民国时期的中外新闻交流》(倪延年)等分册,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详情见《会议纪要》)。

三、成功承办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学术论坛

中国新闻史学会、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第三届民国新闻史研究高层论坛于2016年11月11-13日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会议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尹韵公研究员,中国新闻史学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国家战略传播研究院院长程曼丽教授,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邓绍根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副院长张晓锋教授分别作了《红星何以能够照耀中国:兼论中国新闻史研究》、《从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清末西方传教士及其报刊出版活动》、《民国“新闻自由”概念史:从新名词到关键词》、《偶像与镜鉴:新记<大公报>视野下的“孙中山”(1926-1928)》的专题演讲,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暨南大学、上海大学、新疆大学、新华通讯社、第二历史档案馆及中国文化大学(台湾)、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欧洲政治活动研究所等数十所高校科研院所的8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民国新闻史研究所(本项目秘书处)具体操办了这次研讨活动。会议筹备组于2016年2月发出征文通知,到2016年7月底共征集到论文72篇,经过两轮评审选出62篇论文编成会议论文集《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在论坛举办前出版。项目秘书处在承办论坛过程中,具体承担了会议通知发布、与中国新闻史学会联系、组织落实会务,延请专题报告专家、论文征集、参会论文评选、会议论文集编辑校对等工作。《中国社会科学报》网、江苏社会科学网、中国传媒与教育在线教育联盟等网站对本次会议作了报道,扩大了本项目及本届论坛的社会影响。

四、积极参加学术界交流,扩大本项目的学术影响力

本项目组成员在推进本项目研究的同时,注重把研究工作中产生的研究成果积极投入学术交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由学术界主办或协办的中外新闻史方面的学术会议主要有:中国新闻史学会和暨南大学主办的“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暨第二届新闻传播学学会奖颁奖典礼”(暨南大学,2016年6月24-26日)、中国新闻史学会、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第三届民国新闻史研究高层论坛”(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11月11-13日)、“脉络与洞见:中国新闻史的个案研究及其超越——第二届中国新闻史青年学者论坛”(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11月18-20日)、辽宁大学承办的第五届新闻史论青年论坛暨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年会等。项目组成员积极参加了上述学术会议,一方面进行了学术成果的交流,同时也有效地扩大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研究的社会影响。如项目组成员倪延年和王润泽应邀在“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上分别作了《论民国新闻史研究的现实意义和应循原则》和《文化对外传播与国家形象构建的经验与突破——中国孔子学院成立11年的探索》的大会主题发言;项目组成员白润生教授在“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论坛”作了《王静斋与〈伊光〉月报》和《一部济世育人的好书——〈阿良评说三国〉评介》的论文演讲;项目组核心成员刘继忠在“中国新闻史学会自由投稿论坛”作了《“建国”与“救国”的纠葛与合流:国民党“负重”抗日舆论研究(1928-1937)》的论文演讲;又如项目组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程曼丽教授和项目组核心成员邓绍根、张晓锋应邀在中国新闻史学会和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上分别作了《从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清末西方传教士及其报刊出版活动》、《民国“新闻自由”概念史:从新名词到关键词》和《偶像与镜鉴:新记〈大公报〉视野下的“孙中山”(1926-1928)》的大会主题演讲;项目组核心成员:倪延年、韩丛耀、艾红红、何村、余玉、李建新、万京华、谭林茂、王会、王润泽、刘继忠、李秀云、白润生、邓绍根等人的论文被论坛组委会录用收入会议论文集《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并在分论坛作了论文演讲;项目组核心成员王润泽教授以“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身份向大会致开幕词,邓绍根以“中国新闻史学会副秘书长”身份作了会议总结;再如在中国新闻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华中科技大学合办的“脉络与洞见:中国新闻史的个案研究及其超越——第二届中国新闻史青年学者论坛”上,本项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方汉奇教授向大会作了视频致辞,本项目组核心成员王润泽以“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身份向大会致辞、本项目顾问兼编纂委员会主任、华中科技大学吴廷俊教授向大会作了《唯物史观的学理坚守:对方汉奇先生新闻史观的理解》的主题演讲;项目组核心成员王润泽、刘继忠、齐辉、操瑞青等在分论坛做了论文演讲、项目组核心成员倪延年、吴廷俊、王润泽等应邀担任了分论坛的评议专家。项目组成员、天津师范大学李秀云教授应邀参加第五届新闻史论青年论坛暨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年会时应邀担任分论坛评议专家。项目组成员的学术交流活动既促进了“民国新闻史”研究成果的学术交流,也扩大了本项目研究的社会学术影响,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五、产出了一批有影响的前期研究成果

项目组成员在既抓紧本项目研究,又通过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的同时,还积极撰写民国新闻史研究的论文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这些论文成果对于扩大本项目在学术界的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项目首席专家倪延年撰写的论文《论民国前国人的对外新闻交流及其特征》发表权威专业期刊《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上。发表在《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年第8期上的《论民国新闻史业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历史评价问题》一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进行的2015年度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遴选中成为入选的10篇“2015年度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之一(遴选对象为全国2015年出版的165种专业报刊上发表的10831篇论文)。此前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7年度重点项目“中国新闻法制发展史研究”的最终成果《中国新闻法制通史》(6卷8册)在江苏省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获得“新闻与传播学科”的唯一的“一等奖”。项目子课题“民国时期的新闻教育”负责人李建新教授的论文《民国时期上海新闻教育的史论理析》发表于专业权威刊物《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底期;论文《民国时期新闻教育思想的多元呈现》发表于《学术交流》(C刊)2016年第5期;项目子课题“民国时期的新闻管理体制”(子课题负责人方晓红教授)组成员高山冰的《妥协的自由: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新闻事业管理体制研究》发表在专业权威期刊《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项目子课题“民国时期的新闻学术研究”(子课题负责人徐新平教授)组成员李秀云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左翼报人的新闻理论——从〈文艺新闻〉到〈新闻记者〉》发表在《学术交流》(C刊)2016年12月5日期;论文《试析杜绍文的新闻学理论建构》发表于中国新闻史学会会刊《新闻春秋》2016年5月期;项目子课题“民国时期的新闻广播”负责人艾红红教授的论文《铁蹄下的“协和”之音:略论抗战时期日伪电台的广播演讲》发表于中国新闻史学会会刊《新闻春秋》2016年第1期;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刘继忠的论文《国民党败退大陆的传播学思考——以蒋介石战略传播思想为中心》载《北大新闻与传播评论》第10辑(2016年版)。

六、秘书处运行正常,编发《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

在2016年度,项目秘书处运行正常,主要承担了项目组成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发布、交流;第三届民国新闻史研究高层论坛征文、评审及会务工作,项目组核心成员经费报销等事务,保持了秘书处和项目组成员之间信息交畅通。

2016年度,秘书处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研究工作的最新进展,也便于项目核心成员及时了解团队有关方面的研究进展,继续编印项目组内部信息刊物《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2016年1月至12月共编发5期——年初计划每季度编发1期共4期,因为需及时反映第三届民国新闻史研究高层论坛的有关情况,于2016年11月增加编印了该年度第5期(总20期)。

以上只是秘书处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起草的项目组2015年度工作情况小结。请项目组各位核心成员尤其是各子课题负责人、民国新闻专题史研究丛书分册作者及特约撰稿专家对该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充实信息和提出建议。

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日

年度成果通报

国家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组成员

2016年度研究成果汇总通报

(初稿)

为了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本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现根据各位向秘书处汇总或秘书处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的有关信息,将本项目组成员2016年度 “中华民国新闻史”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汇总通报。一是便于各位补充完整(请2016年产出成果但还没有被收录在本期通报中的项目组成员,尽快把有关信息反馈到秘书处,以便秘书处能完整掌握有关信息),二是便于在此后进行的中期评估工作中全面完整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本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一、“民国创立前后的新闻业”(课题负责人:倪延年;

课题第二负责人:何村)

1、倪延年:《论民国前国人的对外新闻交流及其特征》,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2、倪延年:《论民国新闻史业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历史评价问题》(《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年第8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2015年度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遴选中入选 “2015年度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10篇之一)。

3、倪延年:《论民国新闻史研究的现实意义和应循原则》,在“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广州,暨南大学,2016.4.)作主题报告(之一)。

4、倪延年:《论民国前外国人对华新闻交流及特征》,在“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上分论坛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5、刘泱育(课题组成员):《“服务”因何等于“为善”:以方汉奇为个案的文化社会学诠释》,“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6、王继先(课题组成员):《 “星野”之源——马星野笔名之考证》,“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7、张朋(课题组成员):《陈独秀与中共早期新闻体制的创建》,“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1、何村(课题第二负责人)、叶俊:《抗战时期海外华文报刊与国内新闻业的关系》,“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演讲交流,2016年11月,南京。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二、“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新闻业”(课题负责人:王润泽)

1、王润泽:《文化对外传播与国家形象构建的经验与突破——中国孔子学院成立11年的探索》,在“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广州,暨南大学,2016.4.)作主题报告(之一)。

2、王润泽:“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评议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3、余玉(课题组成员):《多彩与多姿:陈冷的“时评”内容及风格论析——以上海〈时报〉“时评”为例》,“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三、“民国南京政府前期的新闻业”(课题负责人:张晓锋;

实际承担者:刘继忠)

1、张晓锋:《偶像与镜鉴:新记〈大公报〉视野下的“孙中山”(1926-1928)》,,“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主题演讲(之一),2016年11月,南京。

2、张晓锋:“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评议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1、刘继忠:《〈中外月刊?新闻界〉新闻学话语的纠葛与调和》,载《全球传媒学刊》(清华大学),2015年第4期。

2、刘继忠:《国民党败退大陆的传播学思考——以蒋介石战略传播思想为中心》,载《北大新闻与传播评论》(第10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刘继忠:《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执行副主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0月。

4、刘继忠:《总理崇拜与主义灌输:〈中央日报〉总理纪念周报道研究》,“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5、刘继忠 赵佳鹏(研究生):《仓促应战:抗战前国民党反日国际宣传战研究——以“九一八事变”为中心》,在“第二届中国新闻史青年学者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与研究所、华中科技大学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2016年6月24日)分论坛演讲。

6、刘继忠、闫洁(研究生):《 “国难”语境下国民党青年新闻人民族主义话语探析(1936-1937)——以〈中外月刊?中国动向〉为考察中心》,在“第五届新闻史论青年论坛”(北大新闻学研究会,吉林大学 主办,2016年9月24日)分论坛演讲。

7、刘继忠:《 “建国”与“救国”舆论的纠葛与合流:国民党负重抗日舆论研究(1928-1937)》,在“抗战时期新闻传播问题高层论坛”(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4月16日)分论坛演讲。

8、刘继忠:《国家民族主义舆论动员的策略与实践研究(1928-1937)》在“中国新闻史学会新闻传播思想史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三届中外新闻传播思想史高峰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新闻传播史研究会,南京大学,2016年3月5日)”分论坛演讲。

9、刘继忠:《抗战前十年国民党新闻媒体的受众认知与宣传效果探析》,在“第四届传播视野下的中国研究论坛”(上海《学术月刊》)、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暨南大学,2016年11月25日)分论坛演讲交流。

10、刘继忠:《诉诸公理与弱势牵制:国民党反日国际宣传战研究——以“九一八”事变为中心》,在“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中国新闻史学会,暨南大学主办,2016年8月)”分论坛演讲。

11、刘继忠:“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主持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四、“民国南京政府中期的新闻业”(课题负责人:刘亚)

1、刘亚:“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主持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五、“民国南京政府末期的新闻业”(课题负责人:艾红红)

1、艾红红:《铁蹄下的“协和”之音:略论抗战时期日伪电台的广播演讲》,载《新闻春秋》,2016年第1期。

2、艾红红:《“史家办报”与“史家”办报》,“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演讲交流,2016年11月,南京。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3、艾红红: “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评议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4、冯帆(课题组成员):《储安平“文人论政”思想探析》“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演讲交流,2016年11月,南京。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六、“民国时期的新闻通讯业”(子课题负责人:万京华)

1、万京华:《中国人在境外开展通讯社业务之历史考察》,“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2、谭林茂(课题组成员):《民国时期在华外国通讯社发展历程及双重历史作用》,“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3、王会(课题组成员):《申时通讯社业务发展及运营管理研究》,“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七、“民国时期的少数民族新闻业”(子课题负责人:白润生)

1、白润生、陈春丽:《抗日战阵时期的少数民族报刊》,载《青年记者》2016年第1期;另收入哈艳秋主编:《“勿忘历史:抗战新闻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

2、白润生:《汇集正能量 同筑中国梦----在中国新闻史学会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2015年年会及新媒体与民族文化传播论坛闭幕式上的讲话》,载《新闻论坛》2016年第1期;

3、白润生:《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事业(1931--1049)》,载《中国广播》,2016年第6期;

4、白润生、荆琰清:《王静斋与《伊光》月报》,载《青年记者》,总534期2016年8月(上)。

5、白润生 荆琰清:《意识的觉醒 时代的桎梏——论民国时期少数民族新闻业发展的得失》,“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6、白润生:《我与方汉奇先生三十余年的师生情谊---祝贺方老师九十华诞》,载《新闻爱好者》,2016年第11期。

7、白润生:《现代少数民族报刊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兴起的历史根源》,载《新闻春秋》,2016年第3期。

8、白润生:《媒体融合是民族地区传统媒体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载《新闻论坛》,2016年第5期。

9、白润生:《王静斋与<伊光月报>》,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中国新闻史学会 暨南大学主办)“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论坛”分论坛宣讲交流。

10、白润生:《试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少数民族新闻业(1916--1928)》,第六届“中国报刊与社会历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安徽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作主题发言,2016年7月16--17日。

11、白润生:第五届新闻史论坛暨北京大学研究会年会(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和吉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主办,2016年9月24--25日),分论坛主持专家。

12、白润生 荆琰清:《意识的觉醒 时代的桎梏——论民国时期少数民族新闻业发展的得失》,“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13、白润生:2016年中国新闻史学会学术年会(中国新闻史学会 暨南大学主办)“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论坛”分论坛主持专家。

14、白润生:《试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少数民族新闻业(1916--1928)》,第六届“中国报刊与社会历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安徽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作主题发言,2016年7月16--17日。

15、白润生:第六届“中国报刊与社会历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安徽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2016年7月16--17日)主持点评主题发言论文。

八、“民国时期的新闻管理体制”(子课题负责人:方晓红)

1、方晓红:“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主持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2、虞文俊(课题组成员):《沙俄统治下“关东州”新闻事业及其管制——兼谈日俄战争中的新闻战》,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11期(25000字)。

3、高山冰(课题组成员):《妥协的自由: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新闻事业管理体制》,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10000字)。

4、操瑞青(课题组成员):《 “有闻必录”的流行与现代新闻观念的萌生》,载《新闻界》,2016年第9期(13000字)。

5、虞文俊(课题组成员):《日本在旅大租借地未完成的新闻立法——〈关东州及南满洲铁道附属地出版物令〉之解析》,载《新闻界》,2016年第13期(15000字)。

6、张弢(课题组成员):《境内与域外:清末民初的新闻事业与关不住的国门》,“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7、姚瑶、庄曦(课题组成员):《从〈印刷附律〉之争看上海租界新闻管控中的权与谋》(10000字),“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8、曾来海(课题组成员):《试论民国时期报业广告经营的理论研究》,载《新闻春秋》,2016年第1期(14000字)。

9、曾来海(课题组成员):《试论民国时期报纸多样化促销与推广的营销思想》,“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九、“民国时期的新闻学术研究”(子课题负责人:徐新平)

1、李秀云(课题组成员):《20世纪三四十年代左翼报人的新闻理论——从〈文艺新闻〉到〈新闻记者〉》,载《学术交流》,2016年12月出版。

2、李秀云(课题组成员):《试析杜绍文的新闻学理论建构》,载《新闻春秋》,2016年5月出版。

3、李秀云、吴云柯(课题组成员):《抗战时期左翼人士的新闻理论探讨——以〈新闻记者〉为中心的考察》,“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4、李秀云:“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评议专家,。

5、李秀云:第五届新闻史论青年论坛暨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年会(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 吉林大学主办,2016年9月),分论坛评议专家。

十、“民国时期的新闻教育”(子课题负责人:李建新)

1、李建新:《民国时期上海新闻教育的史论理析》,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3期。

2、李建新:《民国时期新闻教育思想的多元呈现》,载《学术交流》,2016年第5期。

3、李建新:《谢六逸新闻教育思想的史论理析》,“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4、李建新:“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分论坛评议专家,2016年11月,南京。

十一、“民国时期的图像新闻业”(课题负责人:韩丛耀)

1、韩丛耀、苏渝:《意识形态架构下的媒介景观——以〈时事新报〉图像新闻为例》,“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2、韩丛耀:“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评议专家。

十二、 “民国时期的在华外国新闻业”(课题负责人:邓绍根)

1、邓绍根:《民国“新闻自由”概念史:从新名词到关键词》,“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主题演讲(之一),2016年11月,南京。

2、邓绍根:《中国新闻界代表团与1921年世界报界大会》,“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分论坛演讲交流。收入《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

3、邓绍根:“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16年11月,南京)大会总结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组

2017年度研究工作计划要点

(初稿)

项目秘书处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的要求和“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研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项目组2017年研究工作计划要点。

一、召开项目组第四次工作会议

计划在2017年8月下旬召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组核心成员第四次工作会议。根据项目组第三次工作会议的建议,第四次项目组工作会议的地点初步定在安徽黄山学院。会议主要议题初定为交流自第三次项目组核心成员会议以来各子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特约研究专题分册书稿的修改进度、特约专题稿撰写中的共性问题以及最终成果《中华民国新闻史》撰稿中的疑难等,重点研究本项目最终成果《中华民国新闻史》(5卷本)撰写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进度安排。

二、召开编纂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

计划在2017年8月左右召开项目组编纂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与项目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合并举行)。会议主要内容是:1、审定《民国时期的新闻广播业》、《民国时期的新闻通讯业》、《民国时期的少数民族新闻业》、《民国时期的新闻教育业》、《民国时期的新闻管理体制》、《民国时期的新闻学术研究》和《民国时期的新闻业经营》;2、审读《民国时期的外国在华新闻业》(邓绍根)、《民国时期的军事新闻业》(刘亚)和《民国时期的图像新闻业》(韩丛耀),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以便会后经过修改后达到出版的要求。3、讨论有关特约专题负责人提交讨论的《中华民国新闻史》(5卷本)部分特约专题稿;4、审读本项目最终成果《中华民国新闻史》(第一卷)初稿,讨论本项目最终成果《中华民国新闻史》(5卷本)的有关问题。

三、继续编发《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

为便于项目组成员之间交流相关信息,同时向国家(省、学校)有关部门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秘书处自2013年12月编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研究进展《情况通报》(2014年5月改名《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以来,至今已编印了《情况通报》4期,《研究动态》16期。在项目组成员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刊载前期成果,增强项目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实际进展,秘书处决定继续按照每三个月编发一期的计划,2016年实际编发5期《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第5期为“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专辑”)。

四、积极产出本项目的前期研究成果

本项目团队在提交给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竞标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度重大项目(第二批)“中华民国新闻史”投标书》中承诺,本项目在研期间,项目组成员将结合项目研究撰写发表不少于50篇学术论文。根据这个约定项目组核心成员每年至少应发表一篇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论文,以便作为本项目成果申请验收结项。在报刊上发表与本课题研究相关论文,请注明“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度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编号:13&ZD154),以便国家有关部门在接收本项目成果申请结项验收时确认。

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近年来,中国新闻史领域的研究更趋繁荣,学术交流活动更为频繁。诸如中国新闻史学会和南京师范大学合办的“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中国新闻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和华中科技大学合作主办的“中国新闻史青年学者论坛”、安徽大学近代报刊和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联合主办的“近代报刊与社会发展论坛”、上海史量才研究会主办的史量才研究论坛以及中国新闻史学会各专业分会主办的专题研究会议等,建议项目组核心成员及各子课题组成员结合本项目的研究进展,把前期成果撰写成专题论文,用本课题经费以本项目组成员(成果)的名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以求不断扩大本项目研究的社会和学术影响力。

六、协助做好第四届民国新闻史研究高层论坛的有关工作。

根据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中华民国新闻史”投标书的承诺,本项目在研期间将组织或承办两次以“民国新闻史”为主题的高水平学术研讨会,计划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8年。截至到2016年底,以本项目组秘书处为主要力量已分别承办了中国新闻史学会、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第一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2014年11月,收到征文62篇,评审录用42篇出版会议论文集《民国新闻史研究:2014》)、第二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2015年5月,收到征文68篇,评审录用48篇出版会议论文集《民国新闻史研究2015》)和第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2016年11月,收到征文71篇,评审录用60篇出版会议论文集《民国新闻史研究2016》)。在这三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筹备和举行期间,项目秘书处承担了会议征文接收、应征论文评审、会议论文集编辑,大会报告专家的约请、会议代表接待的组织等工作任务。在学校的高度重视、学院的鼎力支持以及全体项目组成员的积极参与支持下,“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在促进学术交流、凝聚和培养民国新闻史研究队伍、扩大本项目学术影响等方面收到了预期的效果,逐步成为国内新闻专题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品牌性平台,超额完成了承办两次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承诺。

据悉,中国新闻史学会和南京师范大学将继续主办“第四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自第四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起将改为由南京师范大学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承办工作,南京师范大学民国新闻史研究所(“中华民国新闻史”项目秘书处)将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之所以如此,一是由于本项目研究工作已全面进入著作成果的撰写和修改阶段,项目组成员必须集中业余时间精力进行书稿的撰写和修改工作;二是部分项目组成员因为单位教学研究任务比较繁忙,多次向秘书处建议放缓举办“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的节奏,三是因为秘书处成员的调整,工作力量有所变化。项目秘书处竭诚希望项目组子课题(特约专题)负责人积极撰文应征并热情组织子课题成员撰文应征,支持民国新闻史高层学术平台建设和运行。

以上只是秘书处的初步设想,项目组的各位专家如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予以补充完善,以便定稿时更加充实和丰富,更加适合本项目研究工作进展的需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秘书处工作通报

关于调整《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编发时间的通报

项目秘书处自2013年12月编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研究进展《情况通报》(2014年5月改名《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以来,至今已编印了内部交流及对外汇报性工作刊物20期(其中《情况通报》4期,《研究动态》16期)。在项目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增强项目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国家社科规划办公室在《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立项通知书》中关于“课题组每年至少要提交1-2份《工作简报》,内容包括开题情况、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会议介绍、学术交流、社会影响等信息,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将选登我办网站”的规定和本项目研究进展的实际需要,秘书处决定在2017年度把《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季刊)改为半年刊,原则上每半年编发一期,一般在每年的1月和7月左右编发。一般情况下第1期的内容主要为项目组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第二期的内容主要为项目组的年度工作会议有关文件。如有需要,秘书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编发期数(如2016年原计划编发4期,实际编发了5期),所赋予的期数纳入统一的《民国新闻史研究动态》编号。

特此通报!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国新闻史”

秘 书 处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前期研究成果通报

论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扬弃与进步

倪 延 年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10097)

【摘要】孙中山领导创建“中华民国”是以资产阶级共和为国家政治体制的近代国家,而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清帝国”则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古代国家。在两种不可调和的国家政体更迭过程中,中国新闻业态的发展轨迹并没因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清政府被推翻彻底割断,而是在民国特定社会环境和新闻业发展规律作用下经过“扬弃”实现了时代性“进步”。本文比较了民初新闻业态在主旨、结构、功能等方面与清末新闻业的差异,分析了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扬弃”的具体方面;探讨了民初新闻业态较清末新闻业态历史性进步的主要内涵。

【关键词】 ①民国新闻史;②清末新闻史;③新闻业态研究

引 言

“民国初年”(以下简称“民初”)是特指从孙中山在南京领导创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到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的第二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因复辟称帝失败后去世前的这段时间。“清末”则是指自清政府1901年1月29日发布“变法上谕” 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的1912年元旦前的十余年间。作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 发展起来的民初新闻业与其发展“历史基础”的清末新闻业有什么关联?它们有哪些想通和相异之处?民初新闻业态较清末有哪些历史性进步?就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民初新闻业态与清末新闻业态之比较

孙中山领导创建的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与以往数千年间封建王朝政府有本质差异的资产阶级共和中央政府。民初新闻业态一方面有与清末新闻业态的鲜明本质差异,同时又与清末新闻业态存有割不断的联系。既有相互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这就是民初新闻业态和清末新闻业态的基本现实。新闻业态主要是由新闻行政业态、新闻法制业态和新闻媒介业态等组成的新闻业物化表现形态。

一、民初与清末新闻行政业态之比较

新闻行政业态主要是指社会(政府)对社会新闻业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或组织体系,即政府通过建立特定管理功能行政机构实施新闻业社会化管理的组织形态。

(一)民初的新闻行政业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民国)暂行报律》规定“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可知民初新闻行政业态由国家层面“民政部”、地区层面“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及地方层面“执行机关”等组成。

1、临时政府内务部。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央“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内务部部长程德全在“内阁简任员名单”中位列第六,职责是“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若举公益及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 内务部下设承政厅(办公厅)、警务局、民治局、土木局、礼教局、卫生局和疆理局等机构。其中“警务局第二科”职掌“关于集会、结社、聚众事项”和“关于出版著作、新闻杂志事项”。 即民国临时政府新闻出版政策法令的制定、发布和执行由内务部负责。

2、地方高级官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即在中央政府(民国临时政府)之下设省级政府管理地方事务。辛亥武昌首义爆发后,全国云起响应。在革命党人及开明士绅筹划下,各地纷纷宣布“光复”,成立“中华民国XX(省)军政府”(如“鄂军政府”、“江苏军政府”、“大汉四川军政府”等)。“就近高级官厅”大致是指各地省级政府。

3、地方政府。是比省政府低一级的地方政府。辛亥革命前,除在京师、省城有新闻报纸出版发行外,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中等城市城市也有新闻报纸出版。由于这些城市和省城有一些距离,所以对当地新闻报纸实施“即时性管理”责任就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履行。民初成立的军政分府应可归为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如江苏镇江军政分府、松江军政分府,四川重庆军政分府等,具体履行对当地新闻报纸“即时性管理”责任。

(二)清末的新闻行政业态

清廷宪政编查馆所上《宪政编查馆奏考核报律折》中称“如蒙俞允,拟请饬下民政部,通饬各省一体遵行。” 《大清报律》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下列各款(略),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 可见清末新闻业行政业态由国家层面的朝廷“民政部”、地区层面本省“督抚(署)”及地方层面“该管地方衙门”组成。

1、朝廷民政部。清政府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的诏谕称“巡警为民政一端,着改为民政部。”即把原来巡警部改称为民政部。民政部主管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警务治安、户口管理、风尚习俗、灾荒政务、移民事务、土地管理、官办土木工程、医药卫生、宗教寺庙、丧葬事务及编审图志、管理文物等。新闻报纸属编辑出版范畴,故归“民政部”管辖。清廷民政部对报刊的管理限于“存案”——即“各省督抚”批准后呈民政部“存档备案”。

2、各省督抚。对新闻报纸创办实际履行批准责任的是“各省督抚”。“督抚”是指“总督”、“巡抚”,均为清朝全权主持一省或多省地方事务的高级官员。“督抚”设有“督抚署”,即总督或巡抚办公机关。“总督”有点类似建国初期的大区(如东北、华北或华东地区)主官。“巡抚”一般是朝廷派出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取“巡行天下,抚军安民”之意。清朝巡抚也主管一省军政、民政。所以《大清报律》以“督抚”称之。

3、地方衙门。对新闻活动履行日常管理责任的“各该管衙门”(亦称“该管官署”)。“各该管衙门”实际包括当地(县治)巡警官署和地方官署。《大清报律》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钦定报律》规定“每号报纸,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官署及本省督抚或民政部一份备查”;“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保值不得登载”;“犯第十六条第一项之罪者,至呈报之日止,该管官署得以命令禁止发行”和“犯第十八条之罪者,至缴足保押费之日止,该管官署得以命令禁止发行” 。《大清报律》或《钦定报律》实际执行者是“各该管衙门”(“该管官署”),具体职责是负责报纸“发行前的内容审查”、“发行当日的接受报纸样品备查”及“命令”违反报律规定的报纸“禁止”“发行”。

二、民初与清末的新闻法制业态之比较

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领导的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十分注重对新闻业的法制化管理,用实际行动勾勒出了完整的民初新闻法制业态。

(一)民初的新闻法制业态

孙中山领导下的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建立起比较完整但不完善的新闻法规体系。这个新闻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1、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律。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规定国家性质、政府组成、国土疆域及人民权利等内容的“章程”。该“约法”草案于1912年1月5日由各省代表会代理参议院拟定并开始审议。以林森和王正廷为正副议长、李肇甫为全院委员长的南京临时参议院 审议后于 3月8日“全案通过”,临时大总统孙中山3月11日“合行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明确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方面自由的权利和有关义务,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

2、综合性的新闻法令法规。含有与新闻活动相关条文但不是专为新闻活动制定的法令法规。1912年1月28日成立的南京参议院先后通过了59项议案 。其中直接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综合性法令法规有临时政府内务部2月7日颁布的《著作物呈请注册暂照前清著作权律分别核办通告文》和3月17日颁布的《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私权文》。前者宣布“著作物注册给照,关系人民私权。本部查前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条,自应暂行援照办理”。 后者“一体享有公私权”包含原本遭到歧视的社会公民同样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自由民主权利”。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指出“寻绎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宪法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 可见孙中山设想的新闻法制体系由“宪法”、“出版法”和“报律”三个层次组成。其中“出版法”也应属“综合性的法令法规”,不仅覆盖“新闻报刊”,还覆盖“图书、小册子”等的“出版”。

3、专门的新闻法规。专门为规范新闻活动制定颁行的法令法规。民初专门新闻法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规范社会新闻活动的法令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临时政府内务部制颁后被孙中山以“大总统令”方式明令“撤销”的《民国暂行报律》和1912年3月孙中山发布的《大总统令交通部核办报界公会请减邮电费文》 。另一部分是规范作为临时政府“喉舌”《临时政府公报》运作活动的有关法令。如《公报暂定门类》 、《临时政府公报暂定则例》 、《公报局发行令草案》 、《公报局官职令草案》 及《公报局官制》 等。

4、地方新闻法规。由地方政府制颁并在特定区域内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地方法规。民初一些地方军政府(都督府)制定颁行的与新闻活动有关的地方法令法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各地政府颁行的“临时约法”、“宪法大纲”、“都督府条例”、“政府暂行条例”及“临时议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自由和民主权利 。二是颁行与新闻活动有关的法令法规。如四川的“大汉四川军政府”1912年1月制颁《大汉四川军政府报律》共37条 。四川军政府发布的《严禁殴辱报馆示(布告)》宣布“言论自由”系“报馆天职”,报馆“有时议论失当,或者记载不实”应按“报律”予以“勒令更正”或“告官处置”等“惩戒”,绝不应“动辄辱骂殴打”;明确禁止“违法任意”的“非文明面目”,并“严办绝不姑息”。

(二)清末的新闻法制业态

“仿行宪政”后清政府的新闻法制包括: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律;中央政府颁行的综合性法律;中央政府部门颁行的专门法令法规(即“行政规章”);地方政府制颁的地方性新闻法规等。

1、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律。清政府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基础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由宪政编查馆拟定的“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其主体是14个条款的“君上大权”,所附9个条款《臣民权利义务》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算是“恩准”了“臣民”在清廷“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至于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看不出与新闻业有何关系。

2、综合性法令法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刊行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刑律?盗贼类”的“造祅书祅言”条规定“凡造谶祅书祅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祅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其下三款分别对“妄布邪言,书写张贴”、“凡坊市肆卖一应淫词小说”和“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被后世学者称为“最初有关报纸的法律” 。“预备立宪”中清廷先后制颁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著作权章程》及《违警律》和《新刑律》等法律,都因其含有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条文,故均属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综合性法令法规”。

3、专门的新闻法规。清末专门新闻法规主要有1907年9月5日由清廷民政部奉“依议”圣旨颁行的《报馆暂行条规》,同年12月由清廷电报总局修订颁行的《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1908年3月14日清廷民政部奉“依议”圣旨颁行的《大清报律》及1911年1月29日清廷民政部“遵旨”颁行的《钦定报律》 等。

4、地方性的新闻法规。清末地方性新闻法规主要有1906年5月30日清廷广东南海县令虞汝钧制定公布并要求“所属各报一律遵行” 的《南海县自订报律八条》 。京师巡警总厅1906年10月16日“奉巡警部命令订立”公布生效的《报章应守规则》及清廷两广总督周馥1907年1月8日公布的《自订报律三条》等。

三、民初与清末的新闻媒介业态之比较

新闻媒介业态是指社会生活中各种新闻媒介现实存在的物化表现状态,是新闻媒介相互竞争或补充达成基本均衡后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构成特定时期社会新闻业态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一)民初的新闻媒介业态

孙中山领导创建的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即进入政府机关筹组阶段。尽管其实际运作的时间只有三四个月,但民初的新闻媒介业态已基本成型。主要有如下几个部分组成:

1、政府新闻报刊。这一阶段的政府媒介主要是临时政府总统府公报局负责编印出版发行的《临时政府公报》。临时政府总统府公报局由著名革命党人冯自由、但焘为负责人 。公报局“掌管编纂临时政府公报”,但焘主编;由“专理印刷官用文书、票薄及公报”的总统府印铸局“印刷科” 负责印刷。该报宗旨为宣布临时政府的法令,发表临时政府中央和地方政事,内容包括法制、咨文、令示、纪事、电报、什报、告白(广告)及正误等,文体主要有:令、咨、批、示、公布、呈、状、谕、照会等。 1912年4月5日停刊,共出58册。除了中央政府编纂出版《临时政府公报》外 ,浙江军政府于1912年1月在杭州创办的《浙江军政府公报》、广西都督府于1912年2月创办的机关报《广西公报》、由《四川军政府官报》1912年3月改办的《四川都督府政报》及辛亥后成立的新疆新伊大都督府1912年2月22日创办的机关报《新报》等也属于所办新闻媒介。

2、民营新闻报刊。民营新闻媒介主要是指那些由不在政府担任官职的民间人士凭借非政府的民间资本创办并独立经营的新闻报纸。例如1912年1月10日由尹厚田出任经理创办的《商业日报》,就是一份“以报道商业新闻为主” 日报;1912年1月27日在四川成都创刊的《西成报》则是由黄体珊、严绳武、烟雨楼、邢雨苍等个人集资创办的民营报纸。由于中国社会生活中新闻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在中国报界很难看到向西方国家那种所谓“纯新闻”的报纸。

3、政党新闻报刊。在清朝政府时期,由于“党禁未开”,所以政党报刊大多以私人“民营”的面目申请登记注册和出版发行,如曾风行一时由于右任领衔的《神州日报》及“竖三民”等。南京临时政府是民主共和政府,清廷的“党禁”恶规自然废除。所有公民均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自由和基本人权。国民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政党团体办报成为一种时尚,政党新闻报刊成为民初新闻媒介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出标志。如有章太炎出任社长于1912年1月4日创刊的中华民国联合会的机关报《大共和日报》(后相继成为统一党、共和党、进步党机关报);1月7日由湖南国民党人创办的《汉口民国日报》;1912年1月20日在南京创刊的中国社会党机关报《人报》;1912年1月21日在上海创刊的中华民国工党机关报《觉民报》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在上海创办的机关报《神州女报》;1912年2月1日在上海创办的中国社会党机关报《社会日报》、1912年2月20日创刊的民社言论机关《民声日报》、1912年2月25日在四川成都创刊的统一党机关报《公论日报》以及1912年3月8日在上海创刊的自由党机关报《民权报》等等。

4、外国宗教及在华报刊。民国成立前后的外国宗教报刊的变化不大,依然是按照或政治性或宗教性的两个方向分化。而背后站着政府影子的外国在华报刊则是表现出两个不同的态势,老牌的英美德法等国在外国在华报刊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既没大的发展也没明显低落。而沙俄和日本的在华报刊则出现急剧发展的态势,且在同一地区争夺影响力的势头很明显。“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沙俄视之为瓜分中国的良机。在哈尔滨出版的俄国报刊,极力为其呐喊助威,充当沙俄扩张政策的舆论工具” 。日本人藤原镰见主编的日文《新支那》周刊则于1912年3月在北京创刊,后来又增出《新支那日报》等等。

5、新闻纪录电影。由武昌首义后发生的反清战事,给新闻电影纪录片的产生提供了“天赐良机”。在北京丰泰照相馆于1905年3月拍摄了谭鑫培表演的《定军山》中的《请缨》、《舞刀》和《交锋》三个艺术纪录片段后的1911年11月,产生了中国早期电影纪录片中最重要的一部作品,即由上海著名杂技魔术表演家朱连奎组织摄制的反映辛亥革命战斗情景《武汉战争》(1911),比较详尽地记录下了1911年10月27日起义军与清军在汉口大智门车站的激烈争夺战、11月12日武昌起义军占领汉口、攻打汉阳的战斗, 11月16日起义军自汉阳反攻,二次收复汉口等战斗 的镜头,由此开了中国新闻纪录电影的先河。在后来的二次革命中,上海亚细亚影戏公司拍摄了新闻纪录短片《上海战争》,记录了上海革命军1913年7月攻打南市高昌庙制造局和吴淞炮台的真实过程 。借助摄影机和电影胶片记录重大新闻场景的新闻纪录影片走进了民初新闻媒介业态的“相框”,正式成为其中新的一员。

6、新闻通讯社。在武昌首义前不到20天的1911年9月22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常会讨论通过了“设立各地通信社案”。1912年3月,湖北通讯社在武汉成立,社址在武昌芝麻岭,冉剑虹主持,是湖北地区的第一个通讯团体 。1912年6月4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在上海召开的特别大会上讨论通过“设立新闻社案”等提案;6月9日“发起通讯社问题”决议认为“吾国报界急宜设法组织一通讯机关,互相通信,俾各报馆得以低廉之价得至确之新闻,以供读者之用。” 此后,各地新闻通讯社以喷薄之势发展。仅以1912年为例,就有7月在湖南省会长沙创立的湖南通讯社、李卓民8月31日在上海创立民国第一通讯社、陶铸10月在杭州创立民国新闻社;杨公民11月1日在广州创办的公民通讯社和11月在广州成立的展民通讯社等 。

二、清末的近代新闻媒介业态

自清廷发布“变法”上谕及“预备立宪”后,清末新闻业态中的近代化报刊发展很快,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前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新闻报刊体系。清末的近代新闻媒介业态主要包括官办新闻媒介、民营新闻媒介和宗教新闻媒介。

一、官办新闻业

清末官办新闻业主要是清朝中央政府部门及各行省官署的政府官报。清末近代官报肇始于维新派人士创办的《强学报》改归官办后由朝廷官书局出版的《官书局报》和《官书局译报》;中夭于因汪康年拆台和戊戌变法失败,在《时务报》基础上改办但实际改办未成的《时务官报》;再起于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北洋官报》(《直隶官报》),由此带动各省地方官署官报的兴盛(如《湖北官报》、《南洋官报》及《湖南教育官报》、《直隶教育官报》等);顶峰为清廷考察政治馆1907年11月5日创办“专载国家政治文牍”的《政治官报》;尾声是1911年8月24日为适应“新官制”内阁成立由《政治官报》改办的《内阁官报》,直至清政府倒台。

二、民营新闻业

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民族资产阶级投资兴办新闻报纸,把创办新闻报纸作为投资生财途径的兴趣不大,因而清末民营新闻业还没形成气候,一些私人新闻报纸背后实际站的还是当朝官员或官府。鸦片战争后一批仁人志士奋起抗争,文人论政,警醒国人;保国存种,自立自强成为文人报效祖国途径之一。自康梁创办北京《万国公报》、上海《强学报》、湖南《湘报》(《湘学报》)及澳门《知新报》后,政治人物创办代表非官方立场的新闻报刊迅速出现。由于清廷“党禁”未开,反对朝廷的政党团体不能公开合法创办报刊宣传其政治纲领。无论是康有为、梁启超,还是孙中山、黄兴,都是在清廷鞭长莫及的沿海或港澳地区,甚至到日本、美国创办反对清政府(或太后)的政论报刊。兴中会《中国日报》及中国同盟会《民报》以推翻封建专制的清朝政府为政治诉求,成为代表当时民意的先进新闻媒介代表。从报刊创办者不在政府任职,运行经费不由政府提供或资助,办报宗旨与政府立场相对立等角度认识,把非政府政治派别创办的新闻媒介视为“民营新闻业”似乎也未尚不可。

三、宗教新闻业

清末宗教新闻业主要包括教会团体经营的新闻业和教会人士出资由他人出面经营的新闻业。早年的教会报刊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态变化出现分化,一部分更加“教会化”(如上海天主教会的《圣心报》等)成为“特定人群(信教徒)的特定信息媒体(教会出版物)” 。另一部分则趋向“政论化”(如林乐知创办的《中国教会新报》,后改名为半教会式的《教会新报》,再改名为政论性刊物《万国公报》,最后成为英美在华基督教组织广学会机关报《万国公报》),实现从“传布圣音,拯救中国人灵魂”到“传播西方科学技术,清除(中国人)高傲和排外观念” ,再到“传播西方价值观,影响中国执政者”的办报宗旨转变,林乐知1907年5月去世7月即停刊。宗教团体或教会人士出资由他人出面创办经营新闻报纸的代表是天津《大公报》。该报由英敛之的天主教友、资本家柴天宠和天主教主教樊国梁等“愿设报馆”,并“集股本万元甘为赔垫”,邀英敛之“主持其事”, 1902年6月17日在天津创办《大公报》,在英敛之主持下一直出版到中华民国建立后,于1916年出售给该报股东之一王郅隆。

四、清末外国在华新闻业

外国人在华创办最早的近代报刊是由旅澳葡萄牙人立宪派首领巴波沙少校1822年9月12日在澳门创办的葡文报纸《蜜蜂华报》。第一份在华出版的近代化中文报刊是1833年8月1日马礼逊、郭士立等在广州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 1850年8月3日英国商人奚安门 在上海创办英文《北华捷报》。1861年11月19日英商字林洋行发行中文周报《上海新报》,于1868年2月1日改为日报。英国商人美查1872年4月30日在上海创办《申报》。尔后美、法、德、意、瑞士、日本和沙俄等国各式人等纷纷来华办报。其中部分属于投资经营性质(如《申报》),另一部分则以新闻活动为媒介为本国利益服务(如天津英文《天津星期西报》) 。从“辛丑和约”签订到民国成立前后,外国在华新闻业整体上呈逐渐减弱态势,但在局部地区(如东北地区)影响力仍在上升,甚至出现过外国报纸以新闻言论干预中国内政的情况。

二、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之理性扬弃

通过上述对民初新闻业态和清末新闻业态的比较后,我们认为:尽管清廷终结时我国已基本形成近代新闻业态雏形,但在清廷封建专制统治下,中国政治生态既无“政治民主”又无“民族平等”,使中国新闻业徒有“近代新闻业”表象而不具基本内核。中华民国创立前后,辛亥革命运动中迅速传播的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各民族平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民主思潮,不但顺乎当时主流的民心民意,而且符合国家民族根本利益,因而为民国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理性“扬弃” 奠定了社会意识基础。民初新闻业态是在对清末新闻业态“扬弃”后形成的。这种理性“扬弃”主要包括主观性“抛弃”和客观性“保留”两个方面:

一、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抛弃”

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主观性“抛弃”主要是借助“民主”、“共和”和“人权”等资产阶级政治学理论和思想解放社会潮流,“抛弃”了清末新闻业态中逆时代潮流、反社会进步的“封建”因子。

首先是民初新闻业态彻底“抛弃”了清末新闻业态中一以贯之数百年的“君权意识”。无论是《报章应守规则》还是《报馆暂行条规》,或者是《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不得诋毁宫廷”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配置”,目的在于维护“至高无上”的封建君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彻底否定了清廷“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的执政合理性,声明“国家”是由“人民”所组成,“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皇帝,并且只有代表民意的参议院才能“决议宣布”诸如宪法、出版法以及“报律”等新闻法令。

其次是民初新闻业态彻底“抛弃”了君主专制体系中封建皇权和皇帝至高无上统治地位的“奴才意识”。清朝沿袭自秦始皇以来形成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宪法大纲》)的社会运行规则,只有“皇帝”一人是“主子”,主宰满朝文武和天下臣民的生杀予夺,“奴才”毫无“人权”可言。孙中山一反数千年封建做法,以“大总统”身份发布“通令”宣布开放“闽、粤之疍民、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及披甲家为奴,即俗所谓义民者,又若薙发者并尤倡隶卒等”,“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证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 。人民成了“民国”的主人,自然享有主人的权利。

第三是民初新闻业态彻底“抛弃”了清廷剥夺或限制民众言论、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专制意识”。清末新闻业态只有官府掌握自由出版的权力,其他人要创办发行报纸,首先要符合朝廷规定的“条件”,然后向官府“呈请申报”,接着是“附缴保押费”,更重要是无论是报纸还是月报、旬报、星期报均须在“发行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其任何一条都可限制报纸创办发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16个方面“自由”和“权力”,且“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须“参议院”议决宣布法律。

最后是民国新闻业态彻底“抛弃”清廷对新闻人的新闻活动权利乃至基本人权肆意蹂躏的“高压做法”。《大清报律》规定凡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及“损害公安”之语的报纸“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 《大清律例》规定“凡造谶祅书祅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1903年的新闻记者沈荩被杖毙事件充分说明清廷对新闻人的残酷。“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自由,孙中山在得知临时政府内务部颁行《(民国)暂行报律》被新闻界一致“却还”后,宣布“暂行报律”“自无法律效力”, 这一举动“真正体现了民国临时政府对人民新闻自由权的切实尊重和保护” ,与清廷做法有天壤之别。

二、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保留”

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保留”是特指客观上保留延续了清末新闻业态中已经存在且符合时代民主进步精神、符合新闻事业发展内在规律、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民主”性因子,使这些在清末新闻业态中已经出现的积极因素在民初新闻业态中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民初新闻业态对清末新闻业态的“保留”主要有:

首先是民初新闻业态保留延续了清末新闻业态的媒介基本格局。民初新闻业态仍然保留了政府(官办)新闻业、民营新闻业及宗教、外国在华新闻业的基本格局,尽管这一格局的内涵在民国这一特定社会环境下出现了新的变化,但由政府(官办)和民营两个不同社会属性媒介类型支撑的新闻业态主体结构事实上保留延续下来了。

其次是民初新闻业态客观延续保留了清末由国家(政府)建立行政管理系统对新闻业实施日常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起中华民国自上而下的新闻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管理机制。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存在时间不长,但也建立起了从临时大总统府、参议院、内务部、官报局、各省政府(就近高级官厅)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军政分府)的行政管理体系。

其次是民国新闻业态保留延续了清末“明定新闻法令”的做法。朝廷明定法令法规、政府依法管理新闻活动,与“民可由使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及封建专制统治相比,无疑是时代和社会的历史性进步。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并由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政府内务部颁行《(民国)暂行报律》及宣告在民国民法典编成之前援用清政府时期的《著作权章程》;由革命党人主导建立的各地省级政府也制定颁行地方的新闻法令法规,把政府对新闻业的规范要求公布于世,既便于新闻人知法守法,更便于社会各界依法监督政府施政。

再则是民国新闻业态中客观延续了清末开始出现对社会新闻业“依法管理”的做法。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向社会昭示中华民国国民“享有言论、出版、刊行以及集会、结社等自由”;《(民国)暂行报律》向社会昭示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禁止新闻媒体散布“流言煽惑”,宣布“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的基本态度;大汉四川军政府的《严谨殴辱报馆示》不但明确禁止“殴辱报馆”,且昭告各界对“违法任意”行为将“严办绝不姑息” 。布法与众,依法管理;违法惩处,一视同仁。

最后是民初新闻业态延续保留了清末新闻法令中“年满二十岁以上、无精神病和褫夺公权或现在停止公权 等情事”的人民“得充报纸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即“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做法。民国临时政府内务部颁行《(民国)暂行报律》规定准许国民在把“发行及编辑人姓名”等“向本部(即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呈明注册后”即得以出版发行“新闻杂志” 。《大汉四川军政府报律》规定“未经以私罪处监禁以上之刑”的公民得“充报纸出版、编辑、发行人”的规定,昭示四川军政府禁止那些“为私人利益和行为被国家政府治罪”者担任“发行人和编辑人”,而对那些“为大众、大众利益触犯旧政府的法律被朝廷治罪(即‘公罪’)”的人则具有担任新闻报纸“发行人、编辑人”的资格,表明军政府在处理办报人资格方面与清政府根本对立的政治立场。

新闻业态中的“民主”性因子出现在清末,并不是封建专制的清朝政府之本意,而是清政府“无意插柳柳成行”的意外之举,是当时社会环境对新闻业态发展脉动的被动“适应”,本质上是新闻业自身发展内在规律的作用。因此尽管民初国家政体相较清末已发生根本变化,但由于新闻业自身发展内在规律运行的“不可逆性”,所以在封建君主专制的“清末”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具有“民主”因子的新闻现象,在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民初”仍然得以延续保留,成为中国新闻史发展的文化纽带。

三、民初新闻业态较清末新闻业态的历史进步

清廷在1912年2月12日发布《清帝退位授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谕》宣布“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 ,标志辛亥革命实现了“不仅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而且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大地上树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之目标。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进一步通过立法手段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建立起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 使得民初新闻业态获得清末新闻业态绝不可能的历史性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民国临时政府彻底颠覆了清廷对官报以外新闻报刊“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 、“妄登邪说,煽惑人心” 、“有碍邦交,妨害和平” 等负面社会功能定位,打碎了封建专制社会的“言禁”旧习。不但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清醒认识到“报纸代表舆论,监督社会,厥功甚巨”,特别强调“此次民国开创,南北统一,有赖报界同心协力竭诚赞助” ,上海都督陈其美也认为《时事新报》所载“对民军行为进行严厉批评”的时评《危言》“非但无反对之意,且足为各处民军之砭石。此后正当时时由此箴规,庶足以保言论自由,俾为政者得闻其失”, 又在《民权报》申请注册“禀帖”批示中表明“不患在朝之多小人,而患在野之无君子;不患政权之不我操,而患无正当言论机关以为监督。《春秋》作而乱臣贼子惧,舆论张而专制政体消。” 可见民初执政者对新闻媒介社会功能的基本判断与清末当政者对新闻媒介社会功能定位之天壤之别。民初新闻报刊得到迅速发展。在武昌起义后半年时间里,全国报纸由100家增至500家,总销量数达到4200万份。这两个数字都超过了历史最高纪录。

第二是彻底废除了清廷对政党机关报“逆党播散谣言,刊布逆报,诬谤朝廷,淆乱国是,党邪丑正,乐祸幸灾,专以煽惑天下” 的敌对性定位,打碎中国封建专制社会沿袭数千年的“党禁”桎梏。民初的“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为数几至近百” 。为表达政党的政治诉求并力求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更大话语权,凡是有条件的政党都不遗余力创办出版机关报。在清廷“党禁”下以私人报纸面目发行的新闻报刊也亮出政治倾向,加入民初政党政治竞争潮流。其中如中华民国联合会机关报《大共和日报》、国民党人在湖南长沙创办的《汉口民国日报》、中国社会党机关报《人报》、中华民国工党机关报《觉民报》及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机关报《神州女报》等,在当时都有较大影响。政党之间的斗争是在共和体制内所进行的正常的政治竟争。 民初政党报刊的公开大量出版,不仅是对封建专制“党禁”彻底否定的结果,而且是民初新闻业态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第三是民初新闻业态彻底摒弃了“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的封建君主专制痼习,树立了“民意不可违”和“自我纠错”范例。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1912年3月2日“通告”各都督称:“民国完全统一,前清政府以颁发一切法令,非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遽行编定颁发。兹特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报界各社一律遵守” 。未料“暂行报律”颁行后遭到由《申报》、《新闻报》、《时报》、《民立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天铎日报》、《大共和日报》、《民生日报》等组成的“上海报界俱进会”强烈反弹,并通电表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尽管认为内务部颁行“暂行报律”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但因“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且“未经参议院议决”,遂果断以“大总统令”宣布“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大总统”按照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立法程序,顺从舆论,接纳民意宣布政府制颁的新闻法令“无法律效力”,这是亘古以来从未有过的历史性进步。

第四是民初新闻业态摒弃了固步自封、裹足不前的封建封闭旧习,顺应新闻业发展需要,及时构建适应社会需要的崭新新闻业结构。在民初新闻业态中,和新闻报纸、新闻杂志等纸质传统媒介相对应的“新兴”媒介应时而生。其中最重要的是新闻纪录电影和新闻通讯社。新闻记录电影第一次“出场”就是记录武昌起义军与清朝军队战斗——这样在中国乃至世界发展历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事件。不但所记录事件的本身具有时代和历史性意义,而且记录的技术手段和表现方式,都标志新兴科学技术(机械及设施)与记录传播重大新闻的社会需求结合后产生出新的新闻媒介类型,使民初新闻事业结构中增加了新生力量。新闻通讯社的出现标志新闻活动的社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和专门化,使新闻传播人员能更加精准、精细、精心地分别做好新闻采访写作,或是报纸编辑发行等专业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新闻传播活动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民初新闻业态——由新闻报纸、新闻刊物、新闻电影及新闻通讯社组成的新闻事业物化表现形态,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新闻广播出现后才成为历史的“图像”。

结 语

历史是延续的,文化是传承的,新闻业态是历史与文化的融合。历史的延续是必然的,而历史的“扬弃”则是“传承”题中应有之意。民初新闻业态当然要延续“清末”新闻业态的某些形式,但肯定会荷载“民初”新闻业态的特定内涵。继承或保留清末新闻业态中的合理部分,填充或增加民初新闻业态的应有内涵后形成的民初新闻业态,正是对清末新闻业态“扬弃”的结果。通过这一“扬弃”过程,既保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又实现了新闻业态的历史进步,使中国新闻业态正式步入“民国”这一新的历史阶段。

(课题组供稿) 

(责编:实习生、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