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以中国东海生态损害及其补偿制度构建作为研究对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海洋科学、生态学、地理学等学科交叉和融合为手段,将生态补偿制度从陆域延伸到海洋,为保障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为何研究)
(一)现实问题的异常严峻性
本课题的“问题对象”是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公共治理机制。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海洋生态损害怎么样?海洋生态损害程度有多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如何构建?海洋生态损害价格如何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如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如何实现公共治理?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置于东海这一特定海域,而所构建的法律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又适合于其他海域。其中,需要说明三点:第一,海洋生态损害包括近海与远海、浅海与深海等不同海域,本课题重点针对海洋生态损害比较突出的近海与浅海。第二,生态损害涉及野蛮捕捞、石油泄漏等众多类型,为了聚焦研究对象本课题重点针对的是填海工程、围涂工程、陆源污染等生态损害问题。第三,东海海域尚存在国际或区域之间的争端和冲突,但本课题研究不涉及国际争端和两岸分歧的相关问题。
本课题的“海域对象”是中国东海海域,重点指向近海、浅海及海岛。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是指中国东部长江口外的大片海域,南接台湾海峡,北临黄海(以长江口北侧与韩国济州岛的连线为界),东临太平洋,以琉球群岛为界,东海海域大约70万平方公里。中国东海的近海、浅海及海岛面临的生态损害又是重中之重,亟需对此作出研究并加以解决。之所以以东海海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下列四个因素的考虑:
第一,东海海域是中国生态环境损害最严重的海域。根据2006-2015年的《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域中,东海的劣三类海水面积所占比重最大,在40%以上,远远高于其他三大海域,而且从2008年以来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解决东海生态环境损害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同时也可以为其他海域的污染治理提供示范。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探索首先从生态损害严重的海域入手,既更必要,也更可能。
第二,中国东海海域是中国岛屿最多的海域。中国共有大小岛屿5000多座,岛屿岸线总长1.4万多公里。东海约占岛屿总数的60%,也就是约3000多座;南海约占30%,也就是约1500座;黄、渤海约占10%,也就是约500座。仅舟山群岛就相当于我国海岛总数的20%,分布海域面积2200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371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的岛屿58个,占该群岛总面积的96.9%。主要岛屿有舟山岛、岱山岛、衢山岛、朱家尖岛、六横岛、金塘岛、鲁家峙岛等,其中舟山岛最大,面积为502.65平方公里。舟山是中国第一个以群岛建制的地级市,包括1390个岛屿,陆域面积1440平方公里,内海海域面积2.08万平方公里,人口100万。地处中国东部黄金海岸线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是东部沿海和长江流域走向世界的主要海上门户。东海岛屿众多,经济活跃,人口密集,海洋生态损害涉及经济主体特别复杂,急需协调海洋生态损害的损益关系。
第三,东海沿海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东海沿海涉及浙江、福建、上海等“两省一市”,是中国长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长江经济带的龙头主体,东海沿海地区的经济地位极其重要。表1表明,台湾之外的东海沿海两省一市,陆域面积占全国的2.3%,人口占全国的7%,GDP却占全国的1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均对生态环境质量的需求呈现出递增的趋势。但是,东海海域的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依然呈现加剧的趋势。沿海各地疯狂的“填海工程”、“围涂工程”、“排海工程”严重地威胁着海洋安全。如果东海生态受到破坏,不仅会阻碍海洋经济强国建设,而且会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可能是解决东海海洋危机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该制度及其实现机制的研究十分紧迫。
第四,东海生态治理是相对薄弱的海域。东海的海湾以杭州湾最大,流入东海的河流有长江、钱塘江、闽江及浊水溪等。东海海域的生态治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矛盾:一是东海近海海域涉及浙江、福建、上海等地的海洋环境保护往往是“零和博弈”多于“非零和博弈”;二是长江入海口的污染物排放及生态工程的建设绝非东海沿海“两省一市”可以左右,而是涉及整个长江流域的污染者;三是东海生态治理还涉及海峡两岸的关系处理和中日钓鱼岛问题的纠纷。由于东海生态损害问题的复杂性,在东海生态治理方面呈现出畏难情绪。如果不能迎难而上,东海生态安全形势将日益加剧。研究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是一种迎难而上的战略选择。
(二)学术研究的相对不足性
1.研究取得的成果
随着人类活动从“陆域”到“海洋” 的不断拓展,从“陆域环境污染”到“海洋生态损害”认识的不断深化,国内学界普遍认为:海洋生态损害形势严峻,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公共治理机制,为海洋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已迫在眉睫。迄今为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已经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第一,阐述了“海洋生态损害及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内涵。虽然不同的规章对于“生态损害”、“损害补偿”相关概念在内涵界定上还存在某些差异,但对于核心问题已形成一些基本共识,比如一般认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针对经过批准的、在合法的海洋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海洋环境与生态系统的损害的补偿修复。
第二,尝试分析了海洋生态补偿主体。虽然目前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主体研究较少,但少量此方面的研究已经涉及了对生态补偿主体分析的多个方面,包括抽象主体(如国家)和具体主体(如行政机关、企业法人、个人等)两种不同类型的主体以及分别基于权利属性和利益相关者两者不同角度对不同主体进行了探讨。
第三,初步探讨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和补偿标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是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研究的基础,以生境等价分析法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为典型代表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研究已有出现。基于这两种方法核算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也已有初步成果。
第四,前瞻性地提出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和公共治理的努力方向。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面临着一种“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现阶段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在国家层面未形成统一和规范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地方层面已有部分省市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这使得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功能作用不能完全发挥。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在诸多研究中已得到广泛认可,但是关于具体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问题研究却较少,如缺乏在法理基础、法律地位、立法程序、制度体系等方面的研究。
2.研究存在的不足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的背景下提出的一种针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补偿制度。它不同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机制,强调的是海洋资源使用者对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的“买单”,从这一角度它是一种海洋使用者的“赔偿”机制;但它也不同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违法追责机制,强调的是对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修复,从这一角度它是一种对海洋的“保护”机制。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历史较短。从不同角度审视均存在研究的不足:从概念内涵看,对“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不同的文献对“生态损害补偿”的界定存在差异;从损害类型来看,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围填海造陆工程、跨海大桥工程的工程性海洋损害研究,对污染性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甚少;从损害核算方法来看,由于海洋生态损失的非市场价值评估的方法本身存较多的不确定性、不够全面性以及不完全假设条件而受到一些质疑,尚缺乏一套科学的核算体系;从补偿机制来看,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与内涵解析、生态损害价值量化、以及法律基础分析,缺乏对于补偿机制的全方面研究;从立法实践来看,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方的试点,如山东、浙江、福建、天津等各省市自行制定的相关暂行办法,国家层面尚未发布统一的操作办法,因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公共治理机制亟待解决。总体来看,现阶段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研究范围不够全面,研究体系不够完整,研究结果不够权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从损害评估到标准制定再到制度出台尚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
3.可能的拓展空间
从我国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某一海域为例,立足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未来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拓展和突破: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理揭示。海洋生态损害已在认识层面基本达成共识,相关概念内涵也基本明确,但具体的海洋生态损害的生成机理、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机制、损害补偿制度构建机制以及公共治理机制还没有得到充分揭示。针对研究范围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特征,需要以典型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案例进行具体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炼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范围界定的一般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中国海域、针对不同的生态损害、针对不同的补偿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提升。
(2)东海生态损害评估及损益主体分析。生态损害补偿研究不仅会涉及相关概念内涵的界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东海生态损害状况、损害程度加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精准定位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及其之间的利益关系。“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针对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损益主体关系的博弈分析,测算不同的海洋生态补偿力度和不同的制度组合下的不同制度绩效评估,梳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基本框架及该制度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机理,尚有较大的拓展研究空间。
(3)东海生态损害补偿标准测算。针对以往研究中对于海洋生态损害“摸不清”,补偿“算不准”的问题,应结合东海生态损害的评估状况,对现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补偿预测模型进行多方面改进。一是需要选择评价方法;二是按照工程性损害、污染性损害、突发性损害等不同的海洋生态损害案例进行价值损益评价;三是就不同工程或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进行评判,并就相关结论与以往类似研究结论进行比较分析。
(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建设。鉴于目前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确实或不尽完善的问题,基于海洋生态损害的制度性根源假设,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必须要从制度保障的源头来探索。一是在廓清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厘清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二是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包括法律框架和法律内容等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三是涉及相关经济主体难以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问题,需要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制度;四是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保障制度
(5)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公共治理机制探索。欧、美、日等海洋发达国家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公共治理领域拥有雄厚的研究基础,形成了多种成功的治理模式,很多经验可以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公共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公共治治理应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海洋生态损害的实际状况,构建合理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治理结构,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另外,梳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类别、选择各类分析要素,归纳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设计合理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建设的各项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随着人类活动不断向海洋拓展,海洋生态损害、生态安全和生态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丰富,涵盖了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及其制度探索以及治理等多个领域。多年来,海洋生态经历了从污染到管制、从事后对违法行为的追责赔偿到过程中合理用海行为的管制补偿,从生态损害评估到赔偿标准制定,从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立法探索到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重点突出海洋生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局限于海洋生态损害的保护。随着海洋生态损害程度的加剧,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对海洋生态损害的保护和赔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启动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及其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其公共治理机制这一重要领域的研究。因此,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研究很有必要。
(三)项目研究的重要意义
1. 学术价值
第一,通过海洋自然科学和海洋社会科学的融合渗透推动海洋交叉学科建设发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研究兼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海洋生态损害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海洋地理科学、海洋环境科学、海洋生态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体系和技术方法;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研究离不开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不同学科、理论的相互交叉渗透,将有利于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学、海洋生态管理学、海洋生态法学等交叉学科的建设发展,而不同学科的知识体系结合容易形成新的科学增长点,从而有助于寻求理论体系上的突破和技术上的创新。
第二,通过海洋经济问题与海洋环境问题的统筹解决推动海洋经济学学科发展。资源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经济发展问题。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达到这一目的面对的主要矛盾是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而究其实质是海洋经济发展背后的海洋使用者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冲突。因此,海洋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海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海洋产业经济绿色转型、海岸带经济的环境管制、海洋生态经济区域规划、海洋生态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内容。本课题的研究将从海洋产业经济、海洋区域经济、海洋生态经济等方向促进海洋经济学的发展建设。
第三,通过海洋理论问题与海洋现实问题的整体考察推动海洋社会科学方法创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属于应用对策研究,既包括理论问题又包括现实问题。但是,应用研究既离不开基础研究的支撑,又少不了成果的政策转化。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政策制度设计等研究内容往往存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脱节的问题,这也是补偿制度等难以落地的主要原因。对此,本课题将综合运用博弈分析方法、生态价值评价方法、系统动力学研究方法,实现理论研究到应用研究的转化、从静态研究向动态研究的转化、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海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2. 应用价值
第一,以研究成果支撑海洋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促进我国走上“依法治海”之路。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将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将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提供框架建议,将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对策建议。因此,本课题研究有可能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设提供法理基础、法律框架和实施机制。这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对海洋有偿使用制度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拓展,因此,有利于海洋环境制度体系的完善。而且,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形成会带动其他配套制度的产生,如在执法管理、补偿资金管理、政府绩效考核、公众参与等方面,从而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综合完善。
第二,以研究成果支撑海洋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促进我国走上“蓝色屏障”建设之路。目前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没有得到有效补偿,近海海域的过度开发、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凸显。如果不采取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仅靠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无法阻止海洋生态危机的加剧趋势。通过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的研究,能够针对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产生的生态损害问题,系统的回答如何补偿、谁来补偿、补偿多少、如何补偿等问题。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扭转海洋生态损害“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修复。
第三,以研究成果支撑海洋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走上“绿色发展”之路。发展海洋产业和临港工业是沿海和海岛区域的重要优势,但是,在向海洋要空间、向海洋要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导致滩涂和海域的减少、近海水质的退化,从而严重威胁着海洋生态安全和生态健康。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管制措施,海洋生态危机将日益加剧。通过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实施机制的研究,有可能将海洋生态损害的恢复成本纳入海洋开发成本中,实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用海方式,改变海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蓝色经济”和“绿色经济”的有机嫁接。
3. 社会意义
第一,以研究成果促进沿海和海岛区域社会的和谐发展。海洋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如果结构性的经济政策缺位,海洋开发活动产生的负外部性得不到内化,将影响其他社会群体的海洋利益。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能够协调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利益关系,通过对个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和调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另外,海洋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因此海洋环境治理也将推动区域间的协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促进城市群的发展战略研究。
第二,以研究成果促进海洋生态文化氛围的形成。海洋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文化是生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而言,海洋生态文明弱于陆上生态文明,海洋生态文化弱于陆上生态文化。生态文化包括生态观念文化、生态制度文化和生态行为文化。本课题的研究有利于海洋生态观念的强化——促进形成“保护海洋生态就是保护海洋生产力”的理念;有利于海洋生态制度的建设——构建起海洋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调整机制;有利于海洋生态行为的养成——养成促进人与海、人与人、人与社会、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协调发展的行为习惯。
二、科学问题与研究框架(研究什么)
(一)本课题的总体问题
海洋生态损害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种“人祸”集中体现在“体制失效”、“机制失衡”、“制度失灵”上。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的构建就是要致力于实现从“体制失效”走向 “体制有效”、从“机制失衡”走向“机制制衡”、从“制度失灵”走向“制度灵敏”。“体制有效”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海洋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机制制衡”就是要明确并履行政府、企业、公众三大主体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职责并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制度灵敏”就是要使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起到灵敏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并使该制度与其他各种制度激励相容。
具体地说,上述重大问题需要把握下列几个要点:
(1)海洋生态损害问题实质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问题。人类不顾海洋生态阈值的过度开发是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根本原因。因此,要真正保护海洋生态,必须从“人”入手。“人”的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构建。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人”;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可能是一种好的制度,可能建立基于“人”对“人”的补偿,促进“人”对“海”的补偿,以达到海洋生态安全的目标。
(2)海洋生态损害问题的实质是海洋制度问题,“生态危机”的本质是“制度危机”。在不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环境下,人们开发利用或保护海洋生态的行为选择是不同的。制度失灵或缺失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零和博弈”的困境,导致“公地的悲剧”;制度健全及灵敏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非零和博弈”的局面,导致“海洋有效治理”。解决海洋生态危机,必须构建起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可能是健全海洋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的关键是明确各个主体的责权利。海洋生态损害涉及损害主体和受损主体,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无论是损害主体还是受损主体、无论是补偿主体还是受偿主体,都可能不是单一的,可能是多个甚至是众多的。这就大大增加了责权利主体的识别。责权利主体的识别往往需要第三方,损益大小的评估业往往需要第三方。科学客观地明确各个主体的责权利是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关键。
(4)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重点之一是海洋生态损害的鉴定及价值的量化评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首先需要鉴定损害的存在性及损害的利益相关方。海洋生态损害往往难以用市场价格法予以确定,至少至今尚无像核算GDP一样的大家公认的方法。但是,可以通过替代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进行粗略的量化估计。即使有了生态损害的价值测算,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价格问题也依然应该采取两个步骤:一是从无到有;二是从低到高。通过渐进式的制度改革使得补偿金额逐渐达到应补金额。
(5)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前提。相对于陆地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更加复杂。在错综复杂的损益关系面前,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谁是施害主体、谁是受损主体、谁是补偿主体、谁是受偿主体、应该补偿多少、实际补偿多少、如何实施补偿等。在法律制度建立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法律制度的实施问题,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条件。
(6)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治理结构问题,不是“主动”与“被动”的“管理”与“被管理”问题。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要防止“政府办社会”的问题,把一些可以由社会主体承担的任务均纳入政府的职责。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很可能是利益相关者的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大主体、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二)本课题的研究框架
第一篇 总论篇(本篇负责人:沈满洪)
第1章 导论
一、研究意义
1.学术价值
2.应用价值
3.社会价值
二、研究框架
1.总论篇
2.基础篇
3.主体篇
4.评价篇
5.法律篇
6.治理篇
三、研究方法
1.定性分析类
2.定量分析类
3.综合分析类
四、主要创新
1.海洋生态损益主体的博弈关系分析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的方法选择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
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机制的构建
第2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理论基础研究
1.经济学理论基础
2.生态学理论基础
3.管理学理论基础
4.法学理论基础
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构成要素研究
1.补偿主体研究
2.受偿主体研究
3.补偿标准研究
4.补偿方式研究
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1.法理基础研究
2.法律框架研究
3.立法问题研究
四、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公共治理问题研究
1.治理结构研究
2.治理模式研究
3.治理绩效研究
五、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研究展望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研究
2.海洋生态损益及补偿主体关系研究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额及资金流向研究
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公共治理机制研究
5.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保障措施研究
第3章 海洋生态损益关系及补偿主体关系分析
一、海洋生态损益关系分析
1.施害者行为分析
2.受害者行为分析
3.其他主体行为分析
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主体分析
1.损害者补偿
2.政府补偿
3.社会补偿
三、海洋生态损害受偿主体分析
1.受害者受偿
2.被损害海域受偿
3.政府受偿
四、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其他主体分析
1.海洋生态损害的检测机构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中介机构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专家组织
五、海洋生态损害及补偿的主体关系综合分析
1.海洋生态损益的综合关系分析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综合关系分析
第4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及资金流向分析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标准评估方法
1.市场价值法
2.替代市场法
3.假想市场法
4.各种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资金筹措
1.政府出资:损害主体难以界定情况下
2.企业出资:损害主体明确的情况下
3.社会出资:绿色社团组织等社会捐赠
4.不同来源的补偿资金结构分析
5.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管理
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资金流向
1.向海洋生态损害的经济主体补偿
2.向海洋生态损害的生态客体补偿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的发放与使用
四、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可能模式
1.市场主导型模式
2.政府主导型模式
3.准市场型模式
第5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海洋生态环境及损害检测体系的建设
1.滩涂生态检测体系建设
2.海水环境检测体系建设
3.涉海工程生态损害检测体系建设
4.入海污染物环境检测体系建设
二、海洋生态损害统计数据的供给
1.部门统计数据的供给
2.综合统计数据的供给
3.海洋生态损害统计数据的信息公开
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框架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四、海洋生态保护治理结构的构建
1.政府的功能及职责
2.市场的功能域职责
3.社会的功能域职责
4.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治理结构
第二篇 基础篇(本篇负责人:胡求光)
(子课题一 东海生态损害的总体评估及现有制度调查研究)
第6章 东海生态损害总体描述
一、东海生态损害历史回顾与未来趋势
1.东海生态演变历史轨迹
2.东海生态损害现状分析
3.东海生态损害发展趋势
二、东海生态损害的不同类型对比
1.陆源性生态损害
2.围涂工程生态损害
3.填海工程生态损害
4.海上运输工具生态损害
三、东海生态损害的区域比较
1.东海与其他海域的生态损害对比
2.东海海域内不同区域的区域海洋生态损害对比
3.东海海洋生态损害的重点区域分析(典型区域比较)
第7章 东海生态损害制度根源分析
一、东海生态保护市场机制失灵分析
1.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
2.环境损害的负外部性
3.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
4.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交易费用
二、东海生态保护政府机制失灵分析
1.政府项目失灵(只顾经济效益的公共工程)
2.政府管理失灵(政府制度供给不足)
3.寻租活动的危害(外部性内部化过程中的寻租活动等)
三、东海生态保护社会机制失灵分析
1.社会主体供给不足(不许成立等)
2.社会主体功能有限(活动受限)
3.社会主体难以发挥作用(如信息不足等)
第8章 东海生态保护制度梳理及绩效评估
一、东海生态保护制度梳理
1.东海生态保护已有的制度及实施
2.东海生态保护应有的制度及实施
3.东海生态保护制度建设的差距及实施的缺陷
二、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建模
1.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依据
2.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方法
3.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指标
三、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分析
1.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
2.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结果
3.东海生态保护制度绩效评估结果评析
第9章 东海生态损害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杭州湾—综合性生态损害案例
1.案例:杭州湾生态损害的案例介绍
2.假说:行政区划导致生态分区治理
3.求证:区域合作制度有效方式
4.结论:保护制度需要区域合作
5.推论:环境治理联盟选择
二、案例:XX陆源污染生态损害案例
1.案例:XX陆源污染生态损害的案例介绍
2.假说:海陆制度失调导致生态保护功能缺位
3.求证:陆海制度统筹路径
4.结论:海陆制度融合方式
三、案例:xx—围填海工程生态损害案例——
1.案例:围海工程生态损害案例介绍
2.假说:陆域经济活动空间扩展衍生制度需求
3.求证:围填海工程生态的制度缺失
4.结论:经济活动边界扩展推动制度创新
第10章 东海生态损害保护制度改革
一、东海生态保护制度演进分析
1.东海生态保护制度互补性制度需求
2.东海生态保护制度演进逻辑(从行政、法律制度到市场+社会)
3.东海生态保护制度演进动力(制度成本+制度收益;相关者利益、责任均衡)
二、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嵌入现有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1.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与保护制度的互补性
2.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与保护制度的替代性
3.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与保护制度的关联性
三、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创新重点
1.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创新思路
2.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创新目标
3.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创新举措
第三篇 主体篇(本篇负责人:谢慧明)
(子课题2 海洋生态损害的损益主体关系及其补偿机理研究)
第11章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层级体系与网络结构
一、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宏观表象与微观情形
1.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宏观表象
2.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微观情形
二、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层级体系
1. 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同地区之间的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
2. 不同行政区划内同一地区之间的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
3. 不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之间的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
三、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网络结构
1.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自然网络结构
2.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社会网络结构
3.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复杂网络结构
四、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的再讨论:一个微观视角
1. 自然网络结构的微观视角
2. 社会网络结构的微观视角
3. 复杂网络结构的微观视角
第12章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微观特征与时空分布
一、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微观特征
1.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性质
2.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关系
3.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行为
二、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时空分布
1. 同一年份不同地区之间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特征
2. 不同年份同一地区之间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特征
3. 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之间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特征
三、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的实证
1.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的分类
2.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的量化
3. 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的影响
第13章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法律依据与经济学解释
一、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测度及其分布
1.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描述性统计
2.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代际变化
3.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地区差异
二、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损益主体特征
1.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主体特征
2.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影响因素
3.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计量实证
三、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规制强度因素
1.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纠纷的判决依据
2.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纠纷的规制强度
3. 海洋生态损害获偿率的实证研究
第14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博弈框架与机制设计
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损益主体博弈的基本框架
1. 污染者与受害者博弈的基本要素
2. 污染者与受害者博弈的模型设定
3. 污染者与受害者博弈的基础福利
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损益主体博弈的若干机制
1. 污染者与受害者的直接对话机制:谈判成本
2. 两个政府介入后的协商对话机制:行政成本一
3. 两个以上政府介入后的协商对话机制:行政成本二
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损益主体博弈的福利比较
1. 谈判成本情形下的污染者与受害者福利变化
2. 行政成本一情形下的污染者与受害者福利变化
3. 行政成本二情形下的污染者与受害者福利变化
四、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损益主体福利的实证研究
1. 谈判成本与行政成本的测算
2. 谈判成本与行政成本的影响
3. 损害补偿机制的选择与优化
第15章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模拟与政策选择
一、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1. 海洋生态的系统动力学一般模型
2. 附加主体约束的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模型
3. 嵌套政策因素的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模型
二、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系统动力学仿真结果:主体视角
1. 宏观表象下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结果
2. 微观情形下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结果
3. 网络结构下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结果
三、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系统动力学仿真结果:机制视角
1. 自然机制作用下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结果
2. 经济机制作用下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结果
3. 协同机制作用下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绩效的仿真结果
四、东海生态损害补偿的政策选择
1. “大补偿”还是“小补偿”
2. “补政府”还是“补个人”
3. “地方补”还是“中央补”
4. “一刀切”还是“有分类”
第四篇 评价篇(本篇负责人:李加林)
(子课题3 东海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及典型案例研究)
第16章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构成及价值评估
一、海洋环境与海洋生态系统分类体系
1.海洋环境的基本特征
2.海洋环境的主要分区
3.海洋生态系统分类体系
二、海洋生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析
1.海洋生态资本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识别
2.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分类
3.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成
三、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评估方法与案例
1.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
2.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3.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评估案例
第17章 海洋生态损害的因果认定与损害程度识别
一、海洋生态损害事件及分类
1.用海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可能影响
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损害事件分类
二、用海行为与海洋生态损害因果关系识别
1.海洋生态损害调查及生态损害目录编制
2.海洋生态损害因果识别的理论依据
3.海洋生态损害因果认定程序
三、海洋生态损害程度判别
1.海洋生态损害程度评估原则
2.海洋生态损害程度评估方法
3.海洋生态损害程度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及案例应用
第18章 海洋生态损害的测量路径—补偿标准关系分析
一、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及其适用性分析
1.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常用方法
2.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关系分析
1.不同类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
2.不同类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的比较分析
3.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标准的关系分析
三、基于多因素综合决策系统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框架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制定的影响因素分析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事件中损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3.基于多因素综合决策系统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框架
第19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成本核算体系及补偿标准研究
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成本构成
1.海洋生态损害的发展机会成本
2.海洋生态损害成本
3.海洋生态治理与修复成本
二、海洋生态损害成本核算体系构建
1.基于机会成本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成本核算
2. 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成本核算
3.基于生态修复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成本核算
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成本综合核算
三、基于恢复能力与影响周期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
1.海洋生态系统对生态损害的自我恢复能力
2.海洋生态损害事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周期分析
3.基于恢复能力与影响周期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
第20章 东海区典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标准研究
一、象山港陆源污染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标准研究
1.研究区概况
2.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3.结果分析
4.结论与讨论
二、象山港围填海工程的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标准研究
1.研究区概况
2.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3.结果分析
4.结论与讨论
三、宁波东霍山岛海洋倾倒区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标准研究
1.研究区概况
2.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3.结果分析
4.结论与讨论
四、专题研究:围填海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损益评估-以杭州湾南岸为例(拟另以专著形式完成)
1.围填海工程的经济效益评价方法与杭州湾南岸案例
2.围填海工程的社会效益评价方法与杭州湾南岸案例
3.围填海工程的生态损益评估方法与杭州湾南岸案例
第五篇 法制篇(本篇负责人:蔡先凤)
(子课题4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研究)
第21章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法理基础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语义分析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学界定
3.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特征
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2.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使用权制度
3.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1.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2.损害担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第22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主体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程序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理论支撑和政策法律依据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承保条件和承保范围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的权利义务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与责任认定
5.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
6.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筹集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
第23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1.推动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2.强化企业环保社会责任
3.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2.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义务人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权利人)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四、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范围
1.清污费
2.生态环境修复费
3.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费
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
5.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调查费和鉴定评估费
五、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定量化(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标准化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专业化
六、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评估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评估主体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评估标准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评估程序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公正化
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纠纷磋商机制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纠纷诉讼机制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补偿的实证分析(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解决、渤海湾溢油事故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解决)
第24章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进一步明确
1.海洋生态损害调查评估费用
2.海洋生态修复和恢复费用
3.海洋环境容量损失
4.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的类型化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义务人)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权利人)
三、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和量化标准的完善
1.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完善
2.海洋生态损害量化标准的完善
四、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程序的完善
1.海洋环境损害调查程序的完善
2.海洋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程序的完善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程序的完善
五、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磋商机制和诉讼机制的完善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磋商机制的完善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
第25章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建议方案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目标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范围
1.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2.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除外情形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内容
1.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2.确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和义务人
3.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4.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
5.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6.规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7.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保障措施
1.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指导
3.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4.加大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经费和政策保障
5.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障
第六篇 治理篇(本篇负责人:龚虹波)
(子课题5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治理结构与机制分析)
第26章 治理结构视野下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分类
一、治理结构视野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分类及其意义
1.治理结构视野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分类的依据
2.治理结构视野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分类的意义
3.治理结构视野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主要类型
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三个层面
1.法律政策价值构建性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合案例说明)
2.法律政策制订性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合案例说明)
3.法律政策实施性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合案例说明)
三、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及各自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地位和作用
1.三个不同层面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之间的关系
2.三个不同层面的治理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中的地位
3.三个不同层面的治理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中的作用
第27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不同层面治理的要素分析
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不同层面治理问题的行动者要素分析
1.行动者的类型与数量
2.行动者的目标和策略
3.行动者拥有的信息
4.行动者拥有的资源
5.行动者的影响力
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不同层面治理问题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要素分析
1.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容
2.行动者的行为规则
3.行动者之间的信任基础
4.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关系
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不同层面治理问题的行动舞台的要素分析
1.行动舞台的类型和数量
2. 行动舞台的适宜性
3. 行动者拓展行动舞台的能力
四、三个不同层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要素分析
1.法律政策价值构建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三要素及其联系
2.法律政策制订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三要素及其联系
3.法律政策实施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三要素及其联系
第28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运作机制分析
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运作机制的案例分析
1.行动者要素影响行动舞台要素的案例分析
2.行动舞台要素影响行动者关系要素的案例分析
3.行动者要素影响行动者关系要素的案例分析
二、基于案例分析归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运作机制理论
1.三类要素在不同层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运作机制
2.不同层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相互影响的运作机制
第29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分析与设计
一、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分析
1.不同层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治理结构
2.不同层级政府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分析
3.基层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分析
4.分析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二、理想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设计
1.不同层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理想治理结构设计
2.不同层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理想治理结构设计
3.基层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理想治理结构设计
4.“政府-社会-经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理想治理结构设计
第30章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建设的保障机制分析
一、实现不同层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的保障机制
1.海洋生态补偿目标形成机制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式协调机制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筹集机制
4.海洋生态损害监测机制
5.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信息披露机制
6.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机制
7.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问责机制
8.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绩效评估机制
二、实现不同层级政府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的保障机制
1.同级政府协同机制
2.上下级政府联动机制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功能区建设机制
4.不同层级政府损害补偿问责机制
5.不同层级政府损害补偿主体确认机制
三、实现“政府-社会-经济”联动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的保障机制
1.公民参与机制
2.监测监察执法机制
3.多方利益主体对话机制
4.基层政府与社会联通机制
5.“政府-社会-经济”联动机制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如何研究)
(一)本课题的总体思路、研究视角和研究路径
1.本课题的总体思路
本课题研究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为指导,以海洋生态损害问题及制度缺陷为问题导向,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及内部的学科交叉为手段,以追求海洋生态经济学等学术创新和海洋生态经济政策创新为目标,实现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1)明确指导思想。中央已经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本课题是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深入研究。本课题的研究要以中央两个文件为指导: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主要依据其中的:(七)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十九)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二十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依据其中的:(二十四)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三十)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三十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三十九)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等已有文件。当然,以中央及部委文件为指导,并不是简单的诠释文件,而是按照文件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深化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研究。
(2)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对策类的研究就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本课题是一个典型的应用对策类课题。中国的海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亚于陆地甚至比陆地更加严重,中国东海的生态损害及环境污染是全国海域最为严重的。因此,本课题以中国东海为海域的研究对象,以海洋生态损害为现实问题研究对象,以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为目标研究对象,致力于探究东海生态损害及其制度根源,将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及社会失灵等进行细化分析和综合研究,在此基础上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框架。
(3)强化学科交叉。本课题是一个典型的学科交叉的课题。本课题至少涉及经济学、管理学(主要是公共管理学)、法学等社会科学,涉及海洋科学、生态科学、地理科学等自然科学。在课题研究中不仅涉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而且涉及社会科学内部与自然科学内部的交叉,形成错综复杂的学科交叉关系,见图6-1。
(4)追求创新目标。本课题的研究目标是推进“两个创新”:学术创新——发表一组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一部高水平学术专著,政策创新——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若干份成果要报、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并争取转化成制度和政策;实现“两个价值”:理论价值——为丰富海洋生态经济学、海洋生态管理学、海洋生态法学等做出贡献,应用价值——为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条例》并付诸实施提供理论支撑,以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改善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2.本课题的研究视角
(1)制度的现实基础与制度演化相结合的视角。本课题的研究是针对现实问题的,因此首先需要廓清海洋生态损害的制度根源及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制度演化的视角琢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可能是一种突变,更可能是一种渐变和演化。因此,需要探究旧的制度均衡如何演化到新的制度均衡,并且分析清楚实现新旧不同均衡的外部条件,从而为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扫平道路。
(2)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实施机制相结合的视角。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比陆地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更加复杂,为此,需要进行精心的顶层设计。在顶层设计中既要做好面上的基本要素的分析,又要做好点上的重点问题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后,必须要考虑制度的“落地”——制度的实施条件和实施机制问题。只有这样,所设计出来的制度才可能“接地气”。
(3)制度的运行机理与仿真模拟相结合的视角。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设计首先需要在学理上能够得到证明,进而需要在实证检验中经得起推敲。因此,本课题在注重运用博弈论方法进行运行机理分析的同时,强调系统动力学方法用于仿真模拟的研究。经过仿真模拟的研究,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实施的风险。这可能是本课题十分重要的一个视角。
3.本课题的研究路径
(1)从现实问题中提炼出科学问题。本课题是一个重大应用对策研究。对于应用对策类的研究,首先需要面向现实,找准现实问题。本课题现实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生态损害的形势异常严峻;二是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基础十分薄弱。为此,需要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查、文献调查、数据调查等各种手段,获取第一手信息。在此基础上,从现实问题中提炼出科学问题。例如,为什么海洋生态损害可能比陆上更加严重?为什么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滞后于陆上?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学理依据何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设计的方向和力度如何?
(2)从学理思考中设计出制度框架。一个有效的制度设计必须从理论上可以说服自己,也可以说服他人。为此,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生态学等学理依据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国内陆上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的经验,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谁补偿、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等基本问题。对于其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以支撑制度框架。制度框架构建以后,首先要进行模拟分析,就像自然科学领域的实验研究,在仿真模拟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度框架,并提出制度的耦合强化、制度实施的力度等建议。从理论研究和模拟研究中得到证明,研究成果才是可能付诸实施的。在此基础上,要把制度框架转化成法律制度,有了法律制度,制度的实施才是有法可依的。
(3)从治理结构中刻画出实施路径。制度的实施与制度的设计是同等重要的。没有良好的实施机制,即使一个好的制度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课题特别重视制度结构、治理结构等现实和理论问题的探究。从制度结构角度考察,一个正式制度必须与非正式制度相匹配,并且需要实施机制做保障。从治理结构角度考察,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的一项制度的实施并不是政府孤军奋战,而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作战。因此,本课题十分重视不同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的处理,并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出制度实施中的治理结构及相关的对策措施。
(二)针对本课题研究问题拟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
1.定性分析类:制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
(1)制度分析法。从一定程度上讲,生态危机是制度危机、海洋危机是制度危机、海洋生态危机也是制度危机。因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就是解决制度危机、弥补制度缺失、策解海洋危机和生态危机的探索。制度创新、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就需要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研究中,至少需要回答制度的演化——如何从没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转向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制度的均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需求与供给是如何达到均衡的、制度的成本与收益比较——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需要哪些成本投入可能带来多大收益等。课题组既有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又有生态环境制度研究的积累。在20多年的研究中,先后出版了《环境经济手段研究》(2001)、《绿色制度创新论》(200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015)。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本课题组的优势与特色。
(2)比较分析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有比较才有优化。比较分析是社会科学常用的分析方法。本课题将在诸多领域运用比较分析法:第一,国际比较。就海洋生态损害及其制度建设做中外比较,在比较分析中汲取他国的成功经验。第二,前后比较。就海洋生态保护问题进行历史纵向比较,就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进行“无”与“有”的前后比较。第三,左右比较。就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相关性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明确,哪些制度是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激励相容的,哪些制度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相互抵触的。本课题是一种如何从“此岸”到“彼岸”的研究,这样的研究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比较和鉴别。本课题组在长期的研究中已经从事过大量的中外之间的横向比较、制度演化的历史纵向比较、不同制度的平行比较等研究,具备了比较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案例分析法。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既有成功的案例又有失败的教训。案例分析可能从个别典型上升到一般规律,案例分析也可能从实践层面佐证理论分析的结论。本课题将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案例分析法,按照“故事描述→理论假说→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基本结论(→得到推论)”的逻辑,使得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案例分析法十分适合制度分析和制度设计。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就是做了数以千计的典型案例分析后才撰写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该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文献。课题组首席专家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完善出版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的案例分析》就是分别做了黑河流域的“均水制”、中国首例水权交易案、中国首例“包江案”、张掖市农户水权交易案的研究以后才形成了“中国多层次水权交易制度框架”。课题组具备案例分析的扎实功底。
包括制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在内的定性类分析方法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必备方法。课题组首席专家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与资源能源的制度问题研究,在生态补偿制度的案例分析、水权交易制度的案例分析、排污权制度的案例分析等方面均有多部论著问世。课题组核心成员蔡先凤教授、龚虹波教授、谢慧明副教授等也已经熟练掌握这些方法的运用。
2.定量分析类:环境价值评价法、系统动力学分析法、统计分析法
(1)环境价值评价法。环境价值评价法,又称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技术,有时也称货币化技术或环境经济评价技术。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环境资产(包括组成环境的要素、环境质量)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并通常以货币的形式表征出来。对环境进行经济价值评估就是要衡量人们对环境物品或服务的偏好程度。环境经济评价的基础是人们对于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WTP),或是忍受环境损失的接受赔偿意愿(WTA)。根据获得支付意愿或接受赔偿意愿过程中,市场信息的完全与否,可将环境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分为三类: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价值法;假想市场法(或陈述偏好法)。市场价值法主要包括:生产率变动法、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替代市场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重新选址法、防护支出法、旅行费用法、享乐价格法和最近新发展的GIS估值法等。假想市场法的代表性的方法是意愿调查评估法(CVM),即利用效用最大化原理,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物品价值的调查方法。另外,实验市场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包括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它们弥补了意愿调查法的不足,并且增加了更多的可控因素,在模拟环境资源市场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获得比较合理、客观的环境资源价值评估结果。这些不同的价值评价方法各有利弊,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可以选择使用相对科学的评价方法。课题组成员已经在生态补偿制度研究中做过多个环境价值评价的案例研究并对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积极影响,有的已经被直接吸收到生态补偿政策之中。
(2)系统动力学分析法。系统动力学分析法,也称SD分析法。这是一种以反馈控制理论为基础,以计算机仿真技术为手段,通常用以研究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的定量方法。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福雷斯特教授创立以来,它已成功地应用于企业、城市、地区、国家甚至世界规模的许多战略与决策等分析中,被誉为“战略与决策实验室”。这种模型从本质上看是带时间滞后的一阶差微分方程,由于建模时借助于“流图”,其中“积累”、“流率”和其它辅助变量都具有明显的物理意义。主要特点:第一,适用于处理长期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人的生命周期和社会问题中的经济危机等都呈现周期性规律并需通过较长的历史阶段来观察,已有不少系统动力学模型对其机制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解释。第二,适用于对数据不足的问题进行研究。建模中常常遇到数据不足或某些数据难于量化的问题,系统动力学籍各要素间的因果关系、有限的数据及一定的结构仍可进行推算分析。第三,系统动力学藉助于计算机及仿真技术仍能获得主要信息,适用于处理精度要求不高的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第四,强调有条件预测。本方法强调产生结果的条件,采用“如果……则"的形式,对预测未来提供了新的手段。课题组成员谢慧明副教授、李玉文副教授、余杨副教授已经从事过系统动力学方法的研究并取得良好成效。
(3)统计分析法。在定性描述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定性判断是否正确的重要步骤。本课题将使用生态等值分析法等统计分析法。这是一种用于“确定已造成资源损害,所以来补偿”的方法。构成该方法的主要基本原理是公众对于形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可以通过生态置换计划提供额外的同样标准的资金来补偿。这也是海洋生态损害发生后,对其做出准确的损失结果评估并制定恢复实施方案的一种常用的方法。一是财产损害费用计算。财产损害包括因涉海工程或涉海事故直接造成的资产性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财产损害的评估方法参照适用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二是生态修复费用计算。海洋修复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劳动力、资金的投入;还需全面考虑其机会成本。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环境资源使用的成本可以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收入来估算。对于海洋生态修复,机会成本是由于实施河流生态修复方案所放弃的现有状态河流所产生的净效益现值。本项目研究对海洋生态修复成本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一套海洋生态修复的成本计算分析框架,将直接成本、机会成本纳入水体修复费用计算。另外,在海洋生态损害及制度基础的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也需要使用统计分析法,通过统计揭示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严峻性。
包括环境价值评价法、系统动力学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在内的定量分析方法是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课题组的各位子课题负责人李加林教授、胡求光教授、龚虹波教授、李玉文副教授、谢慧明副教授、王颖博士、于冰博士等均已经发表过相关的SSCI、SCI、EI论文。课题组成员中的年轻博士普遍接受过严格的现代经济学的训练,也有能力使用这些方法。课题组成员已经参加过环境价值评价法、系统动力学分析法培训班的研修,基本掌握了该方法的运用技巧,有能力使用该方法为课题研究服务。
3.综合分析类:问卷调查法、扎根理论法、博弈分析法
(1)问卷调查法。当公开出版或发布的统计数据不足以解决所要研究的问题时,往往需要使用问卷调查法。按照问卷填答者的不同,问卷调查可分为自填式问卷调查和代填式问卷调查。其中,自填式问卷调查,按照问卷传递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按照与被调查者交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基于制度问题的统计数据非常缺乏的实际,本课题组将面向浙江、福建、上海等“两省一市”的公务员、企业家和居民户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的问卷调查,从而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把准脉搏。在构建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向国内知名的50位专家进行问卷调查。通过专家调查法和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法,分析得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实施的轻重缓急的策略安排。
(2)扎根理论法。扎根理论(GT)是一种自下而上建立理论的实证研究方法,即在系统收集经验资料基础上寻找核心概念,然后通过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建构相关理论。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然后上升到系统的理论。这是一种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方法,即在系统性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事物现象本质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建构相关的社会理论。扎根理论一定要有经验证据的支持,但是它的主要特点不在其经验性,而在于它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了新的概念和思想。社会调查方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不亚于科学实验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性。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学者而言,中国社会科学工作者特别幸运的事情是拥有非常生动的社会改革实践、存在众多的社会变革问题、具有十分丰富的社会调查资源。本课题组和核心成员在以往的研究历程中已经主持了70多项课题研究,绝大多数课题研究是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之上的。本课题组具有社会调查的经验积累和方法积累。
(3)博弈分析法。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既是现代数学、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新分支。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博弈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的基本概念中包括局中人、行动、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结果等。其中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最基本要素,这三者组合在一起形成的矩阵称作报酬矩阵。传统经济学往往假设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是给定的,在此前提下来考虑自身的优化选择。其实,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会由于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改变而调整自己的策略,在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众多经济主体。因此,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必须的。海洋生态保护可能采取合作博弈,也可能采取非合作博弈;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可能采取合作博弈,也可能采取非合作博弈。因此,在不同的制度前提下分析不同行为主体的经济选择及其社会后果,并据此探索如何调整外部条件(制度)来改变人们的行为选择,并使之有利于海洋生态保护,这是可能的。
包括问卷调查法、扎根理论法、博弈分析法等在内的综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欢迎。这些方法在求证理论假说的过程中十分有效。本课题组的胡求光教授、龚虹波教授、谢慧明副教授等均有丰富的经验积累。课题组的年轻学者接受过博弈论方法等方面的严格训练,可以胜任本课题的研究。
四、重点难点与可能创新(有何突破)
(一)重点难点
以东海为例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公共治理研究,拟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设基础怎么样?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涉及面十分广泛,因此,本课题聚焦在东海海域,以东海海域、海岸带和涉海工程、涉海活动作为考察对象,着重探究下列问题:
(1)东海海洋生态损害的形势如何判断?产生东海海洋生态损害的制度根源何在?对于应用对策类课题,只有建立在重大现实问题的基础之上,才是有意义的。根据课题组的判断,东海海洋生态损害的严重性、严峻性都是属于全国海域之最。为此,需要摸清东海海洋生态损害“家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据库。课题研究不能停留于现实问题本身,还要上升到科学问题,要探究其制度根源。东海海洋生态损害的制度根源可以从市场机制失灵、政府机制失灵和社会机制失灵三个视角予以审视。只有廓清了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制度根源才有可能构建起有效的制度及实现机制。
(2)东海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建设如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否可能嵌入现有的制度体系或是否可能改革现有制度体系?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涉及各个不同的部门和各个部门的法律,为此,需要对不同部门牵头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在梳理的基础发现制度的薄弱环节、内在矛盾甚至制度空缺。同时,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是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的。从一个单独的制度看,似乎是科学的制度,但是,置于不良的制度环境未必产生理想的效果。而且,制度与制度之间既存在替代性,又存在互补性。对于替代性的制度要进行优化选择,找出制度绩效最佳的制度;对于互补性的制度要进行耦合强化,以实现制度组合可能带来的“1+1>2”的制度绩效。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总体框架怎么样?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是:
(1)东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运行机理如何构建?就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核心要素而言,至少回答下列问题:谁补偿——谁损害谁补偿;补给谁——补给政府、补给企业、补给居民还是补给社会中介,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景作出不同的判断;补多少——根据海洋生态损害的大小进行补偿,至少做到损害多大补偿就多大;怎么补——是否可能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基金的方式实施人对人的补偿和人对海的补偿的结合。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取决于运行机理的分析,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可以证明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比不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可以带来更高的社会净福利。为此,需要引入博弈论分析方法。通过博弈分析,比较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无”和“有”两种情况下的博弈结果,据此判断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依据。而且,需要证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实现海洋生态损害外部性内部化→海洋生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传递机理。
(2)东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定价机制如何确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必然涉及“补多少”这一难题。因此,定价机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可能有的定价机制是政府定价和协商定价。政府定价就是政府按照一定的依据确定补偿标准,目前陆上生态补偿基本上是这一模式。协商定价就是就海洋生态损害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下进行讨价还价。不论是哪一种定价机制,如果能够对特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及损益作出价值评价,那就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因此,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研究”这一主题而言,生态损害价值评价并非本课题的“规定动作”,但是,如果能够做好“自选动作”,有利于“规定动作”的完成。
(3)东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绩效如何评价?以往在制度设计中往往难以进行制度绩效的量化分析,系统动力学方法和生态价值评价方法的运用使得“不可能”成为“可能”。在制度设计环节谋求做好两个方面的仿真模拟:一是有无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不同情境下,制度绩效有何不同;二是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不同的组合情境下,制度绩效有何不同。以特定案例为研究对象,进行制度绩效的评价是制度设计的一个创新。另外,基于生态损害价值的评价,就可以对每一个涉海工程进行综合效益的评价:上马一个涉海工程可能带来的生态经济净收益与不上马这个涉海工程的生态经济净收益做一个比较。只要综合的生态经济效益是大于零的,涉海工程才是值得上马的;只要综合的生态经济效益是小于零的,涉海工程就不应该上马。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公共治理怎么样?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制订以后,关键在于落实。采取什么治理结构保障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落实?在制度实施中,至少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的制度实施必须是“运动员”与“裁判员”分离的,而不是结合的。只要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结合的体制必然导致制度失效。二是有效的制度实施必须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结构,而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为此,需要运用现代公共治理理论来探究制度实施的体制和机制的安排。
以上三大类六个问题中,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理、海洋生态损害定价机制、海洋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等三个问题是重中之重。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就是本课题的主要创新。
(二)突破与创新
1.问题选择上的推进
(1)从“重陆上生态补偿”转向“陆上生态补偿和海上生态补偿并重”。中国的生态补偿制度总体上还局限于陆上。陆上生态补偿是基于外部性理论,通过生态补偿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海上生态补偿则是基于外部性的一个极端——公共性,通过生态补偿防止“公地的悲剧”。从必要性看,海上和陆上同等重要;从制度设计的难度看,海上远远大于陆上。因此,探究海上生态补偿特别具有挑战性。课题组对于陆上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处于领先水平,对海上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具有知识基础和地域优势。
(2)从“重生态保护补偿”转向“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损害补偿并重”。以往的理论往往认为,对于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需要实施补偿以实现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而对于负外部性行为则要通过征税、收费等庇古手段或自愿协商、产权交易等科斯手段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从法学角度审视,环境损害等外部损害往往是采取损害赔偿制度而非补偿制度。本课题则探索要求负外部性制造者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本课题组既有生态经济学专家,又有环境法学专家,有望在学科交叉研究中寻求突破。
(3)从“重事后生态补偿”转向“事后生态补偿与事前生态补偿并重”。以往的生态补偿往往是在外部性行为及后果发生以后,而本课题则认为,对于一些可以预见生态损害的填海工程、围涂工程等涉海工程是可能建立事前生态损害补偿,而对于一些难以预见生态损害的陆源污染等行为及后果可以建立事后生态补偿,从而做到事前和事后的结合。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事前生态补偿制度,是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的源头性制度。
(4)从“重人对人的生态补偿”转向“人对人的生态补偿与人对海的生态补偿并重”。生态补偿的早期理论本身是针对生态服务补偿,也就是指人对自然的补偿。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多数是强调人对人的补偿,通过人对人的补偿达到人类保护自然的效果。本课题则认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归宿是人类对海洋的补偿,但是实施过程可能是通过人对人的补偿进而达到人对海的补偿。这样,就把生态补偿的两个视角都落实在海洋这个客体之上了。
2.学术观点上的创新
(1)明确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基于“人”对“人”的补偿进而实现“人”对“海”的补偿的一种复合制度。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既不是单纯的“人”对“海”的补偿,也不是单纯的“人”对“人”的补偿,而是通过“人”对“人”的补偿,达到“人”对“海”的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与陆上的生态补偿制度相比较,这一制度所涉及的损益相关者更多更复杂,因此,可能面临的交易费用也更加昂贵,而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交易费用。
(2)提出了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损害具有不同的损益主体及不同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相对应的资金流向。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所涉及的“谁补偿”、“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要区分填海工程、围涂工程、陆源污染、溢油污染等不同的海洋生态损害类型。与此相对应,在补偿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等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实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3)构建了具有“层级”关系的东海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网络”结构。东海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包括污染者、攫取者和管理者,不同损益主体可以是环境服务的买者也可以是环境服务的卖者,不同损益主体还可以有上(大)—中—下(小)层级之分。基于损益原则在污染者、攫取者和管理者中寻找不同情形下的有效补偿者和合理受偿者,形成“河海统筹”、“陆海统筹”与“河陆海统筹”三类东海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关系。
(4)剖析了初级生态损害、次级生态损害和混合生态损害不同类型的不同补偿机理。初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主要是指基于污染扩散的自然机理,次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主要是指基于成本推动的经济机理,混合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是初级和次级损害补偿机制的混合且强调自然和经济的协同过程。在混合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理框架下考察东海生态损害补偿机理的主体关系与补偿路径可知,关键在于解决若干主体被架空时的替补方式和替补路径。
(5)求证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及补偿标准的确定并非不可跨越的一条鸿沟。虽然海洋生态损害往往难以使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核算,但是,可以采取替代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进行粗略估计。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基础上,可以提出适合不同类型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方法,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劣,寻找评估不同类型服务功能价值的最优方法,可以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评估及标准确定提供科学依据。当然,这种方法测算出来的还是一个近似的理论值。实际补偿的往往小于理论补偿的金额。
(6)探索了基于多因素综合决策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程度评判的方法。海洋生态损害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受损海洋类型、数量、程度、范围以及泥沙沉积、环境污染等众多因素。通过建立海洋生态受损区的生态损害目录,对每种受损海洋自然资源具体名称、所在区域和地点,自然资源及其服务的受损程度和损失数量,受损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等进行记录,分析生态损害事件对受损海洋自然资源及其服务功能的作用机制,分析用海行为与相关海域的生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评估程序,构建生态损害指标体系及相应权重,定量分析生态损害事件造成的生态损害程度。
(7)研制了基于恢复能力与影响周期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由于已有生态损害标准较少考虑生态恢复能力,因此本项目拟通过系统模拟研究海洋生态损害事件影响下的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及恢复周期,从而构建相应的补偿标准成本核算体系,确定生态损害补偿标准。该标准的建立可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奠定重要的依据。
(8)确立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依法治海”的原则。理想的制度设计是先有上位法再有下位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先有下位法再有上位法。不论哪一种路径,都需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建设做保障。本课题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基础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理基础上,构建了系统完整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制度体系,并阐述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9)实证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需要多主体的互动和制衡的结论。即使有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实施机制的或缺及低效也会导致法律实施的交易成本过于昂贵而导致制度失效。因此,通过公共治理结构的构建和实施机制的完善以降低交易成本,这是使得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治理结构和实施机理是不同的,因此,实施路径的选择也是不同的。
(10)廓清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所必需创造的外部条件。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除了法律制度保障外,还需要海洋生态监测的保障——只有拥有健全的海洋生态监测体系才有可能了解海洋生态功能是强化的还是弱化的、海洋生态信息的披露——只有涉海工程及海洋生态信息的充分披露才有可能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治理之中、海洋生态保护的考核评价——对海洋生态功能的优劣及升降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以激励各级政府自觉从事海洋生态保护。
3.研究方法上的突破
第一,基于系统动力学方法的制度仿真模拟研究,使得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有”与“无”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力度的“大”与“小”均是建立在仿真模拟的基础上。这样就形成了从“理论构想”——“仿真模拟”——“实际应用”的三步跨越。
第二,基于生态价值评价法的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实现生态损害补偿金额不再是“拍脑袋”,而是建立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之上。虽然测算结果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误差,实际补偿金额也未必是理论应补金额,但是,至少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一种依据。据此,有望形成“随意定价”——“测算定价”——“科学定价”的三步跨越。
第三,基于博弈论分析法的公共治理结构的构建,实现博弈分析与公共管理分析方法的融合,有望治理结构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由此实现从“海洋管理”——“海洋治理”——“海洋公共治理”的三步跨越。
五、预期目标与可能成果(成果如何)
(一)学术专著:两部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研究》。分别由总论篇、基础篇、主体篇、评价篇、法制篇和治理篇构成,每篇约10万字,合计60万字,分上下两卷。该专著作为结题成果。
2.《围填海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损益评估研究-以杭州湾南岸为例》,约30万字。该成果作为前期成果。
(二)系列论文:20余篇论文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计划形成和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其中SSCI及权威期刊论文5篇以上。可能的学术论文:
1.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海洋环境治理研究文献综述;
3.“休渔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4.填海工程的环境经济效应分析;
5.排海工程的环境经济效应分析;
6.海洋环境治理结构及公共政策研究;
7.东海生态损害总体评价及其制度根源分析;
8.东海生态保护制度梳理及绩效评估;
9.杭州湾—综合性生态损害案例分析与启示;
10.基于生态系统健康的浙江海洋生态承载力评价(已录用);
11.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层级体系与网络结构;
12.东海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博弈框架与机制设计;
13.基于SD方法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生态经济效应仿真研究:以中国东海为例;
14. Using history or other as a mirror? Evidence from the regulatory entropy of water governance in China;
15. Water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 convergence analysis across Chinese river basins;
16.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的浙江省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应用海洋学学报》已录用);
17.围填海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后评价-以杭州湾南岸为例;
18.东霍山岛海洋倾倒区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标准研究;
19.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研究综述;
20.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法理支撑;
21.环境法上的损害担责原则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中的法律适用;
2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协同机制的制度构建;
2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分类和要素分析;
25.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的内在运作机制;
26.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的网络分析与设计;
27.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建设的保障机制分析。
(三)研究报告
1.李加林等,东海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及典型案例研究;
2.胡求光等,东海生态损害的总体评估及现有制度调查研究。
(四)成果要报
本课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地方政府等递交成果要报5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预期成果要报如下:
1.关于完善“休渔期”制度的若干建议;
2.关于取缔排海工程和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议;
3.关于建立填海工程环境经济效应评价制度的建议;
4.关于建设以杭州湾为核心的东海生态保护试验区的建议;
5.创新东海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6.海商海事纠纷的浙江现象与调节思路;
7.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议稿;
8.关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治理结构建设的几点建议。
(五)本课题的学科发展预期目标
第一,本课题的研究将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撑作用,并促进多学科的交叉和融合。海洋哲学社会科学是新兴学科,在促进学科发展中急需推动学科交叉,而本项目就是学科交叉性质的。海洋经济学科、海洋管理学科、海洋法学学科、海洋生态学科、海洋地理学科等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在各种类型的研讨活动中开展“头脑风暴”,从而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学、海洋生态管理学、海洋生态法学等学科的发展。
第二,本课题的研究将大力促进相关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宁波大学已经拥有海洋渔业资源经济与管理专业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研究成果对于现有学科点的建设是重要支撑。同时,作为浙江省一流学科A类的宁波大学应用经济学将于2017年积极申报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该学科拟包括海洋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等方向。该项目研究至少对海洋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学科方向提供重要支撑。同时,作为浙江省一流学科A类的宁波大学法学将于2017年积极申报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该学科设有民商经济法、资源环境法等方向。该项目研究至少对资源环境法学科方向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本课题的研究将促进全国海洋生态经济学的发展和繁荣。项目申报单位宁波大学已经于2015年发起成立中国生态经济学学会海洋生态经济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已经分别召开了“2015中国海洋生态经济发展?宁波论坛”和“2016中国海洋生态经济发展?舟山论坛”。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将分别在“2017中国海洋生态经济发展?湛江论坛”和“2018中国海洋生态经济发展?青岛论坛”上进行展示和研讨。通过研究成果的学术交流,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海洋生态经济学的健康发展。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