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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采矿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研究中期检测报告

2016年11月29日15:48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 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课题根据立项计划、紧密跟踪国际海底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动态,全方位参与采矿规章制定研讨,分析国际海底采矿规章条款及制定程序对我国权益的影响,协助外交部、中国大洋协会等国家职能部门完成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对采矿规章制定的多次调查反馈,提出我国的观点立场并力争在规章制定中得到体现;课题首席专家2015、2016连续两年作为外交部咨询专家和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1、22届大会,为应对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提出主张和对策,为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中的权益奠定法律基础。结合对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和深海采矿技术研究,多次为国家深海资源开发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研究和编写深海采矿试验工程方案并上报国务院,其主要内容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计划中得到实现,为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了智力贡献。

2. 各个子课题进展情况

子课题一:深海勘探规章发展与采矿规章制定动向研究

课题密切关注国际海底采矿规章的制定动态,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2015年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的采矿规章缴费制度研讨会和2016年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合作举办的采矿规章环境评价与管理制度研讨会,及时把握和亲身体验国际海底管理局及国际社会对采矿规章制定的考虑和动向,并形成研究分析报告提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附件1);收集和分析了国际海底管理局采矿规章制定中3次利益相关者近200份调查反馈意见,了解和掌握国际海底采矿潜在投资商与开发者、不同国家、不同领域以及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公众等不同利益相关方对深海采矿及其管理制度的态度与诉求,为我国确定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的立场和对策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信息。

子课题二:深海采矿环境管理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需求大的基本国情,针对一些国家和团体出于各种原因主张苛刻的环境保护制度而制约资源开发的现实情况,确立了强调开发适当环保的规章制定目标,以追求开发与环保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应对策略,在鼓励发展环境友好的采矿技术和科学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同时,防止以过于苛刻的标准和要求制约深海采矿的实施和发展。以此为基准完成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采矿规章框架讨论利益相关者问卷调查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制度部分(附件2);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秘书处提供了“中国海底采矿规制和最佳实践信息”(附件3)。

子课题三:深海采矿权益分配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研究

开展了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经济分析研究,构建了深海多金属结核开采成本分析模型并编制了计算机软件,结合我国国际海底矿区和采矿技术情况进行了深海多金属结核和多金属硫化物的概略研究,了解了深海采矿的重要影响因素并形成了初步分析手段(附件4)。调研和分析了国内外陆地矿产资源开发的权利金和税收制度和政策,形成了适应与我国国情的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缴费机制主张。完成了对国际海底管理局采矿规章中缴费机制的调查反馈(附件5)和深海采矿商业模型和经济分析评价(附件6)。

子课题四: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协同推进与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研究

结合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的研究,课题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设和开发能力建设量方面努力协同推进我国海洋强国建设。课题组成员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立法研究, 2014年12月,课题承担单位接待全国人大环资委深海法立法专家组来校考察和调研,项目首席专家做专题发言;接受中国大洋协会委托,研究我国大洋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完成研究报告《大洋工作体制机制研究报告》;宣传普及我国深海法,在中国海洋报发表论文《为和平利用深海资源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向中央政治局提交要报《多管齐下 打好捍卫南海权益的法律战》,受到采纳;撰写完成书稿《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研究》,计划于2016年9月份出版;2015年11月,项目首席专家作为全国两名专家之一,受邀请在全国人大做深海立法做咨询报告(附件7),为我国深海资源开发法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在前期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深海采矿重大工程”立项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勘探工作实际情况,项目首席专家作为主笔人进一步完善了“深海采矿试验工程”方案设计,经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和国际海底资源勘探专项工作进展,目前深海采矿试验工程的关键技术研究部分已由国家科技部以首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项目立项(项目名称“深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试验工程”,项目编号SQ2016YF010109,国拨经费1.43亿元),试验工程的海试实施部分已纳入我国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勘探合同延期申请计划,该申请计划已由国务院批准,提交国际海底管理局并获得核准,该计划中包括五年内开展1000米级水深深海采矿系统海试,预算经费3亿元(附件8)。

子课题五:中国参与深海采矿规章制定的对策与建议

课题组认真研究深海采矿规章制定的动向和程序以及对我国权益的影响,向外交部、中国大洋协会等部门提供我国参与深海采矿规章制定的对策与建议。如,项目首席专家2015、2016连续两年被外交部邀请为咨询专家,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1、22届大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规章制定应“平衡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不能“急于求成”等观点与主张(附件9),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对采矿规章制定中提出的64个事项 “优先级”讨论中,我们对其中6项提出了次序调整建议,5项被接受,在新的行动方案按我们的主张进行了调整,为争取我国在采矿规章制定中掌握主动权,占据有利时机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1.文献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开展了相关文献的收集整理。共收集到英文文献162篇,其中著作类57篇、论文类85篇;中文文献190篇,其中著作类20篇、论文类98篇,海洋资源类国际条约30篇、双边条约15篇、国内代表性法律法规10篇。对所收集到的文献进行了总体分析,对代表性文献进行了概要整理。

特别指出的是,本课题组直接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采矿规章的制定工作,得到了规章制定过程的比较完整的第一手公开文献和内部报告等文献资料,课题结题和规章制定完成后我们将归纳整理并存档。

2.学术交流情况

(1)2014年9月,中国工程院主办的第 190 场中国工程科技论坛——“深海装备技术与产业发展战略”,课题首席专家为中国工程院先关领域20余名院士做《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对装备的需求》学术报告;

(2)2014年11月,课题承担单位协助深圳市发展研究中心主办《深海资源开发与深圳海洋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 邀请了国务院参事张洪涛、工程院院士封锡盛、徐珣,外交部条法司贾桂德副司长等到会作报告,课题首席专家做了题为《深海采矿-前景与挑战》的学术报告;

(3)2015年6月,课题组成员刘少军和李艳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和新加坡国立大学联合举办的JOINT CIL-ISA WORKSHOP ON MINERAL EXPLOITATION IN THE AREA。

(4)2015年12月,课题组成员胡小舟参加在英国举办的“Offshore &Deep Sea Mining Conference”,并做题为“China's Actions and Views of Deep Sea Mining ”报告。

(5)2015年5月,课题组成员刘少军和鞠成伟参加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合作举办的“Workshop 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for Exploitation of Deep Seabed Minerals”

(6)2015年8月,课题组承担了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为期一周的培训课程,该培训是为参加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奖学金计划”和“工程技术培训”的国际学员提供,来自墨西哥、古巴、格鲁吉亚和孟加拉国的4位国际学员参加了培训。

二、研究成果情况

1、完成了对国际海底管理局深海采矿规章制定利益相关者调查的反馈答卷,部分主张被国际海底管理局采纳。

2015年3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向全球利益相关者开展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框架草案利益相关者调查”,内容涉及采矿规章框架草稿、高水平问题、行动计划及优先事项等,2015年5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再次就采矿规章中缴费机制制定征求意见,课题组代表中国大洋协会(我国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和勘探合同承包者)完成了近2万字(英语)的两份调查问卷反馈意见(附件2、附件5),就规章制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给予全面评价,特别是对涉及我国利益的不利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强调采矿规章应充分考虑先驱投资者的前期投资、开发权利金应尽量以利润分成为基础等,许多意见被国际海底管理局采纳,在后续版本的采矿规章框架草案中得到体现。如,在对规章制定事项的优先级安排讨论中,为了让包括我在内的承包者有相对稳定的预期,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将“承包者权利”讨论的优先级别从“B”提至“A”,以在规章制定时对承包者的权利尽早进行明确界定;考虑到目前对深海采矿技术及环境管理的了解尚不充分尤其是我们自己准备不足,要求将“财政和技术能力”和“环保债券与履约担保”讨论的优先级从“A”降至“B”,以使我们有更充足时间去准备应对,等等。在所提出64个事项的“优先级”安排中,我们对其中6项提出了次序调整建议,5项被国际海底管理局接受,在新的行动方案中按我们的主张进行了调整。

2、构建了深海采矿成本分析模型,为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技术经济分析和采矿规章中利益分配制度建立提供科学手段。

开展了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经济分析研究,构建了深海多金属结核开采成本分析模型并编制了计算机软件(附件4)。利用该模型和分析软件可以开展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概略研究,也可以在深海采矿规章缴费机制讨论中分析权利金、税收等对投资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利益分配的影响,为分析深海采矿的重要经济影响因素并形成了初步分析手段。在2015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技术委员会召开的国际海底采矿财务和经济模型研讨会上,中国大洋协会提交了依托课题组完成的国际海底多金属资源开发的商业模型及相关技术、经济数据预测评价报告(附件6),其模型和分析手段的科学性得到会议的高度认可,为我国对采矿规章缴费机制提出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数据支持。

3、作为特邀专家为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立法提供了咨询报告和立法建议。

课题组积极参与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工作并提供智力支持。2014年12月,课题承担单位接待全国人大环资委深海法立法专家组来校考察和调研,项目首席专家做专题发言;2015年11月,课题首席专家作为全国两名专家之一,受邀请在全国人大做深海立法做了题为“深海采矿—前景分析与制度思考”的咨询报告(附件7),介绍了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现状与前景预测,国际海底管理局采矿规章制定的基本情况,对我国深海资源开发法提出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精神应当是支持开发,同时兼顾深海环境的保护”、“鼓励在国际海底区域发借壳申请矿区、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进行矿产开发和鼓励其他行业及民营企业参与开发等不同模式的深海资源开发”、“促进深海装备与金融服务发展 ”等立法期望。为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正式颁发提供了智力支持。

4、完成“深海采矿工程试验”方案并得到批准实施,协同推进我国海洋战略

在2013年“深海采矿工程”被遴选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 “事关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深海采矿试验工程专项论证报告”,通过多位院士组成的专家组评审,有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务院。根据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工作进展实际需求,目前,深海采矿试验工程中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部分已由国家科技部以首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项目立项(项目名称“深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试验工程”,项目编号SQ2016YF010109,国拨经费1.43亿元),试验工程的海试实施部分已纳入我国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勘探合同延期申请计划,该申请计划已由国务院批准,提交国际海底管理局并获得核准,该计划中包括五年内开展1000米级水深深海采矿系统海试,预算经费3亿元(附件8)。这些项目的立项实施将极大地提升我国深海资源开发能力,也为我国参与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和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对推进我国海洋战略的实现由重要意义和作用。

5、提出我国对国际海底采矿规章制定的主张和对策被我国政府代表团接受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上阐述

国际海底采矿规章的制定已连续多年被列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优先事项,因此也是近年来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的重大议题。本课题的立项和实施得到国家外交部和中国大洋协会等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课题首席专家被外交部和大洋协会邀请为特邀专家参加中国政府代表团,于2013、2015和2016连续3年参加在牙买加举行的第19、21和22届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为确定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制定中的主张和对策提供技术咨询。在几届大会上,课题组根据对采矿规章制定的动态和进展,从我国最大利益实现原则出发,向代表团提出我国应持有的立场和采取的对策的建议,经代表团讨论确定后针对性的阐述我们的主张,影响采矿规章的制定。如,2013年管理局第19届理事会上,我国代表团就“区域”开发规章制定在发言中表示:“规章应该体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开发者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开采的商业可行性与开采的可持续性的平衡。” 2015年管理局第21届理事会上,我国代表团在规章框架制定问题讨论进一步指出:开发规章的立法精神应当是鼓励开发,同时兼顾保护环境;规章条款应当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标准不应过重;对参照陆地和海洋油气而提出的条款是否适应深海采矿需要研究和实践考验。2016年我国代表团则根据我国希望的规章制定进展,提出规章制定应“平衡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不能“急于求成”等观点与主张(附件9),

课题组供稿  

(责编:沈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