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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6年01月07日13:56

一、研究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课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为2013年11月22,完成时间为5年左右(计划完成时间为2018年)。本课题组按照课题申报书的计划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通知书的要求开展有关研究工作,目前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本课题组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2014年3月26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开题报告研讨会。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本项目的任务、研究内容、组织分工、进度和有关要求。自开题报告后,以课题首席专家为首,各个子课题组成员按照分工积极开展了研究工作。

第二,积极进行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翻译工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想做好研究工作,必须做好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本课题组将料搜集和整理有关研究资料放在第一位,派出有关研究成员在国内外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搜集资料。例如,子课题一组的成员秦天宝、沈百鑫、文黎照已经搜集大量资料。沈百鑫在德国搜集了大量有关德国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公众共用物的资料。文黎照去欧盟国家搜集了大量有关资料,她搜集的英国《共用地法》(2006 Commons Act)等资料是有关共用地的崭新资料。子课题二组的成员张梓太、樊成、鲁冰清已搜集大量资料。樊成搜集了大量有关公众共用物的国内资料。鲁冰清搜集了法国公众共用物的大量资料。子课题三组的王文革、操小娟、柯坚、姜双林等人已经搜集大量资料,如姜双林副教授去美国搜集了一百万多字的公众共用物和公共信托理论的资料。

第三,积极进行有关调查研究。为了掌握我国有关部门、学者、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知识、法律和政策的认知程度,本课题组首席专家蔡守秋教授带队去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从2014年三月至今,已经去湖北、福建、河南、河北、广东、贵州、重庆、浙江等省市进行调研。例如,子课题四组的罗吉、子课题三组的操小娟、子课题二组的李广兵分别到各地进行了大量调查。

第四,将公众共用物研究与国家改革开放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使理论研究直接服务于社会实践,为国家有关改革开放出谋划策。本课题组在研究的同时,已经结合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有一些土地是公众共用地或具有公众共用功能的土地)、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大气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水资源管理工作(水流基本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整治交通拥堵和公路管理工作(道路基本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一种因环境这种公众共用物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等工作。例如,本课题首席专家蔡守秋已经撰写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水资源法律和政策、不动产登记的专家建议稿、意见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报刊杂志和社会的重视或关注。蔡守秋教授将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理论和观点运用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在他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明确规定“大气环境是公众共同享用的自然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维护大气公共物品供给、保障公民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的义务”(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的上述条款明确了大气的法律地位(即公众共用物)以及与此密切相联系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引起了中国法学会、环境保护部和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起到了决策参考作用。蔡守秋教授在在国土资源部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上,所作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几点看法──在国土资源部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上的发言》,引起了到会政府部门和专家的重视,很快被《改革内参》(2014年6月6日出版,总第1014期)采用。蔡守秋根据环境这种公众共用物的特点而提出的有关设立跨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关问题调研座谈会”(武汉)上专门听取了蔡守秋教授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正当性分析”的意见。蔡守秋有关水流、水资源基本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的观点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学界的重视,被一些刊物采用,如《中国水利报》刊登了他撰写的论文《从环境资源法理角度看河湖管理的行政作为》,《世界环境》刊登了他的论文《水污染防治法的现状与发展》(《世界环境》2015年第2期,总第153期)。

第五,边研究边出成果。目前,本课题组已经撰写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初稿。2014年年底,本课题组撰写了《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2014年阶段性研究报告(课题组内部)》,供课题组内部交流。到2015年6月,本课题组的子课题三组的负责人王文革教授,已经基本完成《公众公用物的法律保护》(20万字)的初稿,准备于今年内正式出版。其他子课题组也撰写了一些有质量的初步成果。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1.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本课题组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作为公众共用物的大气及其法律政策进行了大量调查,搜集整理了有关大气公众共用物的调研资料。操小娟教授结合武汉市公共园林、道路等建设,搜集整理了武汉市有关大气公众共用物的调研资料。

2.文献资料收集整理。本课题组将料搜集和整理有关研究资料放在第一位,文献资料收集整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文黎照博士搜集整理了英国有关共用地和《共用地法》(2006 Commons Act)的大量资料。首席专家蔡守秋指导他的博士研究生潘凤湘搜集、整理、翻译了宪法有关公众共用物(特别是翻译美国的《宪法与公众共用物》)的大量资料。鲁冰清博士搜集、整理、翻译了法国法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大量资料。姜双林副教授搜集、整理、翻译了美国和欧盟国家有关公众共用物的大量资料。

3.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本课题组成员将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结合起来,通过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会议搜集有关公众共用物的信息资料和理论观点。从2014年3月至今,本课题组成员已经参加大量学术会议。例如本课题组首席专家蔡守秋先后参加了如下会议:2014年3月30日在河南大学举行的“中原经济区绿色低碳发展论坛:美丽河南 低碳中原”会议;2014年4月25日、26日日在台北举行的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大会主题是“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对环境法制之挑战与应对”;2014年8月18日,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召开的2014年 “海峡法学论坛” 学术年会,主题是环境保护法研究;2014年8月21日至22日,在中山大学召开的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主题是“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2014 年9 月25 日,在北京香山饭店召开的第四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The 4th China-EU Social Ecological andLegal Forum),主题是“城市交通和环境规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新路径”(Urban Transportation and Environment Regulation:Concepts & Alternative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14年9 月28日上午,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生态文明建设与司法改革研讨会”;2014年10月19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中达环境法论坛;2014年11月1日,在重庆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背景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教育研讨会”;2014年11月23日,在宁波召开第一届“生态文明法治论坛”;2015年4月17至18日,在武汉召开的第二届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2015年5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2015年5月23日,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环保法治与雾霾治理研讨会”。在参加上述学术会议时,蔡守秋教授向会议介绍了有关他研究公众共用物的研究成果,并与参会学者进行了有关学术研究。课题组其他成员也参加了不少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交流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研究信息和情况。

3、成果宣传推介情况(成果发布会、《工作简报》报送情况、国家社科基金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等)

迄今为此,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课题组已经向武汉大学社科院项目处(xmc@whu.edu.cn)、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npopss@vip.163.com)报送了4期《工作简报》。

《工作简报》第1期(2014年3月31日):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开题报告研讨会。该简报综述了“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开题报告研讨会的情况,这次会议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是由到会专家对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开展本课题研究发表意见,指方向、明重点、出主意和提建议。

《工作简报》第2期(2014年4月23日):蔡守秋教授在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上,结合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发言。该简报介绍了首席专家蔡守秋教授,在2014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上《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几点看法──在国土资源部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上的发言》。

《工作简报》第3期(2014年4月28日):江河湖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政府宜以管理者的身份依法进行管理。该简报介绍了蔡守秋教授撰写的《从环境资源法理角度看河湖管理的行政作为》一文,该文是水利部纪念2014年3月22日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和3月22-28日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活动的专题报道之一,全文刊于《中国水利》2014年第6期。

《工作简报》第4期(2014年5月14日):蔡守秋教授在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上作题为《论公众共享物的可持续供给》的报告。该简报介绍了蔡守秋教授在台北召开的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上,所做的题为《论公众共享物的可持续供给》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除了通过《工作简报》这种形式外,本课题组主要通过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和撰写有关论文等方式宣传、介绍、推广本课题的研究成果。例如,本课题首席专家在最近一年来,已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河南大学、复旦大学、福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宁波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武汉大学、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河北大学等十多所大学举行学术报告会,宣讲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研究成果,扩大该课题的影响。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本课题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众共用物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名词术语,无论是学者或实务人员,许多人往往将其与公有财产、公有物、国家所有财产、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混在一起,交流起来存在语言或语义学上的困难;在我国的统计工作中,无论是财产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土地类型划分,还是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水权登记、林权登记、草原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矿产权登记等)中,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公众共用物(或者公众共用地、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道路、公众共用物广场等)专项或科目,而且大都将其与政府公务财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混在一起,很难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这给课题组的调查研究带来了不少困难和麻烦。

上述问题说明了本课题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创新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由于我国法学界“公私法二分、公私权二分”范式相当根深蒂固,一些法学重要刊物主要被传统的持上述研究范式的学者所把持,而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冲破传统“公私法二分、公私权二分”范式的新问题,他们对诸如公众共用物及其使用权很不理解,致使本课题组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问题研究的论文很难在某些所谓的“权威刊物”发表,所以本课题组的一些研究成果只好先在一些所谓的二级刊物发表,这种情况希望课题管理部门给予理解。

为了摸清本课题研究的公众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土地,公众共用的道路、园林、广场、街道等,公众共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戈壁、海域等)的家底或基本情况,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一起,组织一次有关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财产、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不动产)的全国性综合性调查研究项目,调动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学者专家进行共同调查研究。这将是一个需要国家投资数千万元的国家级的重大课题,仅凭我们一个小小的课题组很难摸清中国这么一个大国的公众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土地、财产和自然资源)的家底。

二、研究成果情况

1、代表性成果简介(基本内容、主要观点、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等)

下面重点介绍几项研究成果的简介

(1)《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在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会上发布,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严隽琪,有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等国家有关部门)

蔡守秋教授将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理论和观点运用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在他负责起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明确规定:“大气环境是一切人和生物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公众共同享用的自然资源。一切个人和单位都有享用良好大气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负有维护大气公共物品供给、保障公民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的义务”(第二条)。蔡守秋教授在他起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说明”中阐述了如下观点:第一,我国现行的和以往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仅仅将大气视为一种自然资源,甚至将其定性为排他性物权的客体,对大气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没有全面、正确的认识。而《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则明确规定:“大气环境是所有人和生物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公众共同享用的自然资源”。也就是说,大气不是一般的生产资源,而是一切人和生物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公众共同享用的自然资源 。大气不仅是人类的自然资源,也是人与生物共享的生态系统,防治大气污染就是维护生态安全。从而将大气环境与作为物权客体的财产区别开来,为后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判定了基础。如果将大气作为排他性物权(即私权)的客体,对大气如何使用处置就是物权主体的自由(所以古今中外的法律大都不规定财产所有者如何使用自己的财产,对作为私权的物权的主体实行“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的参与就会失去正当性。而在法律明确大气是一种公众共用物之后,就为国家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和公众参与大气保护判定了法律基础。第二,上述条款明确了大气的法律地位以及与此密切相联系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从大气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出发,顺理成章地规定了“一切个人和单位”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即一切个人和单位都有享用良好大气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水到渠成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环境义务,即“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享用清洁空气”。 因为国家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基于国家与人民关系的理论(包括公共信托理论和公共利益代表理论),政府受全体国民或公众的委托,代表全体国民或公众管理大气环境,而不是政府自己排他性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大气环境,不是否定或排除公众享用大气环境的权利,而是通过对公众共同享用大气环境的秩序的维护,保障公众更加方便、有效地共同享用大气环境。上述基本环境权利、基本环境义务和国家(或政府)基本义务(或职责)的规定,为其后的各项派生权利、法律措施法律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司法夯实了法律权利基础。

(2)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几点看法》(摘要载于《改革内参》2014年6月6日出版,总第1014期,第18页至第22页)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除传统的房地产和地产外,还有一类过去被忽视的不动产,即公众共用的不动产(包括公众共用地和公众共用建筑物)。例如,空域空间(任何不动产都与一定的空间或大气相连接)、海域海面(特别是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水域水面(特别是淡水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特别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草原生态系统(特别是草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湿地生态系统(特别是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以及如公众无需付费、无需他人同意许可就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性使用的原野、山岭、沙漠、道路、街道、公园、广场、旅游风景区等,在传统上和现实生活中一般都被当作公众共用物。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海域海面、水域水面、森林林地、草原草地等自然资产就是比较典型的公众共用不动产。公众可以自由、免费、直接使用的道路、街道、城镇标志建筑、公园、广场、旅游风景区等不动产,则是一种广泛大量存在的公众共用物。对于上述公众共用不动产(包括公众共用地、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生态产品和公众共用建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要不要登记、如何登记、如何登记好,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仔细研究的重要问题。不宜将我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470多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包括内海和边海)都登记为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客体,应该给公众共用不动产(包括公众共用地、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生态产品和公众共用建筑)留下一席之地,为满足公众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为实现“大道通行,大同世界,美丽中国,天人合一”的中国梦奠定物质基础。

第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从我国国情和现实出发。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面临着两类公众共用物悲剧或问题:一是公众共用物质量退化的问题或悲剧,主要是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生态的污染和破坏;二是公众共用物数量减少的问题或悲剧,有些地方政府打着“国家所有土地、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或“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大旗,将传统上或事实上属于公众共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变成某个政府部门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或者以国家土地(自然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将传统上或事实上属于公众共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通过出让、转让甚至划拨、合资投资等方式转变成某个企业甚至个人的土地或资源,结果导致公众共用物数量急剧减少、供给严重不足。这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针对和结合上述两种问题,注意解决上述两种问题。具体而言,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特别是在海域、水域、林地、草地、矿区、开发区、公共设施的用地和建筑物产权登记中,应该明确区分不动产中的排他性私权客体和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客体,依法保护和管理私权性的不动产和非排他性使用权的不动产,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商品资源方面的决定作用,又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在供给公众共用物(公共产品)方面的决定作用,在维护国家所有不动产使用权、集体所有不动产使用权和私有财产的同时,维护公众共用不动产使用权,有效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五位一体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作为不动产的生态产品、生态产业和环境公共物品、环境公共服务,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们应该按照中共“十八大”报告关于“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要求,将包括生态产品供给和环境公共物品服务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之中,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考虑作为不动产的生态产品和自然资产的登记和确权工作。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划清四种财产(作为不动产的私有财产、国家所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公众共用财产)的界限,从而促进我国公众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土地、公众共用资源、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和生态产品)的法律保护和法治建设。

(3)《论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载于《江汉论坛》2014年第12期,总第438期))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公众共用物的分类。《法国民法典》第714条指出:“有一些不属于任何人而为一切人共同使用的物。警察法律规定享用它们的方式。” 这些“不属于任何人而为一切人共同使用的物”,《法国民法典》没有用一个专门法律术语表示,笔者将其称为“公众共用物”。本文所称公众共用物(commons),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或物品。为了集中、深入研究公众共用物的可供给问题,有必要对本文所研究的公众共用物进行类型化。从公众共用物的形成看,可以分为天然的、人为的和天然人为交叉的公众共用物。从公众共用物的时间状态或时间属性看,可以分为老的(传统上的)公众共用物、新的公众共用物、将来的(计划中的)公众共用物。从公众共用物的物质结构看,可以分为整体性的、部分性的、功能性的公众共用物。从需要公众共用物的主体及其需求看,可以分为人生基本需要型、社会经济基本需要型、社会交往需要型、自然交往需要型、个人精神美学享受需要型公众共用物。从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性质看,可以分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公众共用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物权客体的东西、法律明确规定或政府承认的空地(无主地、蛮荒地)、已经放弃或实际上已经放弃其物权的东西。从公众共用物的来源看,可以分为大自然(或上帝)赐予的、祖先留下的、政府提供的、组织(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公众共用物。从公众共用物的形态看,可以分为固定的、有形的、流动的、无形的公众共用物。从公众共用物所在的位置看,可以分为地球外公众共用物(宇宙公物)、全球公众共用物(全球公物)、区域性公众共用物、国家公众共用物(国家公物)、地方性公众共用物。第二,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公众共用物的供给和服务应该遵循如下指导思想:公众(主要是自然人)都有享用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物服务)的权利,保障公众享有适宜质量和数量的公众共用物是政府的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的基本理念,按照“保障基本供给,坚持公益服,不断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和“政府主导,城乡统筹,改革创新,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通过综合运用三种调整机制、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制度创新、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安全、均等、利民、便民、可持续的公众共用物供给和服务体系,促进政治进步、经济增长、社会繁荣、文化发展和生态改善。在公众共用物供给方面,应该坚持如下基本原则:政府对公众共用物的供给负主要责任的原则,又称政府主导公众共用物供给的原则;公众共用物供给就是公众共用物服务的原则;公众共用物供给的均等、可持续原则;公众共用物供给和服务的利民、便民原则;统筹兼顾公众共用物的数量和质量的原则;公众参与公众共用物供给的监督和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三种调整机制推动和保障公众共用物可持续供给的原则。第三,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供给和服务的标准。从当代中国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的迫切性和实用性角度看,应该重点制定城镇公众共用物的供给标准,解决城市公众共用物的有效供给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城市公众共用物的标准体系(包括公众共用物的质量标准,生态产品的生态健康标准 ,公众共用物的数量标准或指标,公众共用物的保护、治理与恢复标准,公众共用物的监测与评价标准等),全面解决城市公众共用物的有效保护、利用、治理、供给、监测、评价和管理等问题。我国应该制定有关公众共用物标准的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公众共用物标准,农村公众共用物标准,大气公众共用物标准,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 以及河岸、湖畔、海滨等公众共用物标准,森林、草原、湿地、山地、沙漠等原野 和蛮荒地的公众共用物标准,道路公众共用物标准,对公众免费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域、地质公园区域、森林公园区域、湿地公园区域、城镇公园 、博物馆、图书馆等公众共用物标准,广场、街巷空地 、集市市场等各种社交、休闲、体育锻炼等公共场所标准,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城镇公共标识、城市雕塑、花坛(喷泉)绿地、古树名木和其他小型景点等公众共用物标准。

(4)重视水资源的公众共用物性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法治建设(《从环境资源法理角度看河湖管理的行政作为》,载于《中国水利》2014年第6期;《发展绿色经济 建设生态文明》,《中国水利报》第3465期,2014年3月20日出版;《水污染防治法的现状与发展》,《世界环境》2015年第2期)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水流和水资源基本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的水流资源,应该从水资源是一种公众共用物出发改革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应对水与能源危机,应该综合运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调整机制。在水法治建设中,水法规体系顶层设计的重点是,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制、流域管理体制和水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在水利经济方面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水生态建设方面如何改进水生态产品供给服务和促进人与水和谐共处,在水资源权利义务方面如何确立公众对作为公众共用物的水资源的非排他性使用权、企业事业单位的取水权和生态水权等权利。我国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水资源的管理者,即集水利事业或水资源活动这一项运动或活动的董事、领队、经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是导致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事企不分的主要原因。解决的办法是按照水资源所有者和水资源管理者分开和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政府专有、公众共用、企业专用等各种水资源权利,建立全面保护各种水资源权利和政府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的体制。江河湖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政府宜以管理者的身份、运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依法进行管理,而不宜以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人)的身份、凭借私权利、依所有者的意志,进行家长式、统治式管理。

(5)《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法治思考》(载于《中州学刊》2014年第10期)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目前我国公共交通拥堵,主要原因是公众共用道路数量少、面积小、质量差。公共交通道路大部分属于公众共用道路,公众共用道路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提高对公众共用道路的认识,将公众共用道路建设放在公共交通建设的首要位置,确立公众共用道路在城乡道路中的主体地位,政府逐步增加公众共用道路的投资、建设和供给,是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关键。发展公共交通运输和公众共用道路的主要责任者是人民政府,提供公共交通运输和公众共用道路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政府对公众的一种服务。我国公共交通拥堵问题是人与路、车的矛盾的集中反映,加强对公众共用道路的管理和服务,是破解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基本途径。政府只能通过管理和服务维护公众共同使用道路的权利和秩序,保障公众更好、更有秩序、更加安全有效地共同使用道路,而不能将公众共用道路转变为政府独占或专用的道路。公共交通建设应该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基本出行、行动自由和基本生活品运输为优先目标,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将保障公众行动自由权、维护公众共用道路的交通秩序作为公共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的主要任务。在公共交通领域实行良法善治,综合运用政府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推行公共交通和道路的综合治理,加强公众共用道路方面的法制建设,是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基本措施。

(6) 《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2014年阶段性研究报告(课题组内部)》(2014年12月30日)

2014年阶段性研究报告共有10万字,现扼要介绍其主要内容如下:

理论篇包括:公众共用物的概念和类型;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及其演进。

对策篇包括:对建立健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见;对改革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意见;对解决我国交通拥堵问题的意见;对防治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的意见;对建立跨流域、跨行政区的司法机构,防治跨行政区、跨流域的公众共用物悲剧及其纠纷的意见。

(7)《公众公用物的法律保护》(2015年6月稿,本课题组的子课题三组的负责人王文革教授撰写)

《公众公用物的法律保护(初稿)》共有20万字,现扼要介绍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概述,包括:公众共用物的概念和特点;公众共用物的种类;公众共用物的保护。

第二章迁移性鸟类的保护,包括: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国外制度借鉴;完善对策。第三章气候资源的保护,包括: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国外制度借鉴;完善对策;生态用地保护;公众公用物保护的法律救济。

课题组供稿

(责编: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