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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举行

2015年11月30日15:48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老图书馆举办。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顾锋,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杜榕,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与事务学院党委书记曹友谊等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参加会议。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办,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卢汉龙研究员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中国社会组织建设研究”(11AZD019)负责人、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分别主持。

会上,专家学者围绕《慈善法(草案)》展示热烈研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峰教授谈了对《慈善法(草案)》的总体理解,提出法条本身存在的一些需要修改的问题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秘书长黄浩明从慈善法设立的原因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慈善法(草案)》中存在的关于公开募捐、捐赠数额、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公益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计提标准等不够明确的条款。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郑乐平副研究员从设立慈善委员会、完善慈善司法救济、慈善组织的认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慈善法(草案)》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玫副教授从明确设立慈善法的目的、明确慈善活动和慈善服务的关系、加强慈善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发表了看法。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所长浦文昌指出法律中的概念和规范应尽可能清晰具体,同时对慈善资产的界定、管理人员的薪酬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从确定慈善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地位、慈善法和公司法财税法的关联、慈善组织的信用监管、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四个方面发表了对慈善法立法的看法。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褚蓥肯定了《慈善法(草案)》中“大慈善”的概念,提出应该明确慈善法是福利法抑或是权利法属性的建议。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潘江雪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指出慈善组织的分类需要更加明确,并就公募权的问题、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提出建议。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黄平博士就是否有必要把宗教慈善写入法律与现场专家进行了讨论。浦东新区党校邰鹏峰副教授提议把执法权剥离到综合执法或者部分剥离到公安机关。黑龙江民政厅基层政权处处长陈阵从具体民政工作的角度指出民政部门为更好地管理慈善组织需要把好入口关、能力关、监督关“三关”。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建议将企业慈善纳入慈善法的法律保障和规范的范畴之内,提出慈善服务和志愿服务两种范畴如何规范和用新的范畴界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慈善信托的问题。上海民政局慈善处处长张晓颖就慈善法规定的范围是公益还是慈善、是否所有慈善组织都要放开公募资质、民政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的范围、网络募捐的管理等方面发表了看法。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处长赵颖从慈善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慈善组织和民非社团的关系以及与现有组织形态的关系、民政部门对于慈善行为的过程管理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慈善法可操作性问题。上海市社团局民非处处长方文进提议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卫副教授认为慈善法中的慈善不应包括私益性慈善,并讨论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确定形式、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慈善信托的税费优惠等问题。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宋衍涛教授提议限定募捐成本、细化重大灾难事件的负责部门、把国有资产捐赠纳入慈善捐赠范畴。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潘江雪、行政总监朱秋霞提议明确关连交易发起人和志愿者的责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就慈善组织税收优惠、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分类监管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秘书长管建华就股权捐赠、行政管理经费的条款提出建议。青岛大学法学院李芳副教授主张慈善组织认定制,肯定了《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而非社会组织的规定,建议明确慈善活动的公益性,提议慈善服务除无偿外,还应该包括低偿。

徐家良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慈善法出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对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贡献真知灼见表示感谢。他表示,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将集中大家的智慧,整理出一份《慈善法(草案)》专家意见稿,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课题组供稿)

(责编: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