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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2)

2015年10月15日15:01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编者按:由公丕祥、龚廷泰教授总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四卷本)(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研究”最终成果),是我国第一部全景式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的精品力作。该书出版发行以后,受到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和一致好评。为了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本报特发表以下三篇评论文章,以飨读者。

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 胡玉鸿

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先生和龚廷泰教授总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于2014年11月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顺利出版,这是中国法学界的一大盛事。全书三百二十余万字,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化,堪称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以下结合本人初步阅读的体会,对该书的成就、特色与贡献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

气势恢弘 内容全面

全书分四卷,分别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运用与发展、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和不断发展的思想历程、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时间跨度近两百年,所涉领域跨五大洲,评论人物近百余众,从内容的全面性而言,起码国内目前还没有哪部著作可以企及。自然,形式上的全还在其次,更为主要的,是通过有血有肉的理论阐述,全面而完整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在内容的全面性上,本书有这样几个突出的特色:一是既注重马克思、恩格斯本人法律思想历程的反思与回顾,同时又兼及其在后世的发展与影响,特别是通过苏俄革命、中国革命的两个具体实例,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科学性及其对于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意义,平面的论述与纵向的流变相结合,构成了立体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转变;二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视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即如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也是在不断超越自我的基础上,将对法律的认识与解构逐渐地臻于极致,最终完成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三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过程看作是一个与其他思潮进行竞争乃至斗争的过程。在思想自由、学术自由作为理论发展的前提条件的认识之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以及在众多法律思想中脱颖而出,成为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无疑也是批判其他错误思潮、澄清法的本来面目的理论成果。

结构合理 逻辑清晰

首先,本书将整体概括与具体研究相结合。本书第一卷的导论总体上概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轨迹、理论逻辑与时代命运,可以视为全书的总纲。第二卷的导论,则不但叙述了列宁作为马克思法学理论家和社会主义法制创设者的地位,同时就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贡献、研究主线等进行了探讨。第三卷的导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则是本卷的点睛之作,它既回答了马克思主义为何要中国化的理论难题,又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学智慧;其次,将历史过程与作品研究相结合。不仅如此,对于重要作品所体现出的法学思想的专题分析,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历史叙事中的琐碎与分散,而以固定的文本作为具体分析的对象。在总体意义上是思想史的研究,然而,考虑到思想的自然延续与思想的现实实践,内容上就既有解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内容,又有当代中国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专题叙述,具有强烈的现实感。

论述精到 研究深入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对于其他以往一切法学理论所具有的进步性、科学性而言,论著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将法的现象放置到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将法的现象视为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从人的本质入手,将法作为个人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工具;把生产关系作为引起和发展法律现象的基础,从而将把对法的现象的解释置于科学的基础之上。就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方法论原则来说,本书将其归纳为“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哲学的叙述方法”两个不同的层次。这种方法论原则的区分,不仅划分了方法论的不同层次与不同类型,同时也证成了任何伟大理论都必然源于吸收、借鉴直至革新、创造的方法论变革。著作不仅表现为对经典作家、代表人物的观点评价,同时还致力于揭示其时代意义与实践价值。自然,实践性最强而且又与国人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是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相关问题。在本书第三卷第十八章,就以“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构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坚定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划与展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尊重历史 史论结合

在本书的研究中,尊重历史无疑是其可取的科学态度。一方面,作者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家们的原文文献来作为叙述的基础,这就为全面真实地展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全貌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将思想家们的论述置于历史的背景之中,因而使读者能够在历史的语境中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观点和理论。自然,思想史的研究并非单纯地复述思想家们的学说,它还必须借助“论”的形式,来展示思想和理论的广度和深度。在这方面,本书也可谓评述精到,理解深刻。例如,在对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的探讨中,作者对于“东方法律文化的固有逻辑”的论述,就以“风俗习惯在法律调整机制中的重要功用”“村社高于个人的法律价值取向”“以专制国家为基点生长出来的行政体系”“农村公社对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进行了概括,这证之于中国古代法律即为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更多为风俗礼仪;国家和集体本位,个人湮没于整体之中;行政力量强大,司法依附于行政以及乡村社会广泛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若合符契。

从内容上来说,本书在中国法学界多年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形成了更为全面、系统解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观念的集大成之作,也必将推动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深入与深化,尤其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时,会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提供更为扎实的思想指导。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

□ 刘旺洪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和主流意识形态,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结构科学严谨的庞大理论体系,既是科学性和阶级性有机统一的整体,又伴随着人类法治实践变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法学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就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前提和基础是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理论体系、基本观点和根本法方法,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内在规律。多年来,我国法学界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令人遗憾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基础、思想渊源、发展过程、世界影响、思潮流变进行全方位、全景式展现和系统深入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通史却长期阙如。而近期由公丕祥、龚廷泰教授主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团队历经10多年的艰辛探索共同完成,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发展思想通史》四卷本(以下简称“通史”)的问世,填补了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这一空白。该成果是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十二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精品项目成果,是我国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研究领域的一部精品力作,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工程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理论创新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就全面展开,先后有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研究,列宁法律思想研究,毛泽东、邓小平、董必武等法律思想研究的学术论著出版,大量学术论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历史发展的进行专题研究。但对从马克思恩格斯早年法律思想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律思想,这一长达180多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生发展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过程进行全景描述和深入系统研究的,这是第一次。开展这项文献资料繁浩,工作量巨大的项目研究,充分展示了作者深邃的历史视野,广阔的学术胸襟和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担当。

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新领域

在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史的研究中,以前的研究主要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为主线开展的,很少涉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欧洲的传播和发展、各个不同时期不同观点代表人物的观点的介绍,而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流派的介绍也一般放在“西方法学思潮”之中,而不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论和历史逻辑中来把握。

《通史》在深化研究马克思主义主流法律思想发展主线的基础上,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流派进行了深入研究,科学界定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总体特征、发展历程、地位和意义,系统介绍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此外,《通史》第1卷专列第五编“19世纪末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欧洲的传播”,分别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德国、法国、意大利、俄国等地法律思想的传播。

提出新的原创性的理论观点

《通史》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与时俱进、高度开放、不断变化发展的理论品格,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新发展进行了高度概括,对不同理论流派和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进行了准确描述,理论特点进行科学揭示,提出了许多理论创新观点,具有重要学术原创价值。这些重要创新性理论观点集中体现在“总序”之中,这里摘其要者与读者分享。

第一卷在阐释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历史过程的基础上,系统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性和阶级性的高度统一,第一次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以唯物史观为指导,阐述了法的现象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性;第一次科学揭示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意志化形态;第一次明确指出法学的阶级性,公开申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是为工人阶级的伟大斗争服务的,从而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

第二卷在研究列宁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深刻阐释了列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指出“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同机会主义思潮的论战过程中,深刻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法制建设问题作出了创造性的阐发,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三卷考察了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先后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毛泽东法律思想,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则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从而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并且指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通史》还指出,毛泽东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制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蕴涵着丰富的法律学说,科学发展观具有深厚的法学意义,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位置加以谋划和推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继续深化和发展。

第四卷研究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和发展过程,在介绍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基础上,提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理论性质上指出,它已经成为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性质不同的法学意识形态;在政治倾向上,它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左翼理论;在时代特征上,它反映了20世纪以来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折射出当代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现实状况,涉及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遇到的大量新的政治与法律问题,从而开辟和释放了当代西方左右政治的新空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有失偏颇,但其中一些理性主义的理论因素,需要我们深入思考、认真对待”等等。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品格

□ 黄文艺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是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工程,对中国法学理论发展具有牵引功能和导向作用。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总主编的四卷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以下简称《通史》),从历史的维度生动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博大体系、精深思想、恢弘气势、蓬勃活力、深远影响,是迄今为止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领域的学术份量最重的鸿篇巨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之际,《通史》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非凡。面对《通史》这样一部重量级的著作,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考察、解读、评价其学术贡献。在我看来,这部著作以思想史的方式富有说服力地论证和阐释了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学术品格。其中,最为重要的学术品格是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世界性。

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乃是自然科学茁壮成长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充分吸纳了当时先进的自然科学成果,同时也把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引入到人文社会研究中来,开创了人文社会研究的新范式、新进路。《通史》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称之为“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并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层面分析了这场革命的具体内容。在本体论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出了科学解释,提出了一系列深刻揭示法的本质的理论命题。这就是我们所熟知但不一定认知的法学教材上的观点,比如,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价值论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是法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从主体与客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等关系重新界定了自由、平等、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赋予这些精神王国的抽象价值以及现实的、社会的根据和意蕴。在方法论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路线,从现有的客观关系和具体的社会条件出发理解法的现象,把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在真实、可靠的事实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不是自封的,而是被历史和实践所反复证明的。《通史》一再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虽然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严峻挑战,但是160多年的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理性是任何力量所无法抹杀的。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

实践性被公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马克思主义经常被称为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提出了一句振聋发聩的名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在十九世纪以来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学流派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实践情怀、取向和功能最为明显的理论体系。这一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的法学理论体系,既是对生动丰富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又是指导和推动人类法律实践进步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不是躲在书斋里坐而论道的理论家,而是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家。作为早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人,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致力于深入批判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也倾尽心血探索建立无产阶级新型民主与法制。比如,在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写下了《法兰西内战》一书,进一步发展了阶级斗争、国家政权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新型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特征。作为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领导人,列宁在完善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同时,第一次深入探索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问题,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品格是由其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和其他法学体系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要对活生生的法律现象提出合理的理论解释,更要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实践提供有效的行动指引。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在总结人类法治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及时回应解答法治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和科学的理论指导。这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要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学习,带着强烈的问题导向和实践取向进行理论研究,为推动法治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与时俱进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自我封闭的僵化理论体系,而是与时俱进的开放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集中体现在时空两个维度。在空间维度上,这种开放性体现为各个国家可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本国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造出具有鲜明本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时间维度上,这种开放性体现为各个时代的人们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解决法律文明发展的时代性课题,形成具有浓厚时代气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通史》总结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具体的时代条件和各国的基本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的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成功传播和创新发展,有力地支撑了这一结论的正确性。《通史》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概括为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作为毛泽东思想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第二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出发,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阶段、新境界。

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西欧,但它早已超越了地域的限制传播到世界各大洲,发展成为在全世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学理论体系。从法律实践领域来看,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成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体系。尽管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改旗易帜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国际影响力产生了巨大冲击,但是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旗帜,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创新发展。《通史》作者敏锐地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一种统一的法学思潮,而是一种多元化、多线索、多样式的理论形态。之所以能够把它们罗列在一起,是因为多样性中也有一致性,那就是它们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法哲学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从另一方面来解读,这种状况也反映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思想界的强大穿透力。当代西方的存在主义、结构主义、批判运动、后现代主义、女权主义等法学思潮都纷纷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寻求理论和方法论资源,甚至产生出了《通史》所列举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后现代马克思主义等复合型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永无止境,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永无止境!衷心祝愿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领衔的学术团队在已有的厚实学术积累和厚重学术产出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上再创新的学术辉煌!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