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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价值观研究与相关理论探讨”工作简报 2015年第1期

2015年06月24日15:12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深入基层 深入实际 课题研究进入新阶段

——课题组赴广东调查情况简介

按照本项目的实施计划,课题组将在北京、广东、湖北、陕西、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实地调研。2014年12月21—27日,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理论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的8名课题组成员组成的调研组奔赴广东,就本项目的子课题一“男女平等价值观的理论基础研究”、子课题二“我国社会对男女平等价值观的认同状况调查”和子课题五“以男女平等价值观为基础的法律政策研究”的相关内容,开启了京外实地调研工作。

为保证调研工作的实效,提高调研质量,3个子课题组就调研方案的设计多次开展内部讨论,形成调研方案初稿后,项目组又于2014年12月11日在北京召开了调查方案专家咨询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莅临会议,与大家共同研讨。会议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杜洁主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等多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项目组成员共同参与了研讨。研讨会主要围绕项目组起草的调研方案包括焦点组座谈和个人深度访谈提纲展开了热烈讨论。谭琳书记就调研重点、提纲设计、日程安排等做出了重要指示。各位专家对调研方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研讨成果对于确保实地调查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妇女研究所理论室马焱副主任的带队下,调研组一行8人赴广东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调查工作。按照调研计划,子课题一“男女平等价值观的理论基础研究”在华南师范大学召开了2场专家座谈会;子课题二“我国社会对男女平等价值观的认同状况调查”分别在广州市荔湾区妇联、广州市从化鳌头镇新围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了分城乡、分性别、分年龄、分婚姻状况和就业状况的由41人参加的5场焦点组座谈会;子课题五就“《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及实施”在深圳市妇联召开了由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妇联副主席、权益部部长、组联部副部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等人参加的座谈会。受访的专家学者、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政府部门工作者及妇联工作者就调研组提出的焦点问题踊跃发言,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观点,座谈会在大家积极而又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目前,调研组成员正在对收集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整理和系统分析。调研考察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平等/男女平等的认识

专家认为,对平等、男女平等的认识和理解都要有历史感。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平等是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向往和诉求。平等理论不是抽象的,平等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关于男女平等的内涵,有专家提出,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其一,男女平等从无到有的出现是基于实现“人权”的要求,“妇女人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二,男女平等意味着男女两性权利平等,这涉及到法律上的平等;其三,男女平等意味着男女两性机会平等,这涉及到现实中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专家认为, “平等”应限制使用,不涉及具体的、实际的领域,主要关涉人格领域,男女平等主要指男女两性的人格平等。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都一样,而是源于男女两性生理差异保障双方才能的尽力发挥及给予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

关于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专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一般平等的看法主要包括批判揭露、评析建构及提出设想三个方面。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批判是其主要方面,侧重针对当时欧洲的历史状况、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状况及当时一些思想家观点的批判揭露,批判其平等观的虚伪性,建构起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平等不是一个普遍的永恒的真理,平等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平等不等于无差别。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是基于经济的阶级平等,实质是要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平等的实现是要通过阶级斗争,社会革命,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建立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实现阶级平等和性别平等,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关于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与西方女性主义平等观的区别与联系,有专家认为,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与西方女性主义平等观的联系在于,两者的产生都与文艺复兴时期“人权”思想,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平等”思想直接相关;两者都关注性别的平等并在思想理论及社会实际的变革方面有很多的推进。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与西方女性主义平等观的区别是“阶级”与“性别”强调点的分野。前者是在更宏大的人的视域下,强调人作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由关注阶级进而关注女性,强调阶级解放是性别平等的前提,阶级、社会解放与性别平等的统一性。后者划分为多个不同的理论流派,在平等观念上有不同的看法。更强调关注日常生活图景中的性别平等,认为性别平等不能归结为阶级平等。

二、关于传统文化中的男女平等元素

许多专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比西方文化更歧视妇女。《周易》中的阴阳和谐理论,实际上是强调阴阳互补。独阴不行,独阳也不行。男女平等也是一种阴阳互补,不是男女都一样。道家文化强调阴阳平衡、道法自然,并进而推衍出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从强调自然界的阴阳平衡到男人与女人的平衡、和谐。道家尊重女性,有“尊母”情结。老子强调柔弱胜刚强。在家庭中,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家庭,强调阴阳平衡,即男女在家庭中的和谐相处。传统的性别分工“男主外、女主内”,其最初形成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是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自然合作,原本不是对女性的歧视,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后来之所以演变成对女性的歧视,主要是因为这种自然分工模式没有能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步适时改变。一些专家认为,历史上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像一些人想像的那么低,如宋代,民间妇女的地位就比较高,具有经商、财产继承和再嫁的权利。也有少数专家认为,儒家文化是男权文化的基础,而且是难以撼动的。而男权文化的制约,是造成事实上男女不平等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当前如何扬弃传统文化,对于推进男女平等至关重要。

三、关于男女平等价值观的理论基础与思想来源

专家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天赋人权”的普世价值;2.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3.社会发展理论;4.国外女性主义理论;5.传统文化中的可以挖掘的平等元素;6.现代西方承认理论。 对于国外女性主义理论,专家认为,国外女性主义流派众多,其中较新的有后女性主义、批判女性主义、唯物主义女性主义、第三世界女性主义、黑人女性主义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社会性别理论,女性主义对欧洲中心主义(白色神话)的批判解构,对性别、种族、民族、阶级、地域差异与排斥关系的研究,以及对资本全球化的审视与批判,为男女平等价值观的形成与创新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另外,专家还特别强调提出了德国著名的社会理论家阿克塞尔·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承认”是主体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承认的形成过程就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为获取相互承认而不断斗争的过程。实践自我的形成依靠的是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以爱、法律和团结的承认形式,对他人、他者、他性的承认,多元认同。

四、关于男女平等价值观的认同状况

调研组主要从对平等的理解、性别分工的认同状况以及婚姻家庭领域人们的性别观念等方面进行考察。调查发现,城乡居民在性别观念上有一些共性,也存在差异。对于什么是男女平等,绝大多数城乡居民将其与女性的家庭地位联系在一起,认为现在已经很平等了。同时,农村居民认为,女人也能出去干活了就是平等。绝大多数人基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感性认识,反对“男人的能力天生就比女人强”的说法。

从性别分工的情况来看,“家庭利益最大化”是城乡居民安排家庭事务的首要原则,许多农村女性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这一社会现实,使绝大多数被访者对“男主外女主内”、“挣钱养家主要是男人的事情”这些传统性别观念持否定态度。城镇居民较为认同男女都要参与社会生产、都要从事社会工作。相比较而言,年轻人、受教育程度较高者的性别观念更为开放。无论城乡,均认可男性也应该干家务。当男性不能提供更多或是与女性同等的家庭经济支持情况下,女性对于“女人应多干家务”的反抗非常明显。同时发现,老年父母一代(尤其是婆婆)的传统性别分工观念(不让儿子干家务,认为是儿媳妇的事),对于一些年轻女性的职业发展带来了较大阻碍。

在婚恋方面,“门当户对”、“能力匹配”依然是城乡男女、不同年龄和文化程度者的基本共识。对于“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绝大多数人认为二者不冲突,其中对“嫁得好”的理解主要是指相互之间的关心爱护,经济方面只要“不太差”或者相当即可。对于将“嫁得好”等同于嫁大款、嫁豪门等的观点,绝大多数人表示反对。

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及实施情况

调研发现,此“条例”之所以能够出台,与深圳市妇联通过多种途径传播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影响立法起草者、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密切相关。在立法过程中妇联领导层除了积极主动与市人大进行充分沟通外,还与政府各部门如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财委、市发展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社局等多方协调沟通,在此过程中将先进的性别平等理念潜移默化地渗透给立法者,促使其认同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并在行动上同意和支持此“条例”的出台。另外,为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深圳市妇联创新宣传手段,通过以电视、深圳特区报等媒体采访专家学者的形式宣传性别平等理念,与此同时,还通过举办学术沙龙然后利用媒体将先进的男女平等理念向大众传播,启蒙民智,从而为“条例”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条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性别平等立法的经验,实现了许多新的突破。“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性别歧视”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三个重要概念;确定了“性别分析评估”、“行业性别平衡”、“性别预算”、“性别审计”和“性别统计”五项基本制度;增加了针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三项措施: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依法惩治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同时,做出了建立促进性别平等工作机构和反对性别歧视长效机制的规定。“条例”对深圳妇女维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自颁布至今已有两年半时间,实施情况不容乐观。目前已经实施的只有第13条和第24条。 依据本条例第13条规定,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根据《深圳市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已经在车站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公共厕所也按照男女1:1.5的比例修建。第24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2013年深圳中院进行家事法庭改革,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者。

然而本条例最核心的“总开关”——“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迟迟没有成立,导致了“条例”中许多创新性制度无法落实。依据本条例第6条规定,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市妇联多次与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沟通,要求尽快成立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但是总被以“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机构精简编制”、“以后开会商议”等多种理由拒绝。虽然我国宪法早就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也已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但男女平等价值观并未普遍确立。任何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要求对法律背后的理念精神有一致的认同,如果认识不一致,尤其是决策者的认识不一致,法律就很难得以真正实施。目前,深圳市妇联仍在为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的成立奔走呼吁。

(课题组供稿)

(责编:实习生、张文卓(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