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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河:探索中前行的文化遗产社会组织

2015年01月14日14:01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文化遗产领域社会组织作用机理研究”负责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教授

社会组织是成熟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极力量。文化遗产事业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部分,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相对缓慢。随着民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觉醒,全社会文化自觉有了显著提升,为文化遗产社会组织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条件。

文化遗产社会组织建设的形势和需求

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紧密相连。社会治理的意涵,不再是单向度的一群人“管理”另一群人,而是多重维度结合的动态社会运作。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充分表达自己意愿、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

公众是社会建设的起点和终点,而社会组织的活力,则是公众利益诉求与保障的标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在社会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是社会组织的使命所在,也是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文化遗产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与治理、探索参与方法和途径的重要领域。2000年之后,文化遗产社会组织的发展既表现在新成立组织的数量上,也体现在既有组织的质量上。许多组织焕发出新的活力,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工作领域和活动内容不断拓宽,初步彰显出其在文化遗产事务中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民间自发成立的文化遗产社会组织呈增多趋势,显示出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关注度和参与度的逐步提升,这既是社会组织代表民众利益的彰显,也是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文化自觉”在社会层面的表达。此外,学界对文化遗产社会组织的研究也悄然兴起,研究成果逐年增多。可见,当前的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既得到自上而下的鼓励,也受到自下而上的推动,社会各界均对其寄予厚望,正处于蓄势待发阶段。

定位文化遗产社会组织的四个维度

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组织以其广泛的群众基础以及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和民众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把政府的声音向民众传播,把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向民众渗透,提高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民众的诉求反映到政府部门,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帮助民众解决实际问题,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社会组织的实践一定程度上为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或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是文化遗产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民众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但在目前,大多数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没有深刻的认识,能够自觉付诸行动的更是少数。通过社会组织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和宣扬,以及为保护它们付出的种种努力,可使民众对自己的文化遗产达到更深刻的认知。通过社会组织的深入实践,可以了解民众所知所想,帮助民众为文化遗产保护找到更好的出路。

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是民众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专家或热心志愿者的事业,更是广大民众尤其是与文化遗产利益相关民众的事务。从这个角度而言,遗产保护的最终决定权和执行权应该回归民众,社会组织从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为提高民众参与遗产保护的能力提供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社区民众均可以平等地参与其中,民众的利益诉求可以得到有效表达,不同意见也能在此得到交流。在这里,组织和民众的关系不是援助者与被援助者的关系,而是聆听者与诉说者,辅助者与主体的关系。只有正确认识两者间的关系,才能真正推动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从而真正发挥社会组织的功效。

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是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文化、文物、教育、城建、国土、规划等多个政府部门,不同部门工作时难免会有不一致和冲突之处。社会组织在此时正好发挥好客观、中立的效能,在与不同部门博弈过程中,社会组织自然而然能成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纽带,其观点也易被政府最终决策所吸纳采用。

积极发展文化遗产社会组织

文化遗产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成熟,受益的不仅是文化遗产事业,更是社会建设本身。政府是文化遗产的托管者,但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而社会组织主要能在政府无力企及或尚未涉猎的领域开展工作,在弥补政府部门力量不足的同时,也是在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组织的价值远远大于自身所从事业务所能达成的效果,它是这一体系得以顺利运转的先行者和尝试者,也是文化遗产事业繁荣发展的润滑剂和助推器。

社会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总体参与水平还不够高,主要停留在调查研究和宣传教育阶段,真正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还不多,这与目前国家整体的社会发展阶段相关。一方面,社会力量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极的自身能力和影响力仍较薄弱,自身实力不够强大;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了文化遗产工作仍由政府主导,重大事项的决策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低。因此,参与文化遗产事业,不仅是社会组织的目标,更是我们在更广义层面探索社会治理、公共事务管理的契机。因此,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既是参与文化遗产事业的安身立命之本,更是广义上的“社会”获得持久生命力的重要源泉。

当前,无论是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还是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形势,都对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期待。社会组织作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主体,理应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在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激发和释放社会活力。目前,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政府和社会组织需要抓住机遇,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文化遗产事业的繁荣发展。

(责编:实习生、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