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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平:关注开发地居民利益公平分配资源收益

2014年11月28日14:26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资源丰裕型国家的资源收益管理失当是导致“资源诅咒”的重要原因。在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下,只要有一个强势的政府,资源收益就能够带来增长,但如果把资源收益给了弱势的政府,反而会对经济带来损害效用。腐败是资源型国家经济表现糟糕的主要原因,因为资源收益诱发寻租,以至于个人追逐资源收益,而无暇提高生产率。同时,资源收益被用于维持权力,导致责任心下降和资源收益配置的不当。大多数资源生产国家,在经历正的资源收益冲击之后,个人投资和储蓄的激励变弱。假设劳动生产效率内生地依赖于投资水平,储蓄和投资的下降导致的产出水平的下降,超过了资源收入的增加,最终导致“资源诅咒”。

世界银行 《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发展的战略》认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管理漏洞是导致“荷兰病”或“资源诅咒”的重要原因。其实,“资源诅咒”反映的是政府持续管理资源收益能力的缺乏。政府监管的质量本身会被资源收益侵蚀,导致资源收益管理失当的恶性循环,在最坏的情况下,就会引发冲突。一些政府往往把资源收益用于公共消费而不是公共投资,使得资源效率下降,最终导致“资源诅咒”。此外,资源产业繁荣使要素从制造业部门转移到初级产品部门,而制造业往往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正的外部性,因此这种转移降低了生产率和投资概率。

根据永久收入假说,消费水平取决于永久性收入,而不是暂时性的收入。由于资源价格经常出现波动,资源产量也不可能永久维持在高水平,因此,资源收益很难带来消费的永久性增加,更不可能持续地推动其经济增长。所以,根据永久收入假说或者 “一鸟在手”原则,资源型发展中国家应该建立主权财富基金,通过购买国外资产,将资源收益转化为永久的、可持续的金融资产。这样做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平滑资源收益波动对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让资源收益远离权力和政治中心,提高其利用效率。从实践来看,美国的阿拉斯加州、挪威、博茨瓦纳等国家或者地区成功地逃离了自然资源的诅咒,而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建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将资源收益转为可以带来永久收入的金融资产。

然而,提出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永久收入假说必须被修正。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是资本稀缺,不应该根据永久收入假说或者 “一鸟在手”原则,把资源收益用于积累主权财富基金,而是应该用于国内投资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资源收益也能够降低私人部门的借贷成本,推动国内经济的资本深化。但是,必须在资本深化和增加消费需求之间平衡。

如何把资源收益转化为经济增长的要素,学者们一致的意见是:政府必须从推动经济增长的角度管理资源收益。如果政府能够把资源收益用于实体经济及人力资本的发展,或者增加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率的公共产品供给的支出,那么就能够加快国内的经济增长。

我国资源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资源收益分配不公诱发的矛盾冲突频发。中国资源型地区的优势在于资源,但矛盾也源于资源。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环境问题,例如,当地居民健康受损,生活成本上升,大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采空区塌陷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地方政府、资源开发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明显增多。

第二,资源收益分配主体不明确,缺乏资源收益转化为经济增长要素的机制。由于资源收益分配主体不明确和管理失当,收益容易被少数人或少数利益集团获取,并在利益追逐中产生寻租、掠夺性开发等现象,资源收益不能有效转化为投资,形成“资源诅咒”。

第三,诱发寻租和腐败。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很多企业把资源收益等同于经营收益,完全忽略了国有资源的产权收益,使资源企业获得了超过竞争性行业的超额利润。不明确的权属体系和超额利润结合在一起,导致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寻租、官商勾结和内幕交易等现象,也助长了掠夺性开采,不仅使得开采效率大幅度下降,也使得矿难等事故频发。为避免 “资源诅咒”的发生,我国资源收益分配体制改革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要建立包容性的资源收益分享机制。导致资源型社会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源开发地居民在承受生态环境恶化、健康受损、物价上涨和失地等成本的同时,无法公平地分享资源收益。据世界银行测算,开发地居民获得的收益仅占资源总收益的0.5%左右,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国家的重视。中央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出让制度,建立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等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2011年我国又全面推开资源税,增加了地方财政的收入。部分地方政府也开始探索资源收益的分享机制。例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可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已经认识到资源开发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资源开发地社会稳定的严重阻碍。

第二,要建立可持续性的资源收益转换机制。目前,开发地居民受益的主要渠道是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费和劳务收入。由于资源出让收益具有可耗竭性和波动性,一旦资源开发进入枯竭期,这些渠道就会断裂,加之生态环境的恶化和产业结构的扭曲,极有可能使后代居民陷入返贫的困境,经济发展也会陷入衰退。因此,必须把资源出让收益的一部分转化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等长期增长要素,培育非资源产业发展,以较低的资源代价和社会代价规避“资源诅咒”效应,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基于包容性和可持续性双重视角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分享机制研究”(13CJY041)阶段性成果)

(责编:赵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