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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海洋文明研究的自觉自信

——以海洋争端为例

马得懿2013年08月30日09:00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海洋文明是中华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博大精深而多元的体系或者文化,海洋文明蕴含着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截至2013年6月15日,笔者分别以“海洋争端”、“南海问题”、“东海问题”作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总库(CNKI)进行文献搜索,查找到的文献分别为257条、1378条以及288条。经过分析,上述文献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近年来,研究海洋争端的文献急剧增加。这反映了学者情系国事的学术动力和趋向。二是在关涉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大问题上,学术上的自信和底气略显不足。三是在海洋文明的学术研究上盲目迷信西方学者的理论和学说。

法律斗争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而海洋文明的学术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斗争的理论依据。毋庸置疑,学者关于海洋文明学术研究形成的理论和观点,是保障我国海洋权益、与相关海洋争端国进行斗争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有力手段之一。从某种角度看,海洋争端学术研究的成果是更加有力的斗争形式,是彰显理论自觉自信气度的表征。

海洋文明学术研究具有自身属性。海洋争端历来具有复杂性,是一个与历史、地缘、人文、政治甚至宗教等诸多因素关联的系统问题。由此形成的有关海洋争端的学术研究也具有自身特点,其不同于私法领域的研究,而具有高度的政治性、阶级性、利益性、民族性以及战略性。一个高水平的、富有理论厚重感与可操作性的海洋文明学术研究成果,可以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直接的资政建议;反之,一个不成熟或者水平较低的理论和观点,亦可被与中国有海洋争端的国家所利用来进攻中国。因此要谨慎细致地统筹有关海洋文明学术研究形成的观点。

但谨慎不代表畏缩不前,而这恰恰是我们当前的短板——在有关海洋争端的某些重大问题上,学术研究的自觉自信略显不足。譬如,在中国南海断续线(或者U形线)的性质和线内水域法律地位问题上,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观点分歧很大。诚然,学术研究应该秉承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但是,基于海洋争端问题的特殊性、海洋争端学术研究的特点以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战略性,在这些事关我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我们的学术研究应当强化自觉自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丝毫不能妥协。

被中外学者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修斯所积极鼓吹的“海洋自由论”曾经被视为神圣的海洋法经典理论。然而,其理论自然不是亘古长青、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其主张实际上是为当时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理论支撑。格氏的海洋法理论堪称17世纪的荷兰“理论自觉自信”。笔者以为,中国的海洋法学者要以此为借鉴,旗帜鲜明地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上摇旗吶喊。这是时代赋予我国海洋文明学术研究的历史担当。具体来说,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深入系统地研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海洋法律文明的史料,形成权威的代表中国国家利益的观点与证据。当前,我国海洋文明学术研究缺少自觉自信的原因主要有:其一,部分学者并未积累必要的海洋法学术知识,盲目地从事“跟风”研究。其二,对国际法院相关案例进行穿越时空式的研究,引证材料不是第一手的,导致断章取义。其三,对西方海洋文明学说的局限性认识不足,过于迷信西方权威海洋法理论或者观点,不敢进行争辩。其四,海洋争端问题本身极其复杂。

为此,要认真整理中国的海洋法学术成果,在充分调研和预设我国海洋利益的前提下,敢于突破1982年公约中不合理的束缚与框架,增强对西方海洋法理论体系中的不合理因素说“不”的自觉自信。不必凡事必称英美,更不必凡事皆从国际法院的经典案例中寻找答案。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借鉴和吸收西方学者形成的传统优势的海洋法理论无可厚非。然而,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在培育、发展和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历程中,亦沉淀和积累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理论体系与框架。因此,应当提炼这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素材,形成中国的海洋法自觉自信。

二是形成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主流和权威学术成果,并且科学整合、引导和管理研究成果。海洋法中诸如历史性权利、时际法理论、关键日期的确定、有效控制原则、先占原则问题以及海洋行政体制等等,有关部门应当有目的地整合研究力量,形成高质量的代表国家海洋利益的科研成果。要十分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效果,理顺成果转化途径,高效管理学术研究,杜绝重大海洋问题上学者互相对立与矛盾的观点流行。其中,要着力强化以下领域的研究,并形成共识:南海断续线(U形线)性质及其线内水域法律地位;国际法上地图的证据效力;关涉钓鱼岛、东海以及南海的历史素材;1982年海洋法公约下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海权和海洋意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例;相关的仲裁案例;第三国学者的相关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务必厘清学术研究自由与海洋文明学术研究管理与引导的界限。

三是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的立场阐述与海洋文明学术研究之间的联动机制。除了恰如其分地使用外交辞令来表达政府的立场,建议在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的表态要及时吸收有关研究成果,凸显学术研究成果的理论深度。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海洋文明学术研究成果与政府立场表达的衔接与融合问题。

四是要格外重视海洋事务的国内法范畴研究。海洋文明的学术研究不能一味地侧重于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视角看,相关问题国内法的研究更具有理论与现实价值。根据国际法的财产权逻辑,海洋资源的权属、利用以及行政体制的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都是海洋文明获取话语权的有力保障。故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研究”负责人、东北财经大学教授)

(责编:张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