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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维护诚信的法律体系

石新中2013年05月30日08:01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缺失,不仅会使交易成本大幅增加,而且会进一步导致社会信任度和社会公德水平下降,进而危及社会的公平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个过程中,旧的规范失效,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完善。

为了维持社会的交易秩序,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来维护。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交易主体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国家借助法律规定对民间的信用作出规范。交易中的一方一旦失信,另一方即可依据法律规定,借助执法机关的力量主张自己的权益,国家也会对严重的失信行为施以一定的惩戒。在现代信用法律制度出现以前,法律对于诚信的维护主要依靠民商事的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民事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行政法、刑法中的相关制度来实现。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出现,交易方式出现变化,交易空间得到拓展,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这使每一个投资和交易行为隐含的风险剧增,客观上要求投资和交易的各方更加迅速、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确定和减少自己的交易风险。于是,专门收集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追踪掌握其信用变化的征信机构及评估企业偿债能力的资信评级机构等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快速发展。为规范信用交易及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收集、保存、整理及使用等行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利,相关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系列法律规范。现代社会保障诚信的法律机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失信行为的直接规制,包括传统民商法的诸多制度以及行政法规范甚至刑法规范;二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系列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维护诚信行为的法律及实施还存在一些亟须完善的地方。第一,我国目前在信用及相关方面的立法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都规定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是宣言性的、禁止性的规范,相应的配套救济措施不够完备。第二,从法的实施来看,我国现在的诸多民商事立法,如合同法等,虽然使债权人在不能实现其预期利益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权利,但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通过诉讼途径得到实现。

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有三个组成部分: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失信的惩戒和守信的激励机制。其中,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不论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处理还是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其基础和前提都是信用信息的公开。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的保障信用信息合理公开、有效传递的法律。因此,治理诚信缺失,从法律完善的角度看,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一,完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大对诚信缺失的直接制裁力度。第二,制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系列法律制度,推动建立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此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张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