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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管理办法

2013年05月16日08:06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的使用,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在社会科学规划管理中工作的引导、宣传和标识作用,依法保护徽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自2013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

第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采用圆形为基本型,圆环内随圆形环绕基金中、英文名称,中间为展开的图书图案,基金英文缩写居于图书上方。颜色以深蓝色为主色调。标志宽高比为1∶1。

第五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可以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等;

(二)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主页、年度报告、《成果选介汇编》、《成果要报汇编》、专刊等公开出版物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评审会、研讨会、论坛等;

(三)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资助的各类数据库、统一出版的各类项目成果(已有标识的成果文库、后期资助项目除外)等;

(四)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对外交流时的宣传品、纪念品等;

(五)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授权使用的其他场合。

第六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的著作权归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所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全部类别保护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未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授权的自然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人)在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之前,应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使用人必须按照规范的样式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

第九条 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徽标。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徽标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徽标使用人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所有。

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责编:张湘忆、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