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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群体性环境健康损害纠纷

赵旭东2013年02月28日15:46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近年来,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各方广为关注。为推动解决群体性环境健康损害纠纷,最为现实的工作是加快启动我国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与损害赔偿处理的规范立法工作。一是建立由环保与卫生部门联合实施的环境健康损害风险管理机制。国家环保部联合卫生部应当共建环境健康风险预测与补偿认定的办公系统,设立环境健康信息共享平台。根据环境健康污染物监测和环境健康患者诊断以及地方环境治理等实际情况,综合制定并划分环境健康高风险、环境健康敏感、环境健康安全等不同区域,指导地方政府的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二是建立专业的环境健康损害被害者认定和诊疗制度。可借鉴《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管理与认定,由卫生部门设立专有机构实施对环境健康损害被害人的认定和诊疗。三是建立和规范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环境健康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从“问责应以赋权为基础”的思路出发,可考虑赋予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环境管理状况,决定并征收影响环境健康因子的特别污染物排污费的权力,进而自主建立和规范地方环境健康被害补偿基金及管理制度。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编: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