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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吴恩远

吴恩远:文明多样性与人权发展

  2012年11月30日10: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二、文明多样性与人权观念的发展

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很清楚阐明了文明多样性与人权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民族平等和保障人权的基础。就是说要保证文明的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但对什么是人权,如何尊重人权,目前在国内外学界都存在不同理解。

西方人权观念一种代表性观点,是认为人权具有“普世性”,侧重在政治权方面。如衡量一国人权的标准,在他们看来,就在于有无多党制、是否实行了三权分立,以及按他们标准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普选权等等。

人权被看成“人所具有的权利”,当然有一些普遍化的共同标准,如人具有生而平等的权力等等。

但人权观念属于上层建筑,也属于文明的范畴。既然文明具有多样性,人权也必然具有多样性、相对性、特殊性。

第一,由于世界各国发展的水平、程度不一,每一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主要取决于人与其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自然环境等是否协调。就是说主要应以人的社会存在状况判断其人权标准,而不是相反,像西方某些人所作的那样,全然不管、不看、不顾人的社会存在,仅仅以某些理念和教条做标准,未免削足适履、本末倒置。

第二,人权的本质和内容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更加丰富和完善。绝不存在亘古不变的人权观。

人权概念起源于欧洲,当时确实比较多是强调政治内容。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民族的独立、国民的教育、人民的生存等等条件的变化,许多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感觉到:就自身权利而言,“民族权”、“发展权”、“生存权”等权利也体现着人权的内容,甚至一定程度上“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就个人和集体而言,并非就一定个人的权利高于集体的权利。于是许多国家提出将这些权利也作为“人权”的标准来衡量,而不仅仅是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标准。

所以人权观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西方人权观念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用抽象的人权普遍性,超阶级、超时代、超历史地割裂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歪曲、夸大人权的普遍性,否认、抹煞人权的特殊性。一些西方国家进而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认为人权没有国界,因此他们有权评论世界各国的人权,甚至进行干预。其实质在于实现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名为人权,实为霸权。这是完全违背人权的实质,更是违背联合国宪章。按照联合国《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不容许把人权问题作为干涉别国内政、对别的国家施加压力的口实。

只有各具特色的各国人权文明因素相互作用,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才能共同促进世界人权文明的不断发展。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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