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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韵公: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特色和优势

  2012年11月30日15:22  来源:求是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与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出版事业始终把市场化、商业化置于头等重要地位不同,我国新闻出版事业既讲究经济效益,更重视社会效益,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必定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一切向钱看”的陈腐观念。我们坚持认为,一切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都是错误的,绝不能给这类言行提供传播阵地。

  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人民群众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和批评监督权利拥有国家宪法提供的坚实保证。

  

  如同任何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必然带有本国特色一样,我国的新闻出版自由也有自身的特点。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适合于中国国情。当代中国国情有两大基本特征:首先,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次,它现在处于、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个基本国情特征,决定了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具有浓厚的中国色彩。不但在观念认识上,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我国新闻出版自由都与欧洲和北美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明,不同的新闻出版自由散发着多种色彩,而每个国家只能选择适合自己的色彩。照抄照搬别国模式,肯定会出大乱子。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享有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把新闻出版自由的宝贵权利真正落实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手中。我国新闻出版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人民群众通过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真正体会当家作主的自豪。既要让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又要把每个人的意志和愿望纳入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轨道上来。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既强调自由,又突出责任。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自由地发表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言论自由除了不得触犯法律,还必须考虑到传播后果。胡锦涛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新闻出版自由绝不是滥用自由的工具,更不是泄私愤、发怨情和胡言乱语的渠道,而应该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善意地、建设性地献言献计献策的平台。当下,我国新闻出版自由一定要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促进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性、选择性很强,因而具有很强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反映在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层面,就是能够凝聚人心,统一力量,引导舆论,汇集全国人民的智慧,为实现全面小康和民族复兴而奋斗。一切有助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新闻出版自由,我们都要赞成和支持,否则,就要坚决批评和反对。不切实际、杂乱无序的新闻出版自由必定误党误国误民。

  (执笔:尹韵公)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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