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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李林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2012年11月28日13: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逻辑,也是深刻理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大意义的重要理论基础。

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加强立法,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紧迫性和优先地位。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因此,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立法,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然要求,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实现,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法目标。从1997年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几代人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民主主导、各国家机关全面配合、亿万人民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结果。这种立法模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民主立法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的又一充分体现。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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