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与立宪主义价值
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财政立宪主义。有学者从整体上分析了“财政国家”的宪法类型和中国模式,认为在财政收入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等方面,我国属于“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的混合形态,急需实现由“计划国家”向“预算国家”的彻底转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车船税法,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税收权的宪法控制作为财政立宪主义的核心,也成为宪法学者研究的焦点命题与基本立场。有学者认为,需要从宪法的意义上对“税收”的内涵进行解读,以展现其中蕴含的宪政主义精神;并主张从征税权的行使、税收收入的使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征税权的合理划分等制度上进行建设和完善,通过财政立宪推进中国宪政进程。具体到公债、预算以及财政立宪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关于公债,有学者认为,公债发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备宪法关系的形式特征,其发行依据是宪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债发行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公债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有关公债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有学者具体探讨了公债发行的宪法控制问题,认为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财政赤字和公债发行,包括公债发行的种类、用途、总量和期限等都应受到宪法控制。在预算方面,有学者将研究视角扩展到政府应急预算法治化问题,主张针对应急预备费的提留管理、应对突发事件之特别预算的创设构造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应急预算的分配编制等关键性问题尽早进行立法安排。
六、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中国化
2011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和中国化两个方面继续向前迈进。宪法学的专业化表现为宪法学解释方法的自觉与积极运用。建立在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之上的宪法学开始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初步具备了独立的学术品格。在方法论上,从文本出发的规范分析作为宪法学特有的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得到了日渐自觉与娴熟的运用,体现了宪法学研究的专业槽。宪法学的中国化是指宪法学研究中浓厚的中国问题意识。宪法学研究以面向中国实践为目标,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本使命。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解释和解决本国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是宪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在2011年的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上,努力构建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表现了我国宪法学的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一些成果在研究方法上借鉴和运用了比较法的资源,但核心命题仍明显体现出本土化的发展趋向。
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与中国化,还突出地表现在对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自觉与反思上。其中,有关宪法学的规范性与政治性的学术争论,某种程度上就源于学者们对中国当下宪法实践和时代需要的不同判断。规范宪法学以规范主义为取向,主张依据有效的、具有价值秩序或者价值体系的规范系统去调控公共权力。政治宪法学则主张研究“真实的”中国问题,重视宪法的真实规则的发现及其与宪法政治原则的关系。针对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研究进路,学术界开展了自由的学术争鸣。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价值源自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结合,而中国宪法学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是必须面向时代精神价值,通过具有整合性的宪法解释将宪法的规范含义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结合起来,既保持变通性,又不失安定性。
2011年发表的一些论文,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都展现了宪法学研究的这种专业化与中国化倾向。例如,有学者通过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和第四十一条监督权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的研究指出,言论自由的规范领域要比监督权的规范领域宽泛,而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不同会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因而监督权的保护程度高于言论自由。造成这种保护程度上的差异的原因,需要探求规范目的背后的政治理论,1982年宪法修改的重要思想之一是特别重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因此宪法第四十一条给予监督权以高度的保护。有学者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通过对我国宪法上职业自由权、平等权等相关基本权利条款的分析,探求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并对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进行解释。认为只有满足在目的上是为了追求某一宪法认可的公共目标而非单纯为了营利等特定条件时,国家亲自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正当性,否则就只能通过征税方式“分享”私人经济活动的成果。有学者研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认为基本法律修改权的约束条件不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三项,全国人大可以保留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并且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进行事后的合理性审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应当在尊重“先例”的基础上有节制地行使基本法律的修改权。也有学者探讨了我国宪法实施机制问题,通过对于宪法文本的解释和制宪史的考察,认为目前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深深的机关崇拜,而此种独断的解释模式会引发“作为立法者的人民”反对“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之伦理困境,由此主张引入宪法商谈机制,经由放权实现商谈,通过商谈走出困境。
七、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自觉运用
2011年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自觉与广泛运用,比较法资源的相互借鉴已经日渐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与路径。与此前的研究相比,宪法学界对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娴熟,在比较的视角上,许多作品从宏观研究转向具体微观问题的比较分析,并注重对国外理论的语境与历史源流的完整梳理,开始真正深入、全面地介绍外国法;在对比较法资源的借鉴上,也能注重本土化,自觉将外国宪法学理论与中国的规范基础相结合,避免规范原理的直接移植。
今年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仍然是德国宪法学和美国宪法学。对法国宪法学的最新发展,也有学者给予了关注。比较法上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比较研究,尤其是香港特区法院的基本法审查权与法律解释方法,业已成为大陆宪法学者关注的对象。
在德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既有从整体上对宪法解释规则与方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属性等德国宪法学重要理论问题的探讨,也有对艾尔弗斯判决、第二次堕胎判决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重要判决的专门分析。有学者系统考察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法运用中的规则综合模式与结果取向,认为解释主体综合运用各种解释规则所形成的规则综合模式构成了传统的解释与推论模式中所谓的解释方法,但实际上确定宪法解释结论的是注重解释结论实体正当性的结果取向,而规则综合模式起到的仅是论证解释结论的作用。也有学者分析了德国基本法中基本权利的限制模式,指出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构成了德国基本权利限制规范的内在机理。在分析具体判例时,相关的研究也能更加深入和细致,呈现出判决的全貌,避免了简单的结论式的引用。例如有学者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7年“艾尔弗斯判决”为例,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
对美国宪法学的研究也在继续深入,有学术刊物组织了关于美国企业法人的宪法权利的专题研究,关于伊利、比克尔、桑斯坦等美国重要宪法学者的司法审查理论也有专文探讨。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美国宪法学的一些问题也出现了新的认识。有学者通过对美国司法审查实践的细致梳理和定量评估指出,美国司法审查基本上被中国宪法学者误解为一种单向度的横向审查,即一种发生在联邦政府层级内的水平审查;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审查史内,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为纵向审查,即中央对地方的宪法审查。马伯里范式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未能真正把握司法审查的意义所在,只有在纵向分权的国家建设视野内,才能合理地解释美国司法审查的现实功能。
201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可以预期整个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将围绕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功能展开,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意识、宪法文化等问题也将成为学界、民众和政府共同关注的话题,从而兴起新一轮的宪法研究与宣传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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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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