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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

技术侦查:从幕后走向台前 (2)

记者 张洋  2011年10月12日08:3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机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专门增添“技术侦查”一节,有利于技术侦查的依法开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进行,并专门增添了“技术侦查”一节。从技术侦查法律规制角度来看,此次修改对技术侦查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从而有利于技术侦查的依法开展。但是,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时,有一种声音担心:技术侦查的法治化,实质上是公安机关的扩权,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公安机关对此反应强烈,菅振国认为,技术侦查已经运用多年,虽然过去没有在刑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技术侦查所包括的每一个侦查手段做出详细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着技术侦查就不需要甚至于不存在。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技术侦查。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之所以采用技术侦查,其目的在于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技术侦查的对象只针对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关系人,因此,技术侦查非但不会轻易地触犯人权,反而是保障人权的利器。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技术侦查”的增设,其实从侧面反映出,现在的犯罪率有所攀升,作案手段越来越技术化,如果没有技术侦查的手段,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往往就不够有力。因此,技术侦查的合法化,其实是适应了当前犯罪智能化的变化和犯罪率攀升的现状,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提升和社会的安定起了很大作用。

  宋英辉指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限定了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除规定之外的任何案件,都不能适用技术侦查。此外,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经过严格批准之后,才能适用技术侦查。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对技术侦查获取的公民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等,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因此,在技术侦查问题上,我们面临的不是要不要技术侦查的问题,而是如何用好技术侦查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技术侦查的主体、范围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技术侦查的主体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执行。

  在适用范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提出,修正案草案第147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重大毒品犯罪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个规定我们过去是没有的,增加这一条款对于侦破一些重大案件很有必要。同时,将技术侦查限定在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重大犯罪案件,从法律上防止技术侦查的滥用,也是一种法治化的体现。

  菅振国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技术侦查法治化,可以说是一大进步。尤其是第151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现了案件侦查与司法审判环节的衔接,意义深远。

  但是,对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相关人士仍有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正如菅振国提出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只能说是一种“宣言式条款”,倘若这些条款最终立法,那么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对其进一步细化。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技术侦查的“严格批准程序”,许多专家学者并不认同。何晔晖指出,现有技术侦查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批准手续比较笼统。其中第147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个规定太笼统了,什么是“严格”?怎么才算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是自己立案自己批准?究竟是报到法律监督机关批准还是报到人民法院批准?这些都应该进一步具体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提出类似观点。他认为,关于“严格的批准手续”这样的规定,应该进一步明确,否则解释上以及实际执行中就会有很大的空间,很难真正落实所谓的“严格”。

  此外,樊崇义提出,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概念、内涵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凭借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可以尝试把技术侦查的名称和各种手段的使用方法、品种、概念,以及各种技术手段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化。

  而宋英辉则指出,此次刑事诉讼法还应该规定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或者侵犯人权的法律后果;违法使用技术侦查而获取的材料应当被依法排除;赋予被采取技术侦查的对象及其近亲属进行救济的权利;注意技术侦查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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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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