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将部分教育行政纠纷纳入行政诉讼
2012年04月12日13:37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4月8日,“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有学者指出,将一部分教育行政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必要,而且合法、可行。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及相关政府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6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专家围绕行政诉讼法与师生权益保护、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教育行政诉讼以及学术自由、大学治理与司法审查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与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校内申诉、行政申诉和有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内的多元化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但其适用范围、程序衔接和制度能力仍显不足。
有专家认为,法院要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及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权,这就决定了法院介入教育行政纠纷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过,也有学者表示,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并不等于司法不作为或不能作为。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指出,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在学校“行政化”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司法应该能动还是保守?司法能动的边界和尺度应该如何把握?如果司法可以再能动一些,发挥一定的审判“倒逼”作用,会不会更好地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据悉,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拟出的行政诉讼建议稿中,都主张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一部分管理和处分行为纳入。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
(记者 陈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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