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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财政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5日16:42

  首都师范大学施诚教授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世纪英国财政研究》(批准号为04FSS002)。其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本项目主要研究中世纪英国封建财政和税收史,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论述中世纪英国财政机构——财政署、宫室和锦衣库——的起源、发展、功能,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它行政机构的关系。大致说来,财政署主要负责公共财政收支,宫室负责王廷的收支,而锦衣库负责战争收支。宫室和锦衣库的收入主要依靠财政署的支拨。但是与其它行政事务一样,中世纪英国的国家公共财政与国王的私人财政区分不明显,所以三个财政机构的职能经常重叠。

  第二,评述中世纪英国国王享有的一系列财政特权,包括每年征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郡包租、征收特别协助金、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决定权带来的收入、王室森林区收益、王室采买权、征调军役和军事强买权等。“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把许多土地分封给教俗贵族,但是也保留了大约全国1/5的土地作为自己的领地,称为“王领”(Royal Demesne 或Crown Lands)。王领分布于全国各郡,由郡守负责出租、征收租税并上缴财政署等管理工作,由于郡守每年上缴的租税被固定了,所以它被称为“郡包租”。根据封君封臣制度,当国王的长子被授予骑士封号、国王的长女出嫁、国王被俘而需要交纳赎金时,国王有权向直接封臣(总佃户)征收特别协助金,数量一般按照封建习惯或协商确定。当总佃户的后裔继承封地时,他们需要向国王交纳继承金,一般为伯爵领100英镑,骑士领为100先令(5英镑)。如果总佃户去世时他的继承人未成年,那么其封地由国王监护,除了维持被监护人的生活外,土地收入全部归国王。如果总佃户的遗孀需要改嫁,那么必须向国王交纳一定数量的款项才能获得国王的批准。中世纪英国国王为了行猎而建立了王室森林区,实行严苛的《森林法》,通过森林法庭的司法、出售垦荒权等,国王每年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收入。中世纪英国国王享有在全国任何市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优先购买王室生活品的权利,这就是王室采买权,从13世纪后期起,国王把这种权利延伸为庞大的军队提供后勤供应,王室采买权就演变为军事强买权。军役也是国王强加给臣民的一大财政负担。在封君封臣制度下,每个直接或间接从国王那里占有土地的封建主,每年每个骑士领有义务为国王服役40天,但是随着战争时间的延长,战争规模的扩大和骑士军役的难以落实,国王利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民军制度,用法令规定全体16—60岁身体健康的男性臣民都有义务为国王服役。当民军和骑士都不足进行战争时,国王承诺为服役士兵提供工资,但是装备由当地负责。中世纪后期,军事强买和军役成为国王强加在臣民身上的沉重负担。虽然税收在国王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有些封建财政特权受到限制,但是它们在中世纪未被废除,成为历代国王的一个稳定财源。

  第三,分析英国封建税收理论和税收结构的演变。在封君封臣制度的影响下,国王被要求“靠自己过活”,即国王必须象其他封建主一样,以其全国最高封君的身份所获得的收入维持王室生活、国家日常行政开支,其中主要是王领土地收入,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战争)下,国王才能以一国之君主的权力向臣民征税。在物价上涨和战争开支不断扩大的压力下,国王以“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为由,不断突破封君封臣制的束缚,寻找新的财源,从而导致税收结构和国王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税收让位于以财产和收入为基础的近代税收转变,盾牌钱、丹麦金和卡鲁卡奇等以土地为基础的税收由于封土制的实行而难以征收,于是国王转向动产和收入税。由于中世纪英国拥有畅销欧洲大陆的优质羊毛,所以从13世纪后期起,历代国王都征收关税。从此,关税和动产收入税成为国王的两大财政支柱。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变化反映了中世纪英国宪政的进程。议会的形成和发展与国王的税收紧密相关,为了扩大税收基础,国王不得不召集地方代表——郡骑士和城市市民参加议会,他们与会的主要目的就是批准国王征收动产收入税。到14世纪中期,议会下院基本上控制了批税权。

  第四,除了关税和财政特权收入外,动产收入税不能连年征收,为了与法国、威尔士、苏格兰作战,国王经常依靠向犹太人、意大利银行和国内的贵族、商人举债,以筹措战费,借款成为中世纪英国历代国王弥补收入不足的一种重要财政手段。

  第五,教会是英国的首富,历代国王都觊觎它的财富,但是从理论上说,只有得到教皇的批准,国王才能向教士征税。所以国王与教会的财政关系牵涉到与罗马教皇(或教廷)和英国教士之间的复杂关系。13世纪后期,随着罗马教皇权威的下降,国王爱德华一世开始直接向英国教士征税。为了抵制国王对教会财富的掠夺,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区的教士们分别组成教士大会,批准或拒绝国王对教士的征税要求。

  第六,分析历代国王的财政收支平衡问题。根据现有材料,附录了历代国王每年的财政收入,分析国王财政收入的构成,说明国王财政收入中封建财政特权收入比重的下降,税收比重的增加。战争是历代国王财政开支的大宗,其次是王廷的开支,包括王室生活和行政开支。中世纪英国国王没有严格的财政收支预算,绝大多数国王是“糊口财政”(hand-to-mouth),死后遗留大笔债务。

  自从19世纪后期以来,宪政史一直是中世纪英国历史研究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史家辈出,著述汗牛充栋。宪政史研究的重点之一就是议会取得批税权,从而限制王权。所以几乎所有宪政史著作都涉及税收与财政问题,但是由于本研究的目的是论述近代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形成,所以税收与财政史只是宪政史研究的注脚。20世纪,国外有些学者开始把中世纪英国税收与财政史当作一个独立的的对象给予研究,出现了不少论著,个别学者不辞辛劳编辑了一些珍贵的税收和财政史料,为其他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国内学者对中世纪英国税收与财政的研究很少,虽然个别学者从中西比较的角度涉猎过这个问题,但是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研究。

  由于受封君封臣制度的影响,中世纪英国的税收理论与原则、税收结构和国王的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理论和经验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西方税收理论多起源于中世纪西欧国家,尤其是独具特色的英国税收制度。所以本项目虽然是一项基础研究,但是也对现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学术界对欧美各国近现代的税收与财政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如果没有对中世纪欧洲国家税收与财政的研究做基础,那么就难以理解西方国家现代税收与财政制度的源泉和演变过程。本项目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国内史学界、尤其是西方经济史学界对中世纪西欧国家财政史研究,为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作出理论贡献。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