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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研究

——《佛教戒律与中国古代道德法律的相互影响》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5日16:39

  上海师范大学严耀中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佛教戒律与中国古代道德法律的相互影响》(批准号为03BZJ003),最终成果为专著《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课题组成员:姚潇鸫。

  道德与法律是连接社会的两大纽带,它们反映着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众所周知,中华的法律和道德理论自有其独特的系统。另一方面,佛教戒律又是中国历史上唯一被中国社会所认可的成系统的外来行为准则。由于佛教戒律又具备了道德与法的双重特征,所以自二千年前佛教传入中土后,在中国社会里与文化中与之对应的道德和法亦互相影响,不断融合。本课题研究之目的就是充分探讨这种相互影响的广度与深度,并揭示它们彼此融合的过程,因此本课题的最后研究成果是一部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史。

  本成果认为,宗教规范是为实现宗教信仰服务的,所以宗教约束中行为准则的指向实质上也是整个宗教形态的走向。因此研究中国佛教戒律的种种发展演变,对我们了解中国佛教的实际面貌,了解佛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可以说至关重要。戒律是在广义上成为宗教道德的表现形式,因为戒律的设置主观上针对人性中缺陷而来,是对自我的克制和对追求完美境界的鞭策,这样就为宗教道德的展开奠定了基础。戒律与社会关系的主要部分,是宗教的规范约束和世俗的规范约束之间的相互交叉与影响。而这些规范约束都是建筑在对善恶的认定上,此又涉及到社会与宗教的价值取向。由于世俗的价值取向及规范约束主要体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因此戒律和社会的主体关系就能简略地说成是戒律和世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本课题的探索表明,道德兼容实际上是不同文化共处与融合的一个关键点。宗教的规范与约束是宗教道德力表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仅仅是凝结教团本身的纽带,也是它与别的宗教教团和社会群体的分界线,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宗教的规范愈是严厉细致,其与别的宗教教团及社会群体的界限与壁垒也就更为分明。如果把本宗教的行为准则凌驾于其它行为准则之上,就必然会导致排他性的唯我独是。这亦是一切原教旨主义兼备道德至上与意识不宽容的双重特征的原因所在。就佛教而言,因为大乘佛教的“法我皆空”和“权用即方便”等教义,所以佛教容易和其它文化所取得谅解和妥协。这也使佛教在相当程度上能接受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标准,并将其渗透到自己的戒律中去,产生了中国化的僧制。

  因为是宗教约束向社会标准靠拢,那么对宗教而言,世俗化就是其必然趋向。这种趋向表现在佛教上层就是向儒家的意识形态靠拢,在下层则是与老百姓的生活习俗接近,最后就如大慧宗杲所说:“世间法即佛法,佛法即世间法”。佛教在中国入世的结果,对戒律本身带来重大影响。戒律,尤其是小乘诸律,原本是为了抑欲,因为只有克制欲望方能诸恶莫作,进而消除无明之萌动,返归本觉而入涅槃,即达到所谓之出世,所以持戒即为“六度”之一。然而世间作为现象世界,是由无数差别构成的,而有差别就有欲望,欲望是有情物中由差别引起的势能转为动能的过程。因此作为世间法存在的条件,无法彻底消解欲望,只能对欲望管理引导,使之诸善奉行,所以要有结合实际的制度。另一方面,大乘以心为戒体的戒说流行,使欲望起心即灭,于是只要能在心头下功夫解决欲望问题,达到无念无相,戒律就形同虚设。此外的行为只要循着平常心,顺水推舟地遵守世俗制度的管理与引导,如此在中国就称之为遵奉“僧制”。僧制从狭义上是在官方的参与下由僧方制订的并由僧人管理僧众的制度。从广义上说是佛教接受中国社会各种因素制约后所产生的准则与规范,具有宗教约束与世俗规范交叉的双重性质,如道宣把儒家尊师的观念收入其《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义》里。僧制与戒律虽同时作为僧众的约束,但戒律的实施象征着走向出世,而僧制是佛教面向社会时所采取的一种实际措施。

  僧制作为佛教的世间法是对附着于僧侣的欲望章而规之,由于戒律传入的滞后和印中社会文化上的差异,以及儒家在意识上影响和官府在行政上的干预,汉人僧众的行为规范主要遵循的是僧制而非戒律。于是戒律在中国佛教里很大程度上具有的是符号上的意义。对戒律作为符号意义的坚持,是在于保持佛教的社会道德作用:接受戒律就是给僧侣贴上身份与道德标签,表明其在社会道德上应该发挥特殊的作用。为什么在大乘佛教流行的中国,佛教徒出家的标志是受小乘的具足戒而非大乘的菩萨戒呢?因为戒律所包含的禁止的条款愈多愈严,它的道德象征意义就愈大,这正是小乘戒律显著于简要的大乘戒之处。尽管对中国僧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小乘的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中有很多是根本做不到的,但仍旧坚持将此作为僧侣身份的标志,就是它比大乘戒有着更充分的符号意义。这种符号意义上的需要也使得戒坛和戒仪在中国佛教中变得更为复杂与重要,并竟然成了官府用以控制佛教僧众的一个关节。

  僧制的运行主要是通过中国特有的僧官制度,其基础则是僧籍的实行。僧侣通过僧籍得到免役和创办寺院经济等优惠,作为交换,是受世俗法律的全面管辖,它包括度牒、设坛、赐额、赐紫等专门制度、刑律中的特殊规定,以及常律的延伸应用等。这大致可由十六个字来概括,即:“身份限定,王法至上,刑事从严,民事从俗”。由于教徒行为准则的特色也就是宗教的特色,因此上述寺院僧侣方方面面所受的官方约束就构成了中国官方佛教或正统佛教的基本特征之一。不仅如此,由于唐宋以降僧尼行为规范的诠释权也被士大夫们所越俎代庖,他们还受到儒家道德的全面约束。佛教是经历了“三武一宗”灭法等事件后才接受这些原则的,这使它在中国社会成了一种稳定因素,也是两宋以降的一千多年时间里,不复再有“灭法”之类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作用就有反作用,佛教对中国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也有着重大影响。当佛教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当然也体现它存在于道德和习俗中。佛教在道德上的最大作用在于能对道德自觉性的增强提供动力,即通过因果报应和六道轮回说相结合,“陈福以劝善,示祸以戒恶”,来影响社会道德和风俗。风俗上如普遍用忏法等释仪来替代儒礼操办丧事,礼忏是由戒律发展出来的一种仪轨,丧葬本属礼制的重要实施场合,两者竟这样地结合了。佛教不杀生之戒,对民风影响也至大,并历久成俗,视作天理。佛教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从正面说,报应轮回之说对刑罚的滥酷起某种阻约的作用,给封建刑罚抹上一些道义人情的色彩。从负面说,它又往往成为破坏律令执行的心理依托。这分三种类型,其一是在法律与佛教冲突时,信佛者的信仰就成为反对法律的动力,即通过对佛教的虔诚信奉来摆脱世俗法权的约束,实质是通过效果比,将佛教戒律置于世俗法律之上。这主要是利用自南北朝至唐初流传的大量所谓应验故事来表露的。其二是执法者抱着“公事无非佛事,公门即是佛门”的态度,往往以救生为阴德,不肯杀戮,一意从宽,歪曲执法。其三是犯罪者企图以佛事功德来赎免罪责。此外,把佛家禁止杀生的戒条搬移到法律,以及律令中的佛教语词“号取寺名,诏用佛语”等,也是佛家约束精神在世俗司法中的一种存在。

  在认知很多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本课题还作了些理论探讨。如关于“无为与有为”。因为这不仅是佛教对现象界的一组基本概念,也包含着对戒律精神的理解,从此还牵涉到佛教在中国社会中的生存问题。一方面,戒律本身是一种有为,并为了达到其崇高目的本身也要因地制宜,不断修正。事实证明,包括政治方面在内的各种有为,不管是佛教整体还是一些僧尼个人都是需要的和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佛教信仰的目标在于通过消除欲望来脱离苦海,是与无差别境界之同一。也就是说,其正果的修成,却在于无为。这样,有为和无为在佛教身上达成了一种奇妙的对立统一。这种对立统一也表现在戒律的制定与执行上,以及对这对矛盾的阐释上,由此也推动了戒律学的不断发展。

  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互相影响是全面而持久的。在本成果的31章内容里还探讨了许多问题,如汉译诸律及其特点、世俗化民间化中的戒律、佛教社团与社会的互动作用、居士戒律学、寺院经济和戒律、八关斋戒与中古时代的门阀、戒律的玄化和道化、僧兵与戒律,以及宗教异端和社会异端关系等等。

  本成果涉及宗教学、哲学、史学、法学、文学、伦理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与结合,所引资料从佛藏、正史,到各种文集、地方志、寺志、宝卷、敦煌吐鲁番文书、黑水城文献、墓志碑刻、历代小说笔记等等,乃至当今中外学者的相关论著,不下数千种,史料翔实,符合规范。它拓展了佛教社会史的研究领域,对于佛教戒律与中国古代道德法律的互相影响这一向来比较薄弱的研究方向,具有填补空白的作用,并可为一些关于宗教文化的现实问题提供较具启发性的借鉴。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