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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库>>经济

从民间借贷优劣看其出路

马光荣 杨恩艳  2012年04月28日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市场流动性趋紧的大背景下,各地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家因为无法偿还民间借款而“跑路”的事件。民间借贷一时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以社会网络为载体的民间借贷,在小规模、小范围资金借贷上具有很强的信息优势,弥补了正规金融的长期不足,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最近频繁出现的民间借贷链断裂,却从另一方面暴露了其作为非正式金融制度的弱点。当民间借贷游离出社会网络这一外部载体之后,履约机制的缺乏会导致巨大的风险。

  存在的根源:金融体制相对落后

  民间借贷存在的根源是中国相对落后的金融体制。

  首先,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但是中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的配置严重偏向于“体制内企业”。这些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或者大中型民营企业,它们享受低廉资金,投资过度,而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人的信贷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只能转向民间借贷,主要包括亲友间的借款和民间金融组织(合会、钱庄等)等形式。

  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也非常频繁,这源于更为落后的农村金融。在农村,农民因从事农业生产和开办自营工商业有大量的资金需求,但由政府主导的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严重偏向于城镇部门。农民由于缺少抵押品和信用担保,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中借到钱,只能依赖于民间借贷。

  其次,从资金供给的角度看,由于国家对利率的管制,较低的利率无法反映信贷市场上真实的资金供求状况,扣除通货膨胀之后的实际存款利率甚至长期为负。过剩的民间资金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应有的利息,只能进入民间借贷这一渠道。

  社会网络:赖以存在的载体

  民间借贷行为通常不受正式法律制度的保护,相反,它依赖于亲友间的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本身具有信息分享和减少机会主义的作用,从而作为非正式制度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履约机制。社会网络作为民间借贷的载体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在事前,处于同一社会网络内部的人会对彼此的信用拥有更多信息,更有可能把钱借给有信用的人。在事后,同一社会网络的人更有可能监督借款人获得资金后的行为,从而可以解决隐藏行动的问题。而且,社会网络内部的人一般有血缘关系或者是邻里关系,其内部有更多非正规的履约机制,群体的压力会使借款人不敢轻易违约。这几个方面决定了社会网络可以促进民间借贷,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社会关系网络的国家,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兴盛提供了生存土壤。

  笔者利用2009年黑龙江、湖南和云南三省的农村金融调查数据(以下简称“调查数据”)发现,具有更多亲友间社会网络的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民间借款,并且更有可能利用民间借款去开办自营工商业,这证实了社会网络作为民间借贷载体的重要功能。

  弥补正规金融发展的缺陷

  民间借贷以灵活、便捷的特点和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弥补了正规金融发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2005年Allen、Qian和Qian提出了“中国金融之谜”,即传统上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先决条件,但中国作为一个金融制度落后的国家,却成为最近30年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他们发现,在正规融资渠道匮乏但发展迅速的私营企业中,存在非正式的融资渠道(比如民间借贷和企业间贸易信用),用以替代正规融资渠道。

  笔者通过调查数据发现,在农村自营工商业企业的借款当中,来自银行或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占46.1%,而民间借贷则占到了53.9%。而且,在正规金融不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在农村自营工商业企业借款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其实不仅是在中国大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间借贷都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作用。以台湾地区为例,中小企业在台湾经济腾飞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而中小企业贷款中有1/3是由非正规金融渠道提供的(Tang,1995)。

  产生效率损失和信贷风险

  民间借贷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也存在一些天然的劣势,尤其当缺少正式法律制度的保护时,会产生效率损失和较大的信贷风险。民间借贷虽然在小范围的社会网络内,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但这种信息优势会随着其活动范围的扩大而逐渐减弱,因此民间借贷活动只能针对少数对象展开。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因此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随着借贷网络逐渐扩大,甚至脱离了原先以血缘关系和声誉为基础的小范围社会网络后,就会产生巨大的资金偿还风险。这时候贷款人既无法在事前对借款人做到有效甄别,也无法在事后对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更无法通过社会网络中的声誉压力来促使借款人偿还资金。民间借贷范围的盲目扩大还会导致较高的关联风险,从而产生蔓延性,一旦某个环节中断,债务危机就可能延伸至链条上所有的个人和企业。

  在民间借贷的各种形式中,亲友间的普通借款依赖于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建立的社会网络,发生借债不还的几率较小。但在合会、钱庄等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中,虽然早期是建立在熟人间的社会网络之上,但随着借贷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已不再是传统的一对一借贷。相反,有些钱庄已经异化为一种“间接融资”,出资人把钱给钱庄,钱庄再贷款给资金需求者。这种民间间接融资形式已经逐步脱离了传统的小规模社会网络,无法依赖社会网络所具有的履约机制来监督借款人,又缺少正式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从而可能蔓延成巨大的偿债危机。最近一年发生的多起民间借贷网络链条断裂,其根源就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发生过类似的“温州乐清抬会事件”。80年代初,“抬会”之风在乐清盛行,当时乐清共有抬会1346个,最大的抬会发展到1万多人。1986年春夏,乐清“抬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对当地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当中,亲友间的普通借款(通常是无息或低息)仍是主要形式,合会、钱庄等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所占比重较小。笔者通过调查数据发现,在农村自营工商业企业的借款当中,有4.7%来自合会、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而来自亲友间的普通借款则占41.7%。当然,在市场流动性趋紧的外部环境下,以合会、钱庄甚至高利贷为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会相对增加。据估计,2010年中国的民间借贷规模为1.7万亿元,而2011年则超过4万亿元。而且,在这一轮民间借贷狂潮中,缺乏内外部机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资金并没有流向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领域层层周转,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产生出更大的风险。

  分类管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其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其不规范和潜在蔓延性的一面。因此,应该对民间借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亲友之间的普通借款,应该予以鼓励和保护。对于以合会、钱庄等形式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应该予以规范,使其成为合理、合法的渠道。而对于以高利贷、非法集资为背景的非法活动,则应该予以限制或取缔。

  由于规模所限,民间借贷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金的职能,当规模扩大之后又会面临较大风险。民间借贷面临着的这种两难困境,使得其无法完全取代正规金融的职能,它毕竟只是在正规金融落后这种外部环境之下的一种次优选择。

  因此,解决民间借贷的乱象不仅在于如何管理民间借贷,更重要的是从根源入手,加快金融部门的改革。具体地,应该放开金融市场、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民营资本更多地进入金融领域;积极发展新的贷款形式,以小额联保、微型贷款等为试点的形式应该得到推广和发展;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市场根据资金的供求来决定价格,而不是让受管制的低利率来补贴那些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体制内企业。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

(责编:秦华、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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