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给力的司法政策,撑起了保障民生和服务经济的保护伞。今年2月19日和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连续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两个司法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民生保障,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遏制民间融资高利贷投机化倾向,为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两个文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司法政策的密集出台,充分表明最高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发挥司法政策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的重要作用。
司法政策:研究滞后于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政策的决策机关。现代司法的功能已经不仅仅表现为解决社会纠纷,同时也表现为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实现司法的社会控制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国的最高法院其主要使命不是裁决具体的案件,而是制定和督促实施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笔者颇为欣赏首席大法官对“司法政策”的重视态度。实际上,“司法政策”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指导工作的重要载体,研究制定和督促实施司法政策,也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司法政策是司法领域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公共政策,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为实现一定的司法目的而制定的司法策略和司法准则。司法政策具有鲜明的能动性、谦抑性、指导性、回应性、权威性和民主性。司法政策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各种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非圆满性,在法律适用的实践检验下,法律文本往往凸显形形色色的法律漏洞。法律适用必须解决填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问题。作为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政策,往往对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填补作用。实际上,基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大量援引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等司法政策作为办案依据。传统意义上的“以法律为准绳”,可以更准确地理解为“以法律和司法政策为准绳”。依据司法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是解决法律漏洞的司法路径之一,前提是司法政策不能与现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冲突。司法政策本身是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具体法律规定制定的,不能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司法政策,都不具备合法性。
司法和政治在现实中从来都不是隔离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司法审判无法超越基本的政治格局和社会秩序。司法和政治也不是互为一体的,司法具有相当的谦抑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司法要妥善处理与政治的关系,建立与政治互动的良性机制,让司法更积极而理性地服务大局,更智慧地融入政治实践。在我国,司法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手段。很多情况下党和国家的政策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等形式将其转化为司法政策,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的。
与活跃的司法政策实践相比,司法政策的研究可谓相当滞后,迄今国内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关注司法政策的系统研究(仅是刑法学界有少数学者对刑事政策作刑法学上的专业研究),司法政策的系统研究成果屈指可数。研究司法政策,既能丰富司法政策的理论成果,也能为完善司法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机制开拓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能动司法:渐成司法机关共识
近年来,能动司法的理念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各级司法机关也在大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司法的能动性不仅仅体现在法官在个案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体现在司法政策在大局上具有能动的调控作用。如果说司法审判具有被动性,司法政策则具有鲜明的能动性,正是司法政策的能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被动性带来的机械、滞后等缺憾,以使司法活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司法政策具有积极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回应社会公众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的功能。司法机关要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要积极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就必须及时出台和实施司法政策,弥补司法的次生性、被动性和保守性。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上述两个文件既是指导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司法文件,同时也是两项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司法政策。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出台和调整司法政策,引导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自1980年代以来的两高报告,就不难发现司法政策在两高工作中一直拥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012年1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公布的《201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都是属于适用法律和指导工作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这十大司法政策对当前法院审判工作具有相当实际的指导意义。
当然,司法政策在积极发挥能动性的同时,也要保持必要的克制。司法能动是有克制的能动,而不是无克制的盲动和冲动。能动性和谦抑性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个侧面,是相辅相成的辨证关系。为了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司法必须保持必要的谦抑和克制,司法政策也必须保持必要作茧自缚式的谦抑和克制,通常只涉及司法活动方面的政策,不宜对社会公共政策介入得过深过于频繁。
政策制定:扩大公民有序参与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司法政策专业性强,司法政策的制定也要坚持群众路线。建议在重大司法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适当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例如,可以征求专家意见,在媒体颁布司法政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等等。公民有序参与是实现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途径,同理,扩大公民对司法政策的有序参与,也是司法领域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当今司法民主化潮流下,司法工作中如何将公民参与的力量导入司法政策执行的体系,以增强司法领域公共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现实课题。有必要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司法政策决策的渠道,健全公众参与司法政策决策的程序,提高司法政策决策的透明度。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态势良好,但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金融等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同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民事纠纷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新形势对司法工作尤其是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为迫切的要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寻求社会正义、解决社会纷争的基本途径,社会群众对司法的期盼也日益强烈,与此同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司法机关要善于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正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新期待,正确把握新时期社会矛盾发生、发展、化解的新特点,适时出台司法政策,积极运用兼容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司法政策,及时为司法审判工作指明方向和指导方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司法政策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上,有更大的作为。
一言以蔽之,司法机关要善于用司法政策撑起保障改善民生的保护伞,撑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保护伞。
(作者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责编: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