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与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各国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发展,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相互沟通、交流、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这个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中国立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围绕国家的工作重心,积极行使立法职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
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中国立法机关根据各阶段中心工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方法,集中立法资源,突出立法重点,及时满足了改革开放快速推进的需要,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效路径。
坚持多层次立法齐头并进。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立法共同推进的立法工作格局,既大大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又充分照顾到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模式。
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形式。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各方面迫切需要的法律规范,同时注重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清理,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立法形式,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既促进了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又为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中国已经确定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的奋斗目标,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
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结束语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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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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