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推進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建設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市場法治,尤其要不斷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立法和執法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進展,但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仍存在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市場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實現統一開放和公平競爭。比如,產權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有效的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等。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價格反應靈活、競爭公平有序、企業優勝劣汰。這要求,在完善產權制度方面,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証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而在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要加大要素市場建設和市場化改革力度,形成完善的現代要素市場體系和市場化的要素價格形成機制,放寬服務業准入限制,不斷完善要素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實現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的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關於建設現代市場體系,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壟斷”等一系列重大要求。要積極貫徹落實這些重大要求,一方面,應該從“放”“管”“服”三方面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廣度拓展,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市場准入制度,破除不合理的條條框框,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另一方面,應該進一步完善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執行工作。實際上,在現代化法治國家中,商事制度的調整主要是通過商法的制定和實施來完成的。因此,從建設符合現代化經濟體系要求的市場體系角度看,通過法治工作來保証市場體系的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尤為重要。在眾多相關法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對於排除妨害競爭的不正當行為、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的正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今年是《反壟斷法》實施10周年。應該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實施,對我國市場體系的建設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從建設符合現代化經濟體系要求的市場體系來看,我們仍需要在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上繼續下功夫。
強化建設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市場體系的法治工作,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的實施,尤其是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執法工作。需要強調的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所出台的幾個文件,對於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打破行政壟斷、建設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一定要認真貫徹執行。一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布,明確提出,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產業、投資等政策的協調機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這就確立了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要求產業政策要與競爭政策協調,促進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逐步實現。二是2016年6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2017年10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出台,進一步對公平競爭審查的機制、程序、標准和例外情況進行了明確和規定,使得公平競爭審查更具有操作性。可以說,不折不扣地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當前克服行政性壟斷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今后,一定要從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高度認識這些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建設符合現代化經濟體系要求的市場體系。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所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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