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德國歷史演進中的要素是一個重要的命題。在古代,德國沒有經歷深度的羅馬化﹔在中世紀,德國延續了千年的政治分裂﹔德國的帝國模式帶有家族統治的特點,常常打著帝國的名號“以權謀私”﹔德國的人民力量強大,常常在關鍵時刻起著中流砥柱的作用。德國歷史發展中的經驗教訓值得重視,籍此可以加深我們對於德國的認識﹔同時,還要認識到德國的要素一直影響著德國歷史的發展,無論是對德國宗教改革,還是對當今的德國的變遷。分析德國發展模式的特點和局限性,也能夠辨別德國與英國、法國發展進程中的差異,加深對德國獨特發展道路的認識,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德國 宗教改革 政治結構 歐洲認同 歐盟 全球性大國
【中圖分類號】K516.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01.009
2003年5月底,歐洲最具影響的一批知識界人士發起了一場關於歐洲特性與歐美關系的大討論。哈貝巴斯指出:“從歷史經驗看,歐洲文化幾百年來因為城鄉的對立、教會和世俗權力的沖突、信仰與知識的競爭、政治傳統和與之對立的階級之間的斗爭而成為一種比其他文化都撕裂得更加厲害的文化。正因為此,歐洲人從痛苦中學會了承認分歧,用各種手段緩和對立和緊張關系。這種共同遭遇和共同命運造成了歐洲人要共同去塑造政策的意識。這是歐洲特性的標志。”①而在歐洲歷史上,德國事實上長期處在一個引領性的位置。
德國曾經是早期資產階級革命的發源地,爆發過歐洲最大的農民運動德國農民戰爭(1524∼1526年),也是宗教改革運動的發源地。中世紀的德國是擁有皇帝稱號的國家,地位在君主隻能稱為國王的英國和法國之上。1933∼1945年間的納粹在德國建立了“第三帝國”,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把德國帶進歷史上最為黑暗的時期。然而,德國又是一個文化、科技、藝術大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藝術學都產生出一流成果,其數學、物理學、哲學、文學、音樂方面的成就更是舉世矚目。如何理解德國作為全球性大國的歷史要素,對我們來說,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沒有經過深度羅馬化的德國
從歷史上看,德國是一個沒有經歷深度羅馬化的國家。盡管德國是一個素以帝國著稱,但啟蒙時代的思想家伏爾泰說的一句名言卻一直讓世人警醒:“神聖羅馬帝國,既非神聖,又非帝國。”如果我們翻開一張150年羅馬帝國的地圖,可以清楚地看到:環繞著地中海沿岸建立起來的羅馬帝國,對德國的影響很小。換句話說,除科隆地區外,德國屬於羅馬化最為邊緣的地區。羅馬帝國的核心區域包括意大利、希臘、高盧(后來的法國)、西班牙,以及向東擴張后的君士坦丁堡(現伊斯坦布爾),向非洲擴張后的埃及,然而對北方日耳曼人居住地區的控制力有限。這個事實導致德國發展的道路,與深度羅馬化了的英國、法國、意大利相當不同。
有一些史料能夠說明日耳曼族與羅馬帝國的人們相差甚遠。我們知道,當羅馬勢力在地中海四周大肆擴張的時候,日耳曼人卻曾經屢戰屢勝,讓羅馬人驚嘆不已。公元前113年,日耳曼部落的辛布裡人為尋找食物和土地進入了羅馬邊界,第一次和羅馬軍隊相遇,並戰勝了。公元前109年,他們和條頓人一起,再次擊敗了羅馬軍隊。公元前105年,這次他們以更多的人數第三次擊敗兩支由執政官率領的羅馬軍隊。
戰爭勝利使得羅馬人想要了解日耳曼這個無法征服的民族。事實上,羅馬人對日耳曼人了解甚少。關於日耳曼早期部落的史料都失傳了。第一個以自己觀感對日耳曼人做出描述的人是羅馬統帥——尤裡烏斯·愷撒。他在《高盧戰記》裡提到了日耳曼人和周邊領軍的區別:日耳曼部落的管理是非正式和不連貫的,實行的是公社制和平均主義,軍事技能方面顯得雜亂無章和“卑鄙無恥”,常採用奇襲和伏擊的攻擊手段。部落由頭人管理,隻有血統高貴、對家族有貢獻並且特別英勇的杰出之人,才能擔任此職位。
羅馬史學家塔西陀在他的《日耳曼志》和《編年史》中對日耳曼部落及其經濟、文化和政治也有不少記載。值得注意的是,塔西陀對日耳曼人有不少溢美之詞。他觀察到了日耳曼部落在種族方面的純潔性,也贊揚了他們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上雙方平等,家庭紐帶穩固,對婦女有著基本的尊重)。而且,無論是在戰爭時期還是和平時期,日耳曼人都相當忠誠,值得人們尊敬。塔西陀還發現,他們在任何場合都全副武裝,也教育孩子使用武器。這些史料告訴我們,與強調國家的羅馬帝國不同,日耳曼人是一些武裝的部落。其中,血緣和親情是聯系部落成員的重要紐帶。在性格方面,日耳曼人坦率天真,不諳世故,對人很真誠,常會不假思索地說出內心的想法,並且會給予客人家裡任何的東西,也不求回報。這對研究德國的民族性具有重要意義。
羅馬人企圖通過物質誘惑來同化日耳曼人。起初,日耳曼部落是通過說服而不是專制來統治,平均分配土地和財富。但當他們開始和羅馬人混居后,羅馬人用青銅器、玻璃器皿和毛皮來交換他們的牛和奴隸,這筆新財富導致部落社會開始分化,出現富人和窮人,以及他們之間的對立。另一個做法是鼓動部落沖突。日耳曼部落強大的戰斗能力也是他們的弱點,當內部產生混亂和矛盾的時候,就會訴諸武力。此外,羅馬人還教化頭人的兒子,把他們遷到羅馬,接受羅馬的教育和物質享受,這些蠻族精英被羅馬化后,一部分人選擇永遠留在羅馬,一部分回到部落后,會作為羅馬的仆人管理部落,以便讓自己得到更多的財富和舒適的生活。公元4世紀前,大多數生活在羅馬邊界附近的日耳曼部落都選擇了服從。
公元4∼5世紀,日耳曼部落開始大規模地南下,史稱民族大遷移。原先彼此孤立的部落結合起來,建立強大的部落聯盟,再由此發展成獨立的日耳曼王國。5世紀以來,在羅馬帝國境內形成的日耳曼王國有汪達爾王國、西哥特王國和東哥特王國、蘇維匯王國、勃艮第王國、東哥特王國和法蘭克王國。這些日耳曼王國並未對后來德意志土地上的日耳曼國家的歷史產生直接的影響,對日耳曼民族國家產生重大影響的是法蘭克王國。
沒有經過深度羅馬化的德國與經過深度羅馬化且是羅馬帝國核心區的西歐諸國有哪些不同?對德國歷史發展產生什麼影響呢?答案是:德國走上了一條自我發展的道路。德國不是羅馬帝國的核心區,在文化認同方面與核心區的意大利、英國、法國也不同,既然被邊緣化,那就隻能走一條自我發展的道路。這裡需要指出兩點:第一,德國的政治制度、發展模式、文化科學領域,都打上了鮮明的德國烙印,與深度羅馬化了的國家(如英國、法國)不同。學術界常常以英國、法國的發展模式來評判德國,這種做法是有失偏頗的。第二,德國對自己發展出來的制度、文化、科學方面的成就非常珍惜,對外來勢力常常加以抵制。例如:在古代,德國從來沒有真正聽命於羅馬,不管是在羅馬共和國發展時期,還是在羅馬帝國的鼎盛時期﹔在中世紀,德國自創一套政治制度,始終與曾經深度羅馬化的國家保持距離﹔在近代早期,德國爆發宗教改革運動,自創教義,與羅馬教廷完全切割。德國不會像法國那樣,通過把教廷從羅馬遷到法國邊境的阿維農來對其控制,而是創立新教,完全脫離了羅馬教廷的控制,無論是在教義上,還是在教會體制和儀式上。德國的這個歷史特點,應當引起重視。
政治分裂與多元化的發展
關於德國的政治,學術界有兩種看法:一是認為德國的中央政府非常強大,走的是一條集權、專制的道路﹔二是認為德國政治分裂,中央政府軟弱,並無真力量控制地方上的一切。這兩種不同看法來自於不同的觀察角度,卻說明了一個事實:在整個中世紀,德國經歷了千年的政治分裂,這對德國造成極大影響。以16世紀的德國為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16世紀的德國只是各種政治力量組成的一個聯合體。帝國只是安放在這個聯合體頂部的一頂帽子,其下是擁有自治權的各種政治組織。事實上,名為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只是2500多個獨立地方政權的聯合體。各種貴族堡壘和地方勢力遍布全國,其中有2000多個直屬於皇帝的帝國騎士,佔據了約250平方英裡的國土,在帝國議會中卻無其代表參與。真正有勢力的是50個僧侶諸侯和30個世俗諸侯,以及100多個伯爵、70個高級教士(主教或修道院長)和66座帝國城市。
教會在德國的勢力不容小視。在德國,教會也已經高度組織化。例如:德國被劃分為美因茲、科隆、特裡爾、薩爾茨堡、貝藏鬆、不萊梅、馬格德堡、布拉格裡加9個大主教區,其下各轄若干個主教區。誠然,這種龐大的教會體系連同它的復雜性都阻止世俗權威對它的掌控,因為任何一個諸侯,甚至皇帝,要想憑借一己之力來對抗這個龐大的教會,是不可能成功的。但是,這裡還存在著另外一種可能性,即各地的世俗統治者分別接管自己領地中的教會。這樣,教會與世俗諸侯之間就不可避免地走向正面沖突。
關於諸侯邦國政府的性質,學術界存在著截然相反的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諸侯政府是封建性質,強化了諸國邦國,就是強化了封建主義。另一種看法認為,諸侯的邦國政府是近代國家。由於受到德國諸侯林立、國家無法統一的局限,德國並無可能建立像英國、法國那樣的近代國家,隻能在某些邦國的領地裡,建立中央集權制的政府。這種看法在近年來西方學者的一些論著中得到普遍支持。②
德國的諸侯是擁有自治權的特權階層。從14世紀起,諸侯們開始在自己的邦國內建立中央集權化的政府。諸侯領地政府在薩克森、巴伐利亞、蒂羅爾等地相繼興起,其力量來自對大量土地的控制,對地方貴族的領主宗主權,對寺院的管理權的掌控,擁有的雇佣軍以及對全領地司法大權的掌握。對於領地財產和資源的高度控制,不僅使邦國政府的權力高度集中,也使邦國有了比較完善的政府機構。重要諸侯的強弱狀況,可以根據一份某一特定時期向帝國繳納的一次稅額來加以估算。第一等實力強大的當屬奧地利大公和勃艮第公爵,他們各自要向帝國繳納900古爾登的國稅。其次,是美因茲、特裡爾、科隆、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邊侯六大選帝侯以及巴伐利亞公爵、維騰貝格公爵、勒爾拉赫公爵和黑森伯爵,他們繳納的稅金是600古爾登。薩克森—德萊斯頓公爵、帕墨拉尼亞公爵、猶力克—可萊維公爵、勃蘭登堡—庫爾姆巴赫邊侯、馬登堡大主教、薩爾茨堡大主教和維爾茨堡主教屬於第三等的地方實力派,每年繳納的稅金是500古爾登。依次類推,其他繳納稅金的諸侯從450∼100古爾登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繳納100∼300古爾登的顯貴中,世俗諸侯已經不多,卻有13位主教和26位修道院長躋身其中。繳納稅金低於100古爾登的有3位世俗諸侯、40位修道院長及百余個在自己領地裡享有王權的伯爵。與此相比,城市的實力也不可低估。例如,科隆、紐倫堡和烏爾姆每年繳納的稅金數額為600古爾登,與6位選帝侯繳納稅金的數額相同。斯特拉斯堡、呂貝克兩城稍遜,每年向帝國繳納550古爾登。奧格斯堡、法蘭克福、梅斯繳納的稅金是500古爾登。此外,繳納300古爾登的城市有10個,繳納高於100古爾登稅金的城市有40個,隻有少數城市繳納的稅金低於100古爾登。③
像近奧地利、維爾茨堡、薩爾茨堡、蒂羅爾那樣的大邦,是“由諸侯和等級會議統治的國家,在其領地議會中擁有一種解決許多內部沖突的機構”。④領地議會的參加者有地方貴族、教會代表、城市代表,在有些地方如蒂羅爾,還有農民代表。作為一種政府的機構,議會批准來自諸侯和政府的提案,也起著協調與平衡諸侯與其他貴族關系的作用。在征稅問題上,也需要得到議會的批准和認可。從某種意義上說,領地議會既是協調統治階級內部關系的機構,又是協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系的機構,但是歸根結底,還是大小統治者們的聯席會議。它的主要作用有三:一是平衡諸侯與貴族之間的利益分配,諸侯不得完全不顧及貴族的利益而專橫行事﹔二是應付突發事件,如在戰爭來臨或出現領地內的人民造反時,統治階級就通過議會獲得統治集團的合作,對外迎戰或鎮壓人民起義﹔三是在遇到重大問題或制訂重要政策時要聽取來自各個階層的反應,盡管事情經過諸侯、政府精英們的細密安排,諸侯的需要常常最后能夠得到滿足。領地議會的建立是對領主附庸制度的一種否定,但卻起到了維持和鞏固諸侯與地方貴族的聯盟的作用。
諸侯之下的地方貴族,也是獨立的自治政治實體。諸侯不能隨意侵犯地方貴族的利益。諸侯在建立邦國政府時,必須照顧到地方貴族的權利。例如,諸侯往往採用向地方領主(中小貴族)借貸並授予他們地方政府的管轄權作為還報,這種做法,決非近代國家的行為。在16世紀上半葉,黑森伯爵領地籌集到的錢款有100萬古爾登﹔1514年,巴伐利亞則籌集到75萬古爾登﹔1476年,巴拉丁選帝侯管區籌集到50萬古爾登﹔勃蘭登堡—安斯巴赫—庫姆巴赫地區籌集到的款項更是逐年遞增:從1515年的25萬古爾登躍至1542年的70萬古爾登。這些錢款中的很大部分來自於地方貴族的借貸:在維騰貝格佔了80%﹔在巴拉丁佔了24%﹔在勃蘭登堡,貸款佔了50%。作為回報,高級貴族把地產或職位抵押給地方貴族。例如,1450年,維爾茨堡主教管區幾乎把所有的城鎮和城堡都抵押給了地方貴族﹔不久,在科隆大主教管區,為得到一筆60萬古爾登的貸款、竟把絕大部分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職位都抵押給了貴族。⑤由此可見,從某種意義看,諸侯領地政府是諸侯聯合地方實力貴族共同建立起來的。
德國的大、中城市常常冠以帝國城市或自由城市之名,是獨立的自治單位。城市由市政委員會管理,自行制定法律和規章制度,有權宣戰或媾和。在經濟方面也是完全獨立的,儼然是一個個獨立的城市國家。在帝國的城市裡,即便是皇帝駕臨,也必須遵守城市的規矩,車馬經過的道路,都要按照城市預設的規定路段來行駛,不得隨心所欲、肆意妄為。德國城市的自治對德國影響很大,表現在:第一,市民階級掌權,資本主義得到快速發展。從16世紀起,城市就是由銀行家、企業家掌權,手工業者地位很高,導致資本主義管理模式形成。這些城市的領導者具有工程學的頭腦,辦事情遵照計劃,具有系統性的理性思維,重視對能夠提高效益科學、技術的投入。第二,城市的統治者有很高的政治覺悟,他們希望德國統一,卻遭到皇帝的拒絕。1523年,南部德國城市提出計劃,期望由皇帝查理五世或皇帝的兄弟大公爵斐迪南來直接統治,建立中央化、官僚化的政府。然而,查理五世對此反應冷談,僅僅談論德國銀行家新的特權問題,對建立皇帝直接統治政府的事情避而不談。
城市獨立還為德國科學、文化、藝術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城市是各類學校的所在地,培養出一大批有能力的知識分子,這些人對其后德國哲學、文學、音樂、數學、物理學、工藝學的蓬勃發展影響極大。德國的教育重理性和系統規劃,造就了德國科學發展模式,即謹慎、理性的工作態度和系統、整體的發展道路,成為科學文化發展的基本思路。在德國,很少有技術科學上的“攻關項目”,卻有整體發展的模式:如果是20世紀70年代的水平,那麼,所有的學科,大到宏觀理論,小到試劑、試管,就都是70年代的﹔如果是80年代的水平,那麼也一樣,各種配套設施齊全完備,並不會出現某種設施是80年代的,而其他設備卻是70年代的。這種整體發展的模式,盡管不一定是最前沿的,卻是最完備、最整齊的。德國的科學發展常像集團軍那樣整體向前壓過來,這令使許多歐洲國家、甚至是當代的美國,都望而生畏。這也是德國科學、文化蓬勃發展的奧秘之一。
在農村,廣大農民村社(公社)也是自治組織,這在德國南部尤為普遍。公社對鄉村內部的各種事務進行管理,同時,聯合村民起來抵制來自外部的諸侯、貴族或城市資本家的侵犯。至15世紀末,更產生了鄉一級的自治組織。鄉村政府不僅管理一個村子,有時管理幾個村子及分散的零星居民點。⑥鄉村政府的權力也越來越大,除農時安排、勞力分配、農田投資等重大事項外,它還組織宗教慶典,並負責司法及排解農民之間的糾紛。鄉村組織還負責各家農產品的分配:農產品常按四個部分進行分配:第一部分歸農民所有,其份額最大﹔第二部分歸地主、領主和諸侯,即各種租、賦、稅﹔第三部分是向教會交納的大小什一稅﹔最后是鄉村組織的留成部分,這用來支持鄉村組織政府的行政開支和救濟窮人。通過資源管理、產品分配和司法審判等,鄉村組織成了名符其實的鄉村基本行政單位。
德國鄉村擁有自治權,其起源一直可以追溯到14世紀末。因受黑死病沖擊,勞動力大量缺乏,有些貴族改變了剝削方式,把庄園中土地出租給農民,使自己從領主變成了靠地租為生的地主。這個變化為鄉村發展自治公社提供機會。例如,呂貝克的主教是某村的領主,他把整個村子交給鄉村委員會管理。鄉村作為一個整體向他按期交納租金,包括什一稅在內共20馬克。雖然土地分割和分戶問題還需要得到領主批准,但村民們如何使用和繼承土地,領主已不再過問。⑦領主的代理人可能仍然住在村裡,但是他們隻管收稅,與村民們和平共處﹔結果,“農民中的有產者被允許選擇官員,以便維持和平,管理鄉村事務”。⑧15世紀末,上士瓦本的一些鄉村組織“幾乎成為完全的自治體,鄉村組織可以自己頒布法律”⑨。可見,至15世紀末,鄉村取得了兩項政治權力:其一,把農民和鄉村資源置於鄉村組織政府的領導之下﹔其二,實行自治,保護農民避免使其遭受領主的過分剝削。
中世紀的德國長期分裂,導致了兩個后果。一是導致了德國的多元化發展。從政治上看,各地之間差異很大,行政、司法、風俗、習慣各不相同。從文化上看,語言、哲學、音樂、舞蹈也各不相同。在經濟上看,易北河移動地區盛行的是大庄園制度,在西南部,流行的是農村的自治公社。這種多樣性的發展,導致德國缺乏政治上、經濟上和文化上的統一性。二是形成了德國的邦國道路。凡碰到重大問題,各種政治力量之間就進行博弈、妥協和協商,這決定了德國逐步邁向了聯邦制。在歷史上,德國也出現過專制獨裁,但因為自治、分治傳統深厚,各種政治力量之間存在著長期協商解決問題的傳統,所以專制獨裁的統治在德國並不能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