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應該看到,關於政府職能轉變的抓手和切入點的具象性和現實性並不等於其抽象性和本質性。實際上,轉變政府職能問題,在理論與實踐上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雖然根據實踐拓展和認識深化取得相當成效,但是,由於“經濟體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仍然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14﹞因此,全面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確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系,解決政府行為的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和基本命題。
進入新時期以來,政府職能轉變的切入點和抓手從政府職能的具體現實要素逐步轉向政府職能的職權本質,“把職能轉變作為核心,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突破口和抓手,這是我們思路的進一步創新。”﹝15﹞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國家治理現代化目標,進一步從政府治理現代化和政府權責結構性轉變意義上,形成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新的改革邏輯,即從政府職權切入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以政府職權職責的改革推進政府職事的合理調整,以政府職事的合理調整促成政府職能的轉變到位。據此,政府職能轉變負有三重使命:第一,實施政府的自我革命,減少和簡化政府權力,以放權實現簡政,以減權促進增效,以簡權促成繁榮。第二,改革和調整行政管理體系內在權力結構和權力關系,以優權催化優能,以督權推進履職,以限權達成歸位。其集中體現為“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嚴格績效管理,突出責任落實,確保權責一致。”﹝16﹞同時,在政府層級之間合理劃分和配置權力,“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17﹞第三,政府治理現代化取向要求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結構性共治,這一取向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實施抓手層面上,特定地體現為把政府原有的特定職權轉化或者說還原為公民有序參與治理的權利,並且實現政府治理權力與公民參與權利兩者的有機有效結合,由此,政府職能轉變在國家治理和政府治理現代化層面上獲得權力與權利結構性構建和結合的協同共治意義。
新時期以來,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實踐及其巨大成就,無疑大大深化了有關轉變政府職能本質性切入點和抓手的理論認知。首先,政府職能是由政府職權(實際上是職權職責的統一)與政府職事結合構成的,在這其中,職權是政府職能的本質根基,職事是政府職能的現實表現,政府職能則是政府職權踐行政府職事的函數。其次,在政府職權初始設置和改革目標理性設定的規范意義上,政府職事具有基礎依據性意義。為此,政府職權及其載體的初始設置和改革目標的規范確定,理當奉行因職事設置職權,依職事配置職權的原則。再次,在政府職能運行和改革的過程和工具理性意義上,政府職權則具有本質性和有效性意義,很顯然,政府運行的是政府職權,職事是政府職權的運行任務,而政府職能則是政府職權承擔和實現職事的函數。同理,政府職能轉變和改革,本質上是政府職權的調整和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在於對行政權力格局的深層次的調整與制度設計,這是一個具有全局性、超前性、引領性、深刻性的制度創新問題。”﹝18﹞政府職能轉變的有效性和現實性邏輯在於,政府職事依隨職權變化而變化,而政府職能的轉變則是政府職權與職事變化互動的函數。“制定明晰的權力清單和相應的權力運行規則,在此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優化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19﹞
由此可見,新時期以來政府職能轉變的改革實踐蘊含的理論內涵在於,改革“涉及利益關系和權力格局調整”﹝20﹞,而轉變政府職能的抓手在於政治職權結構的調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貫徹職事隨職權轉變、職事依職權配置的原則,把優化調整國家治權和政府職權職責結構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切入點和核心抓手,進而從政府職能構成和運行的本質和根基層面上,以國家治權體系和政府權力結構的轉變,推進政府職事的調整,進而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構成了推進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現實途徑。
需要特別強調指出的是,基於我國政府管理和決策體制的特點,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權配置和轉變,對於政府職能轉變具有引領功能和重大影響,因此,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依法監督主要領導干部的履職行為,應該是抓手中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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