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王海軍:從特列波夫被殺案看俄國1864年司法改革

2014年12月18日16:4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沙皇政權意圖依靠司法改革建立其預期的新秩序的目標落空了,這也反映出當時所確立的司法原則對政權造成的極大挑戰,以及俄國社會轉型期法制改革道路的曲折與復雜。

1878年1月28日,俄國民粹派女革命家維拉·伊萬諾夫娜·查蘇裡奇刺殺聖彼得堡總督特列波夫致其重傷。事件的起因,是特列波夫命令憲兵隊對參加游行抗議活動的大學生波戈留波夫處以鞭刑,事件被披露后,查蘇裡奇以為同志復仇為動機對特列波夫進行刺殺。

按照當時的法律,行刺政府官員的案件可以交由專門委員會進行審理,但司法大臣因之前審理政治案件而飽受社會譴責,加之有意要淡化本案的政治色彩,以及沙皇亞歷山大二世希望通過公開審判打擊當時的革命活動,最后,本案被交由聖彼得堡區法院審理,並允許被告聘請辯護律師,由陪審團作出裁決。3月1日法庭公開審理此案,引發俄國各界人士關注。庭審中,查蘇裡奇並未為自己辯護,承認所有犯罪事實,而律師卻以“劍走偏鋒”的辯護技巧取得了陪審團的支持,最后法官根據陪審團裁定,判決查蘇裡奇無罪釋放。

就本案件的基本事實及法律規定而言,查蘇裡奇應當被判絞刑,但法庭最后卻將她無罪開釋,顯得十分蹊蹺。從司法層面進行分析,該案件出現的判決結果實質上是俄國1864年司法改革幾項重要成果的典型表現。

首先,司法獨立原則的確立。改革首先確定了司法權和行政權相對分離的基本原則,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可干預法院行使司法權,而且規定了法官終身任職制以保障法官的獨立地位。在查蘇裡奇案件中,司法大臣在庭審前曾要求法官對政權給予傾向支持,但法官明確表示應保持司法公正而拒絕行政權力的要求。法官與行政權力形成對立或獨立的立場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查蘇裡奇的最終勝訴。

其次是審判公開。在司法改革之前的俄國,審判往往是秘密的,對當事人和社會均不開放。在查蘇裡奇案件審理中,審判過程完全公開,社會各界人士都參與了旁聽,保証了審理中全面查清案情和訴訟制度的落實,極大地避免了秘密審判所帶來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

再次是近代律師制度的建立。司法改革前,俄國隻存在訴訟代理人制度,與職業化的律師制度相差甚遠。根據改革法令,被告有權聘請辯護律師,律師享有辯護權,並且要求律師必須有社會良知,律師自治組織——律師協會的建立也保証了行政自治,避免了政府權力的干預。這樣一來,盡管代理政治案件具有極大風險,部分律師仍然會為了正義和職業榮譽而為政治犯辯護。查蘇裡奇案也正是因為有這一制度的保障,才使得律師得以為查蘇裡奇的個人權利進行辯護。

最后是現代陪審制度的引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律師運用新法案賦予的權利,組成一個由中下級自由主義官員和知識分子為主體的陪審團。在缺乏法學專業知識的陪審員中,社會倫理道德極具意義,有罪與無罪被看做是心理和道德因素影響的結果。本案律師正是以道德原則為主要辯護理由,將被告的個人品質和謀殺的心理動機當成辯護的核心內容,最后博得了陪審團的支持,並在最后的判決中佔據優勢地位。如果沒有陪審制度,那麼查蘇裡奇的命運將極有可能截然相反。

上述幾點即是俄國1864年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並在查蘇裡奇案件中被淋漓盡致地體現出來,甚至使得案件最后達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更為重要的是,沙皇政權意圖依靠司法改革建立其預期的新秩序的目標落空了,這也反映出當時所確立的司法原則對政權造成的極大挑戰,以及俄國社會轉型期法制改革道路的曲折與復雜。

(本文系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俄羅斯聯邦轉型期司法權運行研究”(14CFX058)階段性成果)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