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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孟亮:發展讓人人成為受益者的普惠金融

2014年12月16日16:2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單位:湖南農業大學

迄今為止,我國已經構建起比較完備的金融體系,但廣大農戶、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業”等弱勢群體仍然無法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務,從中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要“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普惠金融理念直接來源於2000年的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上確定的 “千年發展目標”,該理念從其產生開始就與微型金融發展聯系在一起,扶貧是它的主題。從20世紀70—80年代開始,微型金融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廣大發展中國家獲得長足發展,成為緩解貧困的重要手段,作為一種不同於一般商業性金融的制度和組織創新形式,得到了世界性認可。發展普惠金融已經上升到整個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層面,成為以農村金融領域改革為基礎,同時涉及整個國家微觀金融組織體系構建,以及中觀和宏觀環境優化的金融發展新方法。

我國已建立起由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構成的正規金融體系,但正規金融機構按照普惠金融理念的要求為貧困弱勢群體提供服務,在具體操作上還有很大難度。商業性金融在理論上與弱勢群體之間存在“隔閡”,服務成本高。政策性金融主要服務國家政策要求,難以對貧困弱勢群體實行“精准”服務。合作性金融名義上存在,但功能上殘缺。除此以外,我國還存在數量眾多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它們沒有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但事實上從事金融業務,其服務對象是被正規金融機構所排斥的客戶。這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在客戶對象選擇、服務思想等方面,往往能與普惠金融理念相契合。

為構建完整的普惠金融組織體系,第一,要充分發揮大型商業性金融機構在發展普惠金融中的資金和社會聲譽等方面優勢。深化改革政策性金融,打造開發性金融。在已有合作經濟組織基礎上重構新型合作金融。規范發展微型金融組織,發揮“機制”優勢,克服管理機制不健全、資金短缺、社會聲譽低等方面的劣勢。第二,要通過政策引導和激勵,有序地加大互聯網金融創新力度,加大非正規金融改革發展,規范發展P2P借貸,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納入金融創新發展范圍,將正在醞釀試點的民營銀行納入普惠金融發展框架。

構建組織完備、功能健全和優勢互補的金融組織體系是發展普惠金融的基礎,關鍵在於讓這些金融組織真正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當前金融機構創新面臨政府嚴格監管,其業務和技術創新面臨種種政策約束和高昂“拓荒成本”,創新動力不足。不同層次和類型的金融機構提供的業務基本相同,在信貸流程和技術上也無太多差異,需要進一步加強普惠金融組織業務和技術創新。第一,增強金融業務的客戶“適應性”,根據貧困弱勢群體的實際需求,開發相應的金融業務,改變金融業務隻適應大企業和富裕人群,不適應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業的取向。第二,增強信貸技術“適應性”,尋求有效的信貸模式,開展抵押擔保替代創新,尋求具有“適應性”的信貸業務流程。第三,不同普惠金融組織要根據自身優勢,進行金融業務和信貸技術創新,降低創新成本,更好地體現目標客戶需求的差異性。

構建完善的普惠金融基礎設施意義重大。在微觀層面,它能擴大普惠金融組織資金集散范圍,加速資金周轉,保障資金安全及增強資金吸引力。在宏觀層面,它可以提高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整體運行水平,改善落后地區的金融生態,更好地應對發展普惠金融的新形勢與新需求。支付結算體系、征信系統、信息披露機制和抵押擔保登記系統,是普惠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支付結算技術的創新和應用,便於金融組織改善服務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使貧困弱勢群體的金融訴求得到更多關注。互聯網技術讓信息更加開放,但客戶信息安全面臨新的挑戰,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了威脅。因此,我國普惠金融發展要積極面對新技術帶來的挑戰,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創新和風險防范體系建設。

我國普惠金融發展,需要以改革為主題,走出一條新型的發展路徑,其中之首要在於協調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普惠金融發展中的決定作用。政府要轉變姿態,重視普惠金融組織的“培育”和“成長”,提供所需要的“營養”。即明晰的政策導向,為普惠金融組織提供明確的政策預期,避免行政管制,加強監管的有效性,構建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村小型金融組織‘適應性’成長模式研究”(12CJY063)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