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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華:“三位一體”新農合體系值得推廣

2014年12月04日09:0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1990年3月鄧小平在談到農業問題時指出,我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廢除人民公社﹔第二個飛躍,是發展適度規模和集體經濟,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鄧小平提出的第一個飛躍已經完成,第二個飛躍蓄勢待發。而習近平同志2005年在浙江省提出的供銷合作、信用合作、專業合作“三位一體”的新型農合思想為第二個飛躍打開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就農村和農業來說,進一步改革勢在必行,出路在於把當年的“兩權分離”發展成為“三權分離”,即在保留農村“兩權分離”不變的前提下,將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進行分離,實現土地承包權的流轉。農戶和合作社背景的土地承包權流轉,一靠股份制,二靠合作制,但是股份制、合作制各有利弊,可行的方法是股份合作制,而農企的土地承包權流轉一般採用租賃制。事實上,農產品的產出率不僅是土地規模的函數變量,而且與金融、勞動力、流通、科技等生產要素變量有重要關聯。“三位一體”合作體系的優越性與生命力正在於對股份合作制的適應以及對股份制、合作制以及租賃制的兼容。它溝通、協調、整合現有涉農資源,實現資本市場、行政體系與農村合作體系的相互補充。

“三位一體”合作體系著眼於農村整體發展,區域特征強於行業或職業特征,它承認現有各類合作組織利益格局,但側重於與農民個體的直接聯系。在“三位一體”農合體系架構下,不僅實行生產、金融、流通三重功能的一體化,還實行村、鄉、縣三級合作體系的一體化以及經濟組織、群眾團體與半官方管理機構的一體化。“三位一體”農合體系內部實行會員分級分類制度,現有的實踐表明,各級各類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戶、農業龍頭企業都成為農協會員,獲得資金、技術、法律方面的支持,農村土地、勞動力的利用效率明顯提高。與此同時,通過農協托管持股信用社(信用聯社或者農合行)形成產權關系,信用社又依托農協開展聯保、擔保、反擔保、信用評級等金融活動,實現信用風險控制和發展農村金融的一舉兩得。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轉變政府農口管理職能。當前,我國政府涉農部門各自為政的現象非常突出,有些涉農部門熱衷於利用行政乃至立法手段擴充尋租空間和勢力范圍。以往在農口管理體制改革時,往往不是把轉變職能放在第一位,而是把精簡了多少人員和機構作為衡量標准,形成“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為此,政府的農業局、科技局等農口管理機構應逐步把政策與農業技術推廣職能剝離出來,讓“三位一體”農合組織作為農民發展需求統籌和承接政府勞務委托的統一平台,從農民內生性需求出發,實施農業政策與農技推廣。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政策與推廣績效給予相應的經濟報酬。

二是要大力發展基層“三位一體”合作社。“三位一體”的核心是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目前,農民合作組織在推進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信用合作相對薄弱。為此,要積極開展資金互助,按照“組織封閉、對象封鎖、上限封頂”的原則成立資金互助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允許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這為發展“三位一體”合作社提供了政策保障。當然,需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注意“三位一體”合作社的信用風險﹔二是注意推行農村村級社區的黨支部、村委會以及“三位一體”合作社的“2+1”治理模式。

三是要成立農村合作組織聯合會(“農合聯”)。盲目地實施“三位一體”容易形成隻注重“一體”的“超級部門”。因此,首先應大量發展基層“三位一體”合作社,然后成立“農合聯”,自下而上形成倒逼機制,條塊分割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三位一體”農協的制度變遷成本就比較低。“農合聯”作為“三位一體”合作社綜合服務平台,應當成為其資金互助會的監管機構。為了回避資金互助會的“道德風險”,要求農村信用社(有的已改為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為資金互助會提供資金托管業務,規定資金互助會運行“見賬不見錢”,將資金互助會的風險准備金和富余資金歸口存入農村信用社,進行分項管理。活期存款根據約定的合規方式支付,定期存款由雙方約定期間和利息,這樣就初步形成了一個生產、供銷和信用“三位一體”的農合構架。

四是要分步完善“三位一體”農合體系。大力發展基層“三位一體”合作社是第一步,成立“農合聯”是第二步。第一步“三位一體”合作社要做多做強,但是不能夠做大,因為合作社大了、資金互助會大了,往往偏離合作制的宗旨,走向股份制的誤區。在做多做強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農合聯”機構和功能,讓“農合聯”逐步取代供銷社,然后注銷供銷社,成立“三位一體”農協。第三步就是以發展和完善“三位一體”農協機構和功能為平台,推進整個“三農”管理機構以及農村基層政府機構的系統性重組。以上“三步走”戰略,可以作為“三位一體”合作體系構建的路線圖。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三位一體’農協機制構建研究”負責人、溫州大學教授)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