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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永平:關注開發地居民利益公平分配資源收益

2014年11月28日14:26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單位:湖北經濟學院

資源豐裕型國家的資源收益管理失當是導致“資源詛咒”的重要原因。在制度不完善的環境下,隻要有一個強勢的政府,資源收益就能夠帶來增長,但如果把資源收益給了弱勢的政府,反而會對經濟帶來損害效用。腐敗是資源型國家經濟表現糟糕的主要原因,因為資源收益誘發尋租,以至於個人追逐資源收益,而無暇提高生產率。同時,資源收益被用於維持權力,導致責任心下降和資源收益配置的不當。大多數資源生產國家,在經歷正的資源收益沖擊之后,個人投資和儲蓄的激勵變弱。假設勞動生產效率內生地依賴於投資水平,儲蓄和投資的下降導致的產出水平的下降,超過了資源收入的增加,最終導致“資源詛咒”。

世界銀行 《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發展的戰略》認為,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管理漏洞是導致“荷蘭病”或“資源詛咒”的重要原因。其實,“資源詛咒”反映的是政府持續管理資源收益能力的缺乏。政府監管的質量本身會被資源收益侵蝕,導致資源收益管理失當的惡性循環,在最壞的情況下,就會引發沖突。一些政府往往把資源收益用於公共消費而不是公共投資,使得資源效率下降,最終導致“資源詛咒”。此外,資源產業繁榮使要素從制造業部門轉移到初級產品部門,而制造業往往具有規模報酬遞增和正的外部性,因此這種轉移降低了生產率和投資概率。

根據永久收入假說,消費水平取決於永久性收入,而不是暫時性的收入。由於資源價格經常出現波動,資源產量也不可能永久維持在高水平,因此,資源收益很難帶來消費的永久性增加,更不可能持續地推動其經濟增長。所以,根據永久收入假說或者 “一鳥在手”原則,資源型發展中國家應該建立主權財富基金,通過購買國外資產,將資源收益轉化為永久的、可持續的金融資產。這樣做的優勢在於:一方面,可平滑資源收益波動對經濟增長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讓資源收益遠離權力和政治中心,提高其利用效率。從實踐來看,美國的阿拉斯加州、挪威、博茨瓦納等國家或者地區成功地逃離了自然資源的詛咒,而這些國家的共同特征是建立了主權財富基金,將資源收益轉為可以帶來永久收入的金融資產。

然而,提出反對意見的學者則認為,在發展中國家,永久收入假說必須被修正。因為,發展中國家的典型特征是資本稀缺,不應該根據永久收入假說或者 “一鳥在手”原則,把資源收益用於積累主權財富基金,而是應該用於國內投資和推動經濟增長。同時,資源收益也能夠降低私人部門的借貸成本,推動國內經濟的資本深化。但是,必須在資本深化和增加消費需求之間平衡。

如何把資源收益轉化為經濟增長的要素,學者們一致的意見是:政府必須從推動經濟增長的角度管理資源收益。如果政府能夠把資源收益用於實體經濟及人力資本的發展,或者增加有助於提高企業生產率的公共產品供給的支出,那麼就能夠加快國內的經濟增長。

我國資源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資源收益分配不公誘發的矛盾沖突頻發。中國資源型地區的優勢在於資源,但矛盾也源於資源。在資源開發過程中會出現一系列社會經濟與環境問題,例如,當地居民健康受損,生活成本上升,大氣、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採空區塌陷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導致地方政府、資源開發企業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沖突明顯增多。

第二,資源收益分配主體不明確,缺乏資源收益轉化為經濟增長要素的機制。由於資源收益分配主體不明確和管理失當,收益容易被少數人或少數利益集團獲取,並在利益追逐中產生尋租、掠奪性開發等現象,資源收益不能有效轉化為投資,形成“資源詛咒”。

第三,誘發尋租和腐敗。由於我國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很多企業把資源收益等同於經營收益,完全忽略了國有資源的產權收益,使資源企業獲得了超過競爭性行業的超額利潤。不明確的權屬體系和超額利潤結合在一起,導致在資源開發過程中普遍存在尋租、官商勾結和內幕交易等現象,也助長了掠奪性開採,不僅使得開採效率大幅度下降,也使得礦難等事故頻發。為避免 “資源詛咒”的發生,我國資源收益分配體制改革應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要建立包容性的資源收益分享機制。導致資源型社會矛盾多發的主要原因在於,資源開發地居民在承受生態環境惡化、健康受損、物價上漲和失地等成本的同時,無法公平地分享資源收益。據世界銀行測算,開發地居民獲得的收益僅佔資源總收益的0.5%左右,這一問題已經受到國家的重視。中央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公共資源出讓制度,建立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等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機制,出讓收益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2011年我國又全面推開資源稅,增加了地方財政的收入。部分地方政府也開始探索資源收益的分享機制。例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台了 《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秩序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礦山開發利益補償和分享機制,切實保護礦區農牧民合理利益。可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已經認識到資源開發引發的社會矛盾,對於資源開發地社會穩定的嚴重阻礙。

第二,要建立可持續性的資源收益轉換機制。目前,開發地居民受益的主要渠道是土地補償費、移民安置費和勞務收入。由於資源出讓收益具有可耗竭性和波動性,一旦資源開發進入枯竭期,這些渠道就會斷裂,加之生態環境的惡化和產業結構的扭曲,極有可能使后代居民陷入返貧的困境,經濟發展也會陷入衰退。因此,必須把資源出讓收益的一部分轉化為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等長期增長要素,培育非資源產業發展,以較低的資源代價和社會代價規避“資源詛咒”效應,實現可持續發展。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基於包容性和可持續性雙重視角的礦產資源出讓收益分享機制研究”(13CJY041)階段性成果)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