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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若森 吏林山: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的戰略重點

2014年10月08日16:54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的戰略重點

  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以“放權讓利”的動態演進、政府治理邊界的邊際修正與競爭性市場體系的發展及其間互動關系的演化為主要內容,其實質是一種制度結構的演化與創新,其核心在於轉型期的國有企業治理重構。作為一種旨在推進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企業治理績效的制度變遷,轉型時期的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是一個動態演化的過程,需要對以下方面予以戰略性側重。

  重新定義政府的企業治理邊界

  轉型政府的新目標在於改善治理能力,其要義在於重新定義政府的治理邊界。就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及其深化而言,重新定義政府的企業治理邊界的實質在於重新明晰政府在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職能范圍、責任承擔、權利分配及其對國有企業權責利劃分結構產生效應的界限,即政府將本由其自身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從國有企業中分離出來,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將其本應享有的經營管理及利益分配等權利還給或賦予國有企業。在轉型期,重新定義政府的企業治理邊界是一個不斷進行邊際修正的過程。就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而言,政府的企業治理邊界必須堅持以下幾點:繼續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與有所不為”,從戰略上調整和深化國有企業經濟的整體布局﹔繼續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有企業現代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繼續強化國有企業經營者選聘的市場化與職業化導向,將之作為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的基礎和源泉﹔不斷加強國有企業改革中各種利益相關主體的權責利劃分結構的重構與優化,切實補償那些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遭受利益侵蝕或利益傷害的主體﹔不斷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培育並引導市場體系的完善與成熟﹔全面構建和優化社會保障體系,為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外部環境﹔依據國有企業分類改革的基本思路,漸次動態賦予國有企業更大經營自主權及更多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激發國有企業競爭活力。

  不斷強化企業的治理權威特征

  在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的既有實踐中,逐漸衍生出了兩類相互競爭的權威,即作為政治或政策供給權威的政府與作為企業治理權威的企業經營者,二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往往通過談判與博弈解決,其結果表現為雙方達成關於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分享的不穩態均衡。正因這種不穩態均衡的存在和不斷發展,中國國有企業治理模式才得以逐步由政府主導模式向企業主權模式或企業家治理模式轉變,后者的要義在於企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掌控於企業家或企業經營者手中,這本身即是一種新的企業治理機制。盡管單純的“放權讓利”改革並未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國有企業的活力與動力這兩大基本問題,甚至引發了內部人控制等諸多新問題,但從解決微觀激勵入手,以“放權讓利”為切入點的改革卻在中國經濟轉軌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創造出了一個實實在在的企業治理權威階層,且這一階層基於不斷獲得國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推動了中國新興市場資源配置機制的逐漸成熟以及中國國有企業主權模式轉變的深化與優化。正因如此,企業治理權威特征的強化事實上一直是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及其深化進程中暗含的微觀邏輯主線。毋庸置疑,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的核心命題在於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治理邊界關系,其要義則在於推進中國經濟增長從以政府或官員作為行政選擇主體並過度耗費資源向以企業家作為市場選擇主體並有效配置資源的方向轉型。為此,就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而言,必須不斷強化企業家本位或企業治理權威的特征,以期最大限度地解決中國國有企業的活力與動力這兩大基本問題。

  動態優化企業治理邏輯與體系

  盡管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可能會成為中國乃至世界公司治理的發展方向,但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的現狀、發展的階段性以及利益相關者主權模式所必須基於的配套制度安排尚顯薄弱,決定了至少目前在中國提倡利益相關者主權尚為時過早。所以中國國有企業目前尚須基於股東主權的治理邏輯,繼續加強股東、債權人、企業經營者及員工等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利劃分和制衡,並隨著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與完善、金融與財稅體制及証券市場改革的縱深發展,不斷提升其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的特質與功能。當然,在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的過程中,其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的創新亦須逐步導入利益相關者主權的治理邏輯,特別是應對異質性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權利予以足夠重視,並盡力賦予其可能的制度安排支持。另外,在不斷動態優化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的同時,尚須進一步加強與完善外部市場體系對國有企業的治理功能,即基於企業控制權市場、產品市場、經理市場與企業家市場、債權市場及一般勞動力市場等各種競爭性市場傳導的壓力與動力而促進國有企業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激勵相容。在中國國有企業從其現狀走向目標治理的進程中,加強與完善其外部市場治理體系的功能必須基於政資分離與資企合一而正確定位國有企業治理中的政府角色與功能。與此同時,進一步推進外部市場治理體系整體結構的建設與優化,以期國有企業治理能夠更好地基於外部市場治理體系的功能而得到不斷優化。

  適應性重塑企業治理文化與模式

  社會文化與公司治理具有內在的關聯性。靜態地看,既有的社會文化價值模式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起著重要的支持作用,正因各國或地區的歷史文化傳統存在差異,才導致了各國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制度安排產生差異,並衍生出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樣性﹔動態地看,公司治理與社會文化之間處於一種張力狀態,一旦既有的社會文化價值模式不能適應社會文化的發展與變遷,則社會文化變革的滯后性將會對公司治理模式的變革起到阻滯作用。此外,公司治理的制度變革路徑常因國別或地區而異,要求得對一國或地區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正確理解,須將其置於該國或地區特定的公司治理環境框架之內進行。事實上,在世界范圍內,任何公司治理模式均不具有普適意義,即便一國或地區之內的情境與其國際義務交錯混雜,其公司治理制度變革的動力亦須極大地依賴於該國或地區之內的公司治理環境。就公司治理的理論與實踐而言,中國相對缺乏傳統的根基,中國國有企業的既有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制度移植的特征,各種基於既有陳舊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及基於人為利益與權力本位的思想觀念尚在阻礙著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的深化。就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而言,根植於中國國有企業所處的社會文化與制度環境並適應性重塑其治理文化與模式是題中之意。在適應性重塑其治理文化與模式的進程中,中國國有企業除整體適應優化產權結構及完善公司治理法律體系等改革進程之外,其各自尚須基於對自身的資源稟賦與能力、經營環境及經營目標的戰略考慮而對其治理文化與模式作出特性化的適應性重塑。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及其演化路徑研究”〔批准號:08CJY032〕的部分研究成果)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