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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衍偉:深化資源價格與稅收體制改革要有新思路

2014年09月29日16:41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深化資源價格與稅收體制改革要有新思路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深化資源價格與稅收體制改革研究”首席專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資源價格和稅收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也是提高資源生產力的迫切需要。深化資源價格和稅收體制改革要有新思路,應按照“價稅分開、市場定價、稅收綠化、機制聯動、保障權益”原則,理順資源產品價格比價關系和形成機制,構建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的稅收制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並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所謂價稅分開,就是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和稅收分離,價稅關系由現在的價內稅模式改為價外稅模式,使價稅各歸其位、各司其責,分別發揮價格的市場引導和稅收的調控功能。價格主要履行市場角色的功能,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作出理性選擇,促使自然資源要素不斷優化配置﹔稅收主要承擔政府角色的職責,政府主要通過稅收手段調控資源性產品的生產與消費,並對自然資源市場的失靈和外部性進行必要的糾正,這樣才能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減少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防止資源價格扭曲。能不能真正實現價稅分開,關系到市場“看不見的手”和政府“看得見的手”的作用邊界,可以說是我國資源價格與稅收體制改革成功與否的重要標志。

所謂市場定價,就是實施價稅分離后,資源性產品要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的前向和后向環節都可以作為競爭性環節,其價格都應放開市場准入並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對部分不能形成競爭的領域也要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建立符合市場導向的價格動態管理調整機制。這其中的關鍵,是要掌握真實合理成本,以社會平均資金利潤率為基礎確定合理的利潤水平,形成協調完善的市場價格體系。具體來說,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使價格能夠反映資源能源品的稀缺性、內外部成本以及供求關系,對企業和居民節約使用資源能源形成內在激勵機制﹔讓資源使用者依據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對投入要素進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較,以最低的成本使用資源,資源供給者則依據要素市場價格來調整供給,以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資源市場體系,促進市場競爭,提高配置效率。

所謂稅收綠化,就是要理順稅收與生態文明的關系,兼顧污染者負擔、使用者負擔和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尋求稅制結構與生態文明制度的最佳結合點,用生態文明的發展理念“綠化”稅制。完善稅目稅率設計,健全稅收激勵機制,強化稅收約束手段,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稅制,實施環境稅費改革,使價格更好地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反映市場上資源產品供求關系、反映附加在資源產品上的所有成本。通過綠化稅制的頂層設計與生態文明建設的互動,實現稅收制度與生態文明制度的有機結合,形成以資源稅、環境稅和消費稅為主體稅種,其他稅種有機配合的綠色稅收制度,使綠色稅收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達到25%左右,佔GDP的比重提高到5%左右,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營造最理想的稅制條件和政策環境。

所謂機制聯動,就是考慮到資源價格改革和稅制改革都是改革攻堅階段的“硬骨頭”,且兩者相互影響,為此必須建立聯動機制,做到取長補短、相得益彰。任何資源性產品有稅必有價、有價必涉稅,這是因為價格和稅收聯動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必然規律。價格是稅收運行的載體和基礎,而稅收必須借助於價格來體現、反映與完成。為減少改革成本、取得最大改革效益,價格改革不能“就價格論價格”、稅制改革不能“就稅收論稅收”,而必須將價稅改革“打包”,在改革時機的把握、制度的銜接、政策的協調以及工作的推動等方面聯合攻關、“捆綁”實施,這樣才能做到取長補短、相得益彰,使最稀缺的資源得到最節約的使用。

所謂保障權益,就是通過資源價格的市場分配和稅收的再分配功能,全面構建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依法科學合理保障自然資源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資源價格和稅收體制改革需要重塑政府與企業之間、上下游企業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理利益分配關系。國家作為自然資源所有者,應當通過稅收代表全體人民獲得相應收益,並採取從價計征的方式使稅收與能源資源市場價格、進而與資源開採收益聯系起來,最終使因資源開發而獲得的超額利潤,即資源性產品價格中的資源價格部分,全部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保証全體人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為此,要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使價格全面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要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自然資源的各領域。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