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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樣性公約》 的意義及其影響

—— 訪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李河

2014年09月25日08:30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中國社會科學報》:作為人類文化發展史上最重要的文獻之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的制定通過,昭示了對人類社會構成基本准則的某種特定理解被普遍接受的過程。作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世界文化多樣性與構建和諧世界研究”首席專家,請您簡單介紹一下該公約通過情況及其意義?

李河:2005年10月,第33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高票通過《文化多樣性公約》,這是該組織繼《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世遺公約》)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公約》(以下簡稱《非遺公約》)后的第三大文化公約。根據程序,公約通過后,尚需經30個國家批約方能生效。1972年的《世遺公約》從通過到生效用了37個月,2003年的《非遺公約》用了30個月,而《文化多樣性公約》僅用了17個月。這個批約速度是史無前例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並起草這樣一份人類文化多樣性公約,無疑是關乎全人類福祉的一件大事,也是人類文化史上一次特別重要的整體性觀念轉變。在某種意義上,它可以被理解為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一種逆向結果,意味著經由全球化的浪潮,人類的有識之士顯然已經決心開始從基本的倫理價值層面上,唾棄地理大發現時代以來已經持續了幾個世紀的西方中心論這種文化偏見——正是經由西方文化真正鞏固了它的全球性統治地位。

《中國社會科學報》:為什麼要推出《文化多樣性公約》呢?

李河:這涉及《文化多樣性公約》出台的特定國際背景。公約從醞釀到通過,國際上一直存在兩種觀點:贊成派是以法國和加拿大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第二集團,還有印度、墨西哥、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反對派則以美國和以色列為代表。由上述對立,我們可以形成兩個極為重要的判斷:判斷一,法國、加拿大以及發達國家第二集團與美國在《文化多樣性公約》問題上形成的對立,是具有相同價值觀的西方世界內部出現的第一次文化沖突﹔判斷二,《文化多樣性公約》是發達國家第二集團與多數發展中國家為因應美國的文化強勢而形成的“合縱之舉”——即所謂“合眾弱以御一強”。

為什麼會這樣呢?眾所周知,伴隨經濟全球化與現代傳媒技術的迅猛發展,美國在文化貿易方面一家獨大,其電影、網絡和視聽產業橫掃全球。為了保護自己的文化自主性空間(如語言)和文化產業空間(如影視業),法國、加拿大等國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等談判中多次祭出“文化排除”或“文化例外”的說法。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首次提出“文化多樣性”的說法,把文化生態和以文化為基礎的發展等觀念融為一體,為發達國家第二集團在文化問題上與美國博弈提供了新的利器。在此背景下,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推出《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5年《文化多樣性公約》通過。相比於“文化例外”的說法,“文化多樣性”具有明顯的優點:它使法國、加拿大代表的發達國家第二集團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找到了富於道義感的理論和政策話語,也是將自己的文化訴求轉化為國際文化政策的一次成功實踐。

《中國社會科學報》:《文化多樣性公約》的適用對象和實施重點是什麼?

李河:我們知道,《世遺公約》和《非遺公約》的保護對象很具體。前者針對有形的物質的自然文化遺產,如具有歷史和審美價值的建筑物、碑雕、洞窟和具有珍稀科學價值的自然景觀等﹔后者保護的是無形的文化遺產,如流傳下來的民族民間文學、舞蹈、音樂、禮儀、醫學、建筑術等。而《文化多樣性公約》卻顯得很抽象,用某些評論者的話說,“非常哲學”。該公約中反復出現的話題是:尊重和保護各地區和各國的文化多樣性﹔鼓勵文化間的交流對話﹔鼓勵各國利用文化政策和文化產業以促進和繁榮多樣性的文化,等等。其實,可以將其歸結為一點,即保護人類所依賴的、以多樣性方式存在的“文化生態”。正因如此,有學者認為《文化多樣性公約》與1992年聯合國規劃署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同等重要。這樣一來,《文化多樣性公約》成了迄今為止外延最大的文化公約,涵蓋了《世遺公約》和《非遺公約》,可以說是其“上位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與其他兩大公約有個明顯區別:其標題中不僅有“保護”的字樣,更出現了“促進”這個關鍵詞。換句話說,以“促進”來“保護”是《文化多樣性公約》的重要特征。所謂“促進”包含兩方面:一是推動發展中國家制定有利於文化發展的政策﹔二是推動發展中國家培育由現代傳媒和視聽技術支撐的文化產業。后面這條非常重要,它說明《文化多樣性公約》不是要把自己封閉起來以消極對抗文化貿易和服務的全球化。

《中國社會科學報》:中國在公約締結過程中扮演了什麼角色?您覺得我國能否在落實公約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李河:我國從一開始就積極參加《文化多樣性公約》的醞釀和談判,是亞洲第二個批約國,也是第一、二屆“政府間委員會”成員國。此外,我國多次舉辦相關會議,如發起成立“世界文化多樣性論壇”等﹔積極支持設立“文化多樣性國際基金”,是發展中國家中捐款最多的國家。

我國在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盡管如此,我們對“文化多樣性”的理論及相關國際爭論還缺乏研究。我們還注意到,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是公約的積極推動者和“國際文化多樣性基金”捐款大戶﹔非洲和拉美是公約的積極參與者和基金項目的積極申請者。但亞洲尤其是亞太地區的多數國家卻表現消極。這個現象亟待改善,因為亞洲人口佔世界的60%以上,其民族和種族數目高達800個以上,佔世界80%以上。缺少這個世界上文化多樣性程度最高地區的積極參與,公約的代表性必然受到削弱。中國可以在推動亞太國家積極締約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中國更有必要認真評估“文化多樣性”觀念的理論意義和政策后果,評估它對發展中國家文化發展產生的影響,從國情出發,確定我國應在公約約定的哪些領域能有更大的作為。(本報記者 劉倩)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