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 資料圖片
當前,我國某些領域、行業、群體出現的誠信道德失范問題,侵蝕到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成為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由此引發的社會信任危機,擾亂市場和人的心靈秩序,積聚社會矛盾,挑戰人類道德底線和社會正常運行的閥限,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軟肋”。為此,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印發了《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把誠信建設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作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重要舉措。
誠信建設制度化,是促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於我國現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狀以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信用建設的歷程和經驗,筆者以為,我國當前應從三方面著手推進誠信建設的制度化。
信用管理的外圍法與核心法兩大系統協同共建
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在於制度﹔誠信制度建設的關鍵,在於信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分為兩大系列:一是直接處罰欺詐失信主體的法律法規,也稱外圍法,如《刑法》《民法通則》《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與誠信相關的條款﹔二是保障信用信息採集、公開、使用、共享的法律法規,也稱信用管理的核心法律。目前,我國存在著信用管理的外圍法懲罰力度不夠、核心法律法規缺位的問題。因而,完善誠信保護的外圍法和加快制定信用管理核心法律是當前我國誠信法律制度建設的雙重任務。
修訂外圍法涉及誠信的條款,加大對欺詐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使人們不敢失信、不願失信。我國需要依法對失信主體(自然人、企業、社會組織)重典治理,既嚴懲失信者又警示他人要誠實守信。與國外法律對欺詐失信行為的懲罰相比,我國相關法律的刑罰力度普遍偏低,難以產生法律威懾。《法國刑法典》對詐騙罪的規定,強調其行為性質,隻要是採取了欺詐伎倆,輕則處5年監禁並科250萬法郎罰金,重則處7年監禁並科500萬法郎,並適用資格刑。《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對通過欺詐不誠實地從他人處獲取了某種經濟利益的行為人,處以10年監禁。我國《刑法》對詐騙罪數額與懲罰的規定,不僅存在把犯罪數額作為詐騙罪既遂標准的后果論傾向,而且懲罰力度不足以產生利益牽制的威懾力(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懲罰,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最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種欺詐失信成本和風險低下的社會現實,客觀上產生了“縱容”或“激勵”非誠信行為的道德悖論。依法制裁失信者,需要盡快對我國現行《刑法》《民法通則》《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與誠信相關的條款,進行修訂完善。在修訂中,一是要考慮誠信行為的“善意與惡意”的行為性質,改變目前單純的后果要件論定罪方式﹔二是要加大對欺詐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讓失信者付出慘痛代價、罰其傾家蕩產而不敢投機失信﹔三是要修改籠統性的法律條款,細化、明確信用、欺詐方面的法律規定,減少“選擇性執法”的空間。
把信用信息公開法的立法工作提到議事日程,漸進制定信用管理的核心法律體系,使信用信息能夠合法採集和使用,建立守信聯獎、失信聯懲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既需要相關法律對失信主體進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直接處罰,也需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和信息的公開、共享、傳遞機制,使企業或個人的信用記錄普遍公開和廣泛傳播,使失信者到處碰壁,良信者處處獲益,從而構成對投機失信企圖和行為的利益鉗制。目前,我國推行公民個人、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唯一信用代碼制度,實現社會信用主體信息的歸集、查詢、公示,就是要實行信用記錄與評價對失信者的持久社會處罰。事實上,要發揮信用信息的獎罰作用,不僅需要解決征信網絡平台問題,更需要解決征信的合法性問題。因為對自然人或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與評價,關涉個人和企業的合理權益的保障、征信機構的誠實記錄以及公正評價等問題,而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針對信用信息採集、使用、披露、保護的全國層面的信用法律,所以,制定和頒布信用信息採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誠信建設制度化的當務之急。換言之,要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的“信用信息合規應用”以及中央文明委《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的“依法收集、整合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的目標,盡快制定信用信息合理採集和使用的相關法律制度是關鍵。
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制度
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壘”和“孤島”現象,讓失信記錄見陽光,使失信者無處躲藏,有賴於信用信息的及時歸集,形成信用記錄,使自然人、企業、社會組織涉及誠信的行為留有痕跡。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需要四個配套條件:第一,具有信用法律法規體系,使信用信息能夠依法採集﹔第二,具有信用標准體系,使信用檔案的建立有“標准”可依,全國通用,與世界接軌﹔第三,具有全國統一的征信平台﹔第四,具有“各部門各地區信用信息系統統籌整合”的制度保障,使及時歸集信用主體不同領域的信用信息成為可能。信用主體活動的多領域性以及社會組織對信用主體的多系統管理方式,使得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分屬於不同系統和部門,而信用主體完整的、綜合的信用記錄的形成,需要對不同領域、不同系統信用信息進行整合。目前,在我國,不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正在建立中,而且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也處於分割、分散狀態。要破除各系統之間、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亟須修訂和完善相關制度,明確不同系統和部門信用信息公開的義務以及未能履行義務應負的責任。具而言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明確規定公安、法院、工商、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所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規定不公開信息所承擔的責任,且對信息不歸集的行為責任進行明確規定,避免政府信息歸集受部門利益阻礙而擱淺。發揮銀行、保險、社區等社會組織機構的作用,要求它們及時提供所轄成員真實的信用記錄。我國在征信平台的建設上,應該盡快實現四大系統信息平台的對接與整合:金融系統的個人和企業信貸的信用信息平台,工商管理的個人和企業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系統的個人與企業的法律懲罰信用信息平台,保險、電信、水電、房租等系統的繳費信用信息平台。
建立信用記錄的廣泛使用制度
我國社會中存在的守信者無優待、失信者無懲罰的“誠信無用”的社會現實,與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記錄在經濟社會中未能成為其生活和交易的“通行証”無不相關。所以,建立健全激勵誠信、懲戒失信長效機制的關鍵,是要建立信用記錄的廣泛使用制度。
把誠信嵌入到利益獲取的關口,實現“誠信獲益、虛假失信虧利”的社會正義。我國需要推行信用記錄的廣泛使用制度,建立過去、現在與將來誠信記錄與利益聯動的一線貫通機制。建立誠信紅黑名單制度,把企業生產、經營的信用記錄納入到企業的注冊登記、資質審核、年度考評等監督檢查環節,對良信企業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的各種優待政策。相反,對不良企業,在曝光、加強審查的同時,實行某些行業經營的禁入限制﹔把個人的信用記錄融入律師、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教師等職業資格准入和職稱、職務晉升中,“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一票否決’”。把誠信記錄內嵌於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各種社會利益活動中,使信用記錄成為人們就業、升學、升職、信貸、租賃以及企業經營、貸款等交互活動中利益獲取的“關卡”,人們自然會珍惜誠信記錄,維護誠信信譽。“處處用信用、時時講信用”“守信者得利、失信者損利”的“德得相通”社會環境,是最好的、最有效的誠信教育,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社會支持系統。(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此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研究”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