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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剛:《文化多樣性公約》與文化多元主義

2014年08月13日10:43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保護文化多樣性已成為全球共識。正確認識和踐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多樣性公約》,對於增強中華文明的世界影響、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回顧《文化多樣性公約》的由來可知,它源於1993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談判。當時談判的一方是日本等國支持的美國,另一方是歐盟及加拿大。美國認為“電影和所有音像制品將來也應該屬於100%的自由貿易產品”,而歐盟則認為這些產品不是普通商品,還具有文化屬性,因此堅持“文化例外”的主張,該主張在當時的“文化多元主義”理論中找到了道義支持。后來公約文本使用的“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則是經反復推敲而確定的最終表述。

文化多元主義是20世紀八九十年代興起的“后現代”理論。它希望超越基本人權而作出一種對文化差異的更多肯定。那麼,歐洲國家在創立《文化多樣性公約》時是如何借用這種后現代倫理學理論的呢?首先,作為一個處理國際關系的法律工具,這裡主張的文化多樣性重申了主權國家的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公約》起草和談判過程中不斷提到全球化及某些國家的強勢文化產業對弱小國家的文化構成了威脅,強調特定國家的文化傳統作為其國民的身份認同不可缺失,不能簡單遵從國際分工的經濟學原理行事。此外,文化繁榮還是各國健康及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因此,所有主權國家都應有所作為,維系並推進本國文化及其各種表現形式的發展,以此增進全球文化多樣性的繁榮,保障所有人的文化權益。

然而,生效后的《文化多樣性公約》在國際場合的應用似乎不是很多,國際文化多樣性基金籌資能力也不強,資助項目的效果並不顯著。分析各種文化多元主義理論,也許有助於我們對這種狀況的理解。

加拿大哲學家金裡卡認為,不同的文化多元主義主張了兩種不同的群體權利。一種是對內的、壓制性的,要防止群體內部成員受變革或分離因素的影響。這時社群或某種傳統文化具有對群體內個人的優先地位。另一種是對外的、保護性的,僅僅希望保護群體及其成員不受外來壓力的影響。這時內部的發展、變革動機仍然可以得到鼓勵。這兩種權利主張分別與上述兩種文化多元主義相對應。就是說在國際政治現實中,不同國家的政府實際上可能分別奉行著兩種不同的文化多元主義政策,持兩種理論立場的政府都會支持《文化多樣性公約》。顯然,《文化多樣性公約》的通過得益於文化多元主義含混的包容性。

然而,國際關系的日常競爭表現在經濟與國際貿易上,歐盟國家便是想用《文化多樣性公約》扭轉在國際文化貿易中的被動局面。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多樣性公約》的文化多元主義只是“自由主義框架內的多元文化主義”,僅僅是借助文化對於民族國家的意義理論,為歐洲各國政府扶持本國文化產業的經濟政策找到合法性依據。歐盟是一個超國家經濟體,經濟總量與美國在伯仲之間,科研力量也很強,唯獨在文化產品方面難以抗衡美國。究其原因,歐洲因為通行若干民族語言和特色不同的民族文化,所屬國家的文化產品及服務市場很難形成規模,難以獲得強大競爭力。相比之下,美國文化產品,尤其是影視等大眾文化產品卻在全球市場獨佔鰲頭。歐洲人認為,美國影片在國內有巨大的消費人口支撐,即使是大制作的影片在出口前也已回收了成本,出口獲得的完全是利潤。歐洲國家電影消費人口有限,觀眾間又有語言分隔,再好的電影也難以在國內回收制作成本。這種局面在有限的未來看不到改變的可能。因此,要弘揚文化,通過市場廣泛傳播文化,就要借助政府和公共財政的扶持。現在,《文化多樣性公約》給這種政策提供了合法性依據。

當然,國際間的進出口貿易永遠會要求平衡,文化貿易上的損失也許還會在其他貿易上獲得補償。因此,歐洲各國對文化產業的扶持也隻能以提高本國文化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為目標,長期的補貼、資助不是扭轉劣勢的根本辦法。而對於不少發展中國家而言,有了《文化多樣性公約》這個國際法工具,也僅僅獲得了新的道義支持,如果不在國內積極培育文化市場,發展自己的文化產業,再優秀的傳統文化在現代化過程中也難逃衰落的命運。文化的創新發展是所有公民創造力發揮的結果,而市場是讓這種創造力充分發揮出來的制度安排。

《文化多樣性公約》的國際場合運用值得關注。不同國家也許會對公約精神作不盡相同的解釋。作為對《文化多樣性公約》的支持,文化多元主義理論也將面臨新的質疑和挑戰。這更說明,文化的作用在新世紀國際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不能置身其外,我們的文化發展繁榮需要改革創新文化體制,做大文化市場、做強文化產業,也需要恰當有效的公共文化政策。這方面,國際上的一些成功經驗值得我們認真吸收和借鑒。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專刊特約撰稿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