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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梅:非農化背景下村落秩序的多維互動

2014年08月11日16:1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秩序問題一直是社會學的中心問題,村落秩序則是當下中國社會的重要問題,非農化背景下村落秩序所呈現出的多維互動值得我們更加深入地探討和研究。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加速,“非農化”進程也在加快,村落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的村落發生了重大的非農化變遷。這些村落在某種程度上具備了城鎮的要素,呈現出生活方式城市化、人際關系理性化、社會關聯“非共同體化”和村落公共權威弱化等諸多特征。村落社會的巨變不僅表現為社會形態的變化,還表現為社會秩序機制上的深刻變化。市場的因素、國家的力量逐漸進入村落,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我們僅用費老所提出的“差序格局”、“禮俗秩序”來解釋人們的行動邏輯是不夠的。筆者通過對浙江省非農化村落的考察及有關村落秩序文獻的閱讀,將非農化背景下村落秩序按照其生成主體、生成的內在邏輯兩個維度劃分為三種類型,即原生性秩序、后致性秩序和建構性秩序。

原生性秩序主要表現為傳統和地方性知識

原生性秩序是隨著村民、自然與社會長期互動的過程而形成的,規范著村民、自然與社會的基本關系結構,從而維系著村落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原生性秩序的主體即村落本身,包括了村落中的人、自然與社會等元素,生成的邏輯即自發自覺,而非外力所迫。這種秩序可以理解為哈耶克的 “自發秩序”,即一種非經個人或權威機構設計、自我生成的內部秩序。原生性秩序主要表現為傳統和地方性知識兩種類型。傳統包括歷史傳承下來,人們共享的價值觀、規則、習俗、信仰等。雖然在非農化背景下,新的觀念對村落傳統產生了極大的沖擊,但傳統仍具有很強大的慣性,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人們活動的方向、方式,規定了語言和符號使用的對象和方法,調整著當下人們的各種社會關系。傳統本身只是一個時間維度的概念,並沒有價值判斷,而優良的傳統更是一種資源、一種理念、一種共享的文化通則。“地方性知識”由美國學者克利福德·吉爾茲提出,“地方性”既指特定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又包含著特定的歷史文化條件所形成的立場、觀念和價值等。這些地方性知識的運行邏輯產生了以地方性知識體系為基礎的共同體行動策略和共同的社會秩序,如“鄉規民約”、“習俗”、“土經驗”、“土辦法”等。傳統強調時間維度,地方性知識強調空間維度,但二者又都內生於村落本身,因此二者既有區別也有交叉。

后致性秩序最典型的代表是市場規律與契約法律

后致性秩序,即秩序是在村落的發展過程中通過某種力量或在某種目的的推動下逐漸形成的。后致性秩序最典型的代表是市場規律與契約法律。隨著非農化進程的推進,大量工業和商業在村落發展,市場規律便隨之成為了村落秩序的新力量。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村落社會流動增加,就業多樣化,社會經濟分化,人們的互動方式更多元化,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也更復雜化,理性、精於計算等“經濟人”的邏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村落中的人們。於是,人們逐漸具備了市場意識、競爭觀念,市場規律就這樣引領著村落向現代化方向發展。與此同時,契約和法律逐漸成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又一力量。在商品交換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訴求通過契約來維系,而契約的有效性則以法律為后盾,這就意味著法律在村落社會中的作用不再“形同虛設”。

建構性秩序的表現形式是村級治理

建構性秩序,即秩序是依靠外來制度安排形成的。建構性秩序的主體是村落以外的主體,如國家或其他行政級別的主體。其生成邏輯是建構性的,是在外力介入並推動下生成的秩序。建構性秩序的根源是國家權力,表現形式是村級治理。有學者指出,在前現代社會,國家與鄉村有緊密的銜接關系,國家的治理體系是在鄉村治理體系的基礎上建構起來,國家將鄉村治理體系緊緊地吸附在自身的治理體系之中,但城市化改變了國家治理重心。當下,非農化再次改變了國家的治理邏輯,曾遠離國家權力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村落也逐步被納入到現代國家的治理視野之中。從國家建設的角度來看,社會一體化的制度與機制要進入村落社會,以國家名義供給的教育、公共財政和衛生醫療等公共物品、公共服務也要進入村落社會,因此國家權力是建構性秩序的合法性來源。村級治理是村民憑借《村委會組織法》的條款,選舉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干部,通過民主的辦法來管理村級財務及村集體事業。村級治理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務的過程,其權利的分配方式是“自下而上”的,而這也是國家制度安排的結果,因此雖是村民自治但仍然是建構性的秩序。

三種秩序的互動決定村落社會發展

在非農化背景下,村落社會不僅在社會形態上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內在的秩序機制也呈現出了多元化,並且發生著多維互動。

首先,就原生性秩序與建構性秩序而言,原生性秩序是來源於村落的自生性力量,因而其運作方式是自下而上﹔而建構性秩序則來源於國家權力的力量,其運作方式是自上而下,隻有這兩種秩序形成良性互動才能更好地推動村落的發展。一方面,原生性秩序是基礎,建構性秩序必須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發揮作用,國家的制度、政策要進入村落,必須建筑在村落社會具有比較強的原生性秩序結構之上。而另一方面,隨著村落社會的生產和生活全面融入現代化過程之中,村落社會的轉型,也不能離開國家因素的有效作用。

其次,就原生性秩序與后致性秩序而言,原生性秩序是伴隨著村落的形成而形成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傳統和地方性知識﹔而后致性因素則是伴隨著非農化的過程而形成的,最典型的代表是市場規律與契約法律。二者的生成邏輯不同,分別代表了傳統性與現代性,因此這兩種秩序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沖突。當然,這兩種秩序本身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但如何調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就將決定著村落發展的方向和步伐。

最后,就建構性秩序與后致性秩序而言,兩者都需要在原生性秩序的基礎上發揮作用,但前者隻能以外生的形式生成,而后者既可以是內生的也可以是外生的,前者隻能自上而下地運作,后者既可以自上而下也可以自下而上地運作,因此,后致性秩序具備了建構性秩序所不具備的靈活性及優越性,作為建構性秩序的主體則可將某些“建構性秩序”轉化為“后致性秩序”,從而更具活力和操作性。如國家要在村落中推行某項政策或措施,既需要自上而下的宣傳,也需要將其轉化為村落的需求,從而有了自下而上的動力。

秩序問題一直是社會學的中心問題,村落秩序則是當下中國社會的重要問題,非農化背景下村落秩序所呈現出的多維互動值得我們更加深入地探討和研究。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重點項目 “城市化進程中村落變遷的特征概括與規律分析”(12ASH003)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社會學院、浙江省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所)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