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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亞明: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

2014年07月14日08:5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進一步消除社會結構分割、社會資源排斥、社會心理疏離,促進少數民族社會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重要路徑。

在論及西方多民族國家建設經驗的時候,中國學者引述最多的莫過於多元文化主義和族際政治整合。然而,很多人卻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多民族國家建設的相對成功,也往往與推進社會融合密切相關。原因很簡單,族群文化多樣性所產生的社會張力需要由社會融合來平衡,族際政治整合要求的社會結構需要由社會融合來構建。因此,在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和權利的同時,積極促進少數民族社會融合,已經成為當代多民族國家建設的現實要求。中國學者長期在政治、文化、經濟的框架下思考民族問題,對於民族問題發生、發展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基礎等的研究亟待與時俱進的理論創新。近年來,中國民族問題的現實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切實加快少數民族社會融合,增強國家認同,是有效推進中國多民族國家建設的關鍵因素。2014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工作,明確提出“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積極促進少數民族社會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重要路徑,也是中國多民族國家建設必不可少的基礎性環節,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社會融合可以界定為“人們在充分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共同利益、多元主義和多樣性、非暴力和團結的情況下一起生活的能力以及參與社會、文化、經濟和政治生活的能力,包括社會發展的所有方面和所有政策”。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作為當代公共政策領域的核心概念,社會融合在諸多國際組織和西方國家的學術研究與政策實踐中得到了廣泛而深入的應用。1995年,聯合國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通過《行動綱領》,將社會融合確定為世界各國社會發展面臨的三大問題之一。“多數社會由於其多元性質,有時會產生不同群體無法實現和維持和諧與合作並平等取得社會一切資源的困難。在法治的框架內充分承認每個個人的權利並非永遠都有完全的保証”。社會融合對於多民族國家建設的意義正體現在這兩個方面:第一是形成一種對民族、種族、宗教、文化多樣性具有彌合作用的社會結構﹔第二是在 “平等”、“法治”等基本價值失靈之際,為多元社會提供一條行之有效的建設路徑。有鑒於此,我們有必要從社會融合的三重意涵出發,聯系中國民族問題的實際,廓清多民族國家建設的內在邏輯關系。

社會結構意義上的社會融合

社會結構意義上的社會融合大致對應於英文socialintegration,也可直譯為“社會整合”或“社會一體化”,表明的是個體對某個群體的參與程度及群體成員間相互依賴的程度,強調參與到社會結構之中並與其他社會成員產生關聯。社會整合所針對的負面社會狀態是社會分割(socialsegment),后者主要標示社會成員之間在社會結構上的斷裂狀態。在這個意義上,社會融合的功能就是消除社會結構上的碎片化,促進群體間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形成。語言、宗教、文化、心理和認同上的差異,客觀上影響到個體或群體的社會互動,使得多民族社會極易出現社會分割的局面,這也是多民族國家積極強調社會融合的重要原因。社會結構上的分割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充滿張力,在特定場景下統一的社會可能沿著社會結構的裂痕分化成若干對立的社會群體,進而危及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在西方語境下,學者提出“平行社會”(paralelsoci-ety)的概念,來描述一些多民族國家中少數族群與主流社會之間在社會結構上嚴重斷裂的場景。毫無疑問,社會結構上的斷裂與嵌入型社會結構的目標之間是相互背離的。在中國語境中,積極推動社會融合,打破民族社會界限,無疑正是建立這種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重要途徑。

社會資源意義上的社會融合

社會資源意義上的社會融合大致對應於英文socialinclusion,也可以翻譯為“社會吸納”。當我們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社會融合一詞時,所針對的負面社會狀態是社會排斥(socialexclusion)。社會融合作為一個社會政策概念,正是起源於學者們對社會排斥的研究。社會排斥是一個復雜和多層次的過程,涉及資源、權利、物質和服務的缺失或拒斥,部分社會成員因而無法參與社會主流群體正常的活動。阿瑪蒂亞·森提出社會排斥是一種社會參與資源缺失的結果,而這些資源恰恰是社會融合活動所必需的。歐盟委員會將社會融合界定為一個過程,“它確保那些處於貧困和社會排斥風險中的人們獲得必需的資源和機會,使其充分參與經濟、社會、文化生活,並得以享受他們所在社會正常的生活標准和社會福利”。在社會資源意義上,社會融合強調的是社會成員平等共享社會資源和生活機會。然而在多民族國家中,由於一些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歷史因素與文化因素、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的存在,不同民族群體可能在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分享上存在顯著差異,嚴重情況下甚至會形成民族社會分層。因此,在致力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堅持改革發展成果共享的歷史進程中,積極推動社會融合,平等分享社會資源,是支持和引導少數民族群體積極參與建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內在動力所在。

社會心理意義上的社會融合

社會心理意義上的社會融合對應著英文socialcohesion,可以直譯為“社會凝聚”,通常指在文化多樣性的社會背景中,將生活在同一社會中的人們團結起來。社會融合所針對的負面社會狀態是社會疏離(socialalienation),也即個體或群體對社會缺乏心理歸屬感。此時社會融合的意義和功能就體現為對社會成員或社會群體心理疏離的調節,通過對社會結構的參與形成社會歸屬感,並最終達成社會認同的穩定心理狀態。這個意義上的社會融合,主要致力於如何構建和鞏固社會結構的問題,強調的是各社會群體之間存在著相互吸引的力量,正是這種抽象力量支撐起了整個社會結構。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面臨著參與主體眾多、內部張力巨大的挑戰,通過促進社會融合形成跨越民族的統一社會認同,為這種社會結構提供社會心理支撐就顯得尤為必要。此外,切實解決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張力問題,歷來是多民族國家建設的理論難點,很多學者希望通過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手段實現認同整合,在實踐中卻存在難以突破族裔身份與公民身份對壘的困境。促進社會融合,建構社會認同,並將社會認同作為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溝通橋梁,這種認同溝通模式應該成為多民族國家建設的一種有益嘗試。

總而言之,在全面深化改革、鞏固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實踐中,進一步消除社會結構分割、社會資源排斥、社會心理疏離,促進少數民族社會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重要路徑。這種各民族融合參與共建的社會結構會為中國的多民族國家建設提供穩固的社會基礎。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多民族國家建設視角下少數民族社會融合的理論與實踐研究”(11CMZ001)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