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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兆雲: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實現路徑

2014年07月09日16:5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目前我國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制度存在著不可持續性,主要表現為:(1)建立政府和個人共同繳費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大勢所趨,目前我國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制度屬於確定給付制(DefinedBenefit,DB),不符合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2)現行制度不具有轉移接續性,即隨著人員身份的改變 (如從國家政府機關人員轉變為企業員工),該制度不能轉移接續﹔(3)財政通融實行隨收隨付制,難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並加劇國家財政壓力﹔(4)現行制度沒有體現個人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基於以上認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總的目標為:個人在職期間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退休金,逐漸將退休金的承諾方式從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DefinedContribution,DC),建立與政府補貼部分共同組成的 “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其實現路徑包括:

1.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間人逐漸過渡”的原則。從2015年開始以15年時間作為過渡期,到2030年完成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前退休人員實行現有的退休金制度。2030年后退休人員實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期間退休人員按照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多少和繳費年限,實行過渡性退休金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混合模式。

2.個人按照其工資總額繳納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2015年個人繳納其工資總額3%的養老保險費,到2030年逐漸提高到其工資總額的8%(這裡參照企業職工的個人繳納比例,以便為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基礎)。

3.供職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單位繳費比例不低於企業工資總額20%的規定,從2015年開始,供職單位繳納其工資總額20%,建立基礎養老金,實行社會統籌。

4.關於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待遇問題。首先,國家根據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職務、職稱、職位以及地區等因素)制定不同標准的基礎養老金 (考慮到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水平,可以設定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40%之間),並形成與物價變動水平挂鉤的基礎養老金增長機制。2030年后退休人員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以其所繳納總額的一定比例發放(主要考慮這一時期的人口預期平均壽命,目前可以設定為1/139﹔再根據人口預期平均壽命的提高,適時變化)。2030年后退休人員如果其繳費年限沒有達到15年,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個人繳納部分,不享受社會統籌部分。2015—2030年期間退休人員,其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退休金三部分。過渡性退休金部分主要考慮到其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不足,進行補充,以保証這一時期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達到合理的替代率。

5.個人繳費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其資金可以轉移和接續,逐步與目前成型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早在1992年,原人事部就在下發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作了原則性規定: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建立國家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選擇在蘇、閩、冀、遼、晉等5省進行局部試點﹔但最終由於沒有能夠形成統一的改革方案,試點不了了之。2008年通過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按照“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擬對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原有的養老制度進行改革,並選擇確定在晉、滬、浙、粵、渝等5省市開展試點,但在試點過程中,阻力甚大,無果而終。這說明改革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制度,無疑面臨著極大的挑戰。但是,這場改革是大勢所趨,無疑會進行下去。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城鄉統籌發展中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研究”(13BSH095)階段性成果)(作者單位:華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