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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需秉持社會治理理念

李文靜 李迎生2014年06月09日09:43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政府購買服務需秉持社會治理理念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命題,同時要求“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既是政府部門花錢買服務、創新促改革的行為,又是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用錢做服務、聚力謀民生的行為,更是政府組織、社會組織、企業組織協同籌資源、共創社會福祉的多方主體行為。運用社會治理理念謀劃系統的政府購買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有效的社會治理,對於構建新型政社關系和社會格局具有重要意義。為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其一,探索建立委托代理的操作模式。一是建立購買服務的需求瞄准機制,把“菜單”預定好。依托政府採購法與預算管理制度,聚焦基本公共服務,以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目錄為核心,做好需求調查、主題凝練和目錄編制。在操作上,既要把握黨委政府工作重心、部門工作重點和年度預算,又要重視社區調查、群眾走訪和社會組織等意見建議搜集工作﹔既要根據財力確定購買科目和范圍,又要堅持救災濟貧扶老助幼優先﹔既要做實相關部門預算,又要鼓勵以人群為線索打包設計項目﹔既要落實簡政放權,又要限定執法主體。二是建立購買服務的過程管理機制,把“契約”履行好。政府購買服務的契約,既包括具有“要約”性質的規范文件、招標公告、項目指南和服務標准,也包括具有“承諾”性質的競標標書、項目方案、組織章程和服務承諾。在操作上,服務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招標、訂約、實施等一系列環節都應建章立制並按章行事。此外,還要加強競爭性集中採購、加強量化約束、加強社會參與。三是建立購買服務的資源傳輸機制,把“正能量”發揮好。社會組織承接服務項目獲得的資源,既涉及財政資金劃撥,又可能涉及項目補貼、服務券支付、活動場地與設施提供等公共資源扶持,還可能涉及基金會資助、企業捐助、機構配套自籌等社會資源籌措,甚至也有境外資助的可能,需要綜合利用好各類資源,確保效益最大化輸出。在操作上,建議推行分類管理、價格管理、時序管理、質量管理、成果示范等,營造政府購買服務“花小錢辦大事”的正面輿論。

  其二,探索建立互容共生的發展格局。一是重視建立培育機制。通過完善管理體制、適當放寬准入條件和簡化登記程序等措施,鼓勵有志之士創辦社會組織,壯大一線社會服務力量。採取財政資助、落實稅收優惠、提供辦公場所等孵化培育方式,支持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服務機構發展,鼓勵大學生就業創業。引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提升資源整合、項目管理和服務水平,增強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二是重視建立合作機制。堅持包容發展立場和善治立場,既給社會組織一定資源,又給社會組織相對空間。一方面,加快社會組織領域立法的修訂和制定,立足簡政放權、行業協會商會脫鉤等具體行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社區建設、社會工作的“三社聯動”機制,尊重和鼓勵社會組織自行開展方案設計、項目實施、人員自律和案主自決,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服務的主力作用、志願服務的引領作用、公益慈善和社區團結的骨干作用,推動民辦社工機構等組織由封閉向開放轉變﹔另一方面,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專業督導和能力建設,引導素質良好的社會組織承擔示范推廣、人才培養、服務評估等延伸職能,搭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政策研究、試點、倡導與信息共享的平台,暢通社會組織提供合理化、建設性意見建議的渠道。三是跟進建立淘汰機制。在積極構建購買服務法律監督、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組織自律為一體的監管體系過程中,對操守不端的社會組織,可通過年檢公示、等級評估、信用積分、末位淘汰、“黑名單”等方式,對其進行警示、幫教和懲戒﹔情節嚴重的,不再允其及主要發起人參與購買服務項目,並依法處罰。

  其三,探索建立中國風格的價值追求。社會組織作為社會領域的重要主體,其演進和發展與所在國家人文傳統、經濟基礎、社會結構、制度體系和治理模式密切相關。因此,借鑒和引進國外相關治理理論、理念、制度和方法,需要我們認真把握中國本土的國情社情民情及人文背景、價值追求,使我們的社會組織建設、社會治理走上正道。當前,在正確對待不同利益主體多元價值、多元文化基礎上,亟須立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踐行,建立起知行統一、體現特色、業內人員認可的社會組織領域倫理規則與核心價值理念,實現“以物役人”向“以文化人”的轉變和凝聚。其中,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那就是在中國設立和發展社會組織,價值目標是為了增進社會福祉、服務人民群眾、實現社會大同。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這樣的追求正是我們黨和政府奮斗多年的動力所在,也正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終極價值和社會治理的核心追求所在。

  (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社會建設視角下社會政策改革與創新的基礎理論研究”課題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博士,項目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責編:張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