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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煒:新加坡的社會政策與社會治理

2014年05月19日08:45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新加坡的社會政策與社會治理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社會政策與實踐研究”負責人、贛南師范學院教授

社會治理的“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與經濟領域不同,在社會領域的多元主體結構中,政府應該始終處於主導地位。社會政策是政府治理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構成社會治理的核心。社會政策的制定和落實,需要政府、社會和公民共同合作。這一結論已經為大多數社會建設實踐所証明,新加坡是其中的典型。

新加坡實施種族多元和文化多樣的政策,在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化解種族矛盾,塑造共同價值觀,培養新加坡國民意識,提倡不同種族和不同文化的和諧共處,為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社會環境,使新加坡多年來保持著在全球市場中的吸引力和競爭力。這其中,將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結合得最成功的是教育政策與人力資源的培養。新加坡缺乏自然資源,能夠借力的除了港口優勢外就是人力資源。新加坡實行教育公平與精英培養相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的教育政策,包括雙語教育、職業教育等政策內容都緊跟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調整變化。通過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資源的可利用率,教育支出在政府開支的比例198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0%或以上,既為全體國民提供充分就業、各盡其能的教育背景,又滿足經濟發展對人力資源的多層次需求。這種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相輔相成、經濟領域與社會領域平衡發展的做法,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現代化道路上先經濟后社會的做法迥然不同。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理解新加坡成功的關鍵不是經濟政策,而是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的協調與同步。

世界銀行將社會政策的目標確定為“消除貧困,促進包容和社會公正,使邊緣群體進入全球經濟和社會的主流”,強調在解決社會政策的問題時,需要引入治理的理論。新加坡社會治理的主體意識是國家中心主義,國家是社會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主要執行者。但是為了使政策的宣傳、執行落實到每個社區、每個家庭、每個公民,除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外,新加坡政府還借助了各種社會主體。

在新加坡,參與社會治理的社會主體分為基層組織、慈善機構等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三個層次,在政策執行方面作用最突出的是由人民協會、民眾聯絡所、公民咨詢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發展理事會等構成的基層組織系統。雖然這些基層組織名義上是非政府組織,但是正如李光耀所言“人協與民眾聯絡所是政府貫徹建國政策的工具”,發揮著上傳下達、下情上傳的重要功能,特別是在促進種族和諧方面功勞卓著。

進入發達國家行列后,為應對國內越來越強烈的民主化訴求,加強國民政治權利的正式化和制度化,新加坡採取措施讓國民能直接參與到政策討論、治理實踐中,並注重及時回應國民期望。比如,針對國民最關心的醫療問題,2013年8月國會衛生委員會發表《改善新加坡人醫藥費支付能力》報告,提出擴大健保雙全,減輕國人醫藥費負擔。新加坡政府通過這種方式動員國民廣泛參與對現實的檢討和對未來的憧憬,並將國民的意見建議充實到政策的修正當中,實際上是在政府、基層組織之外,增加國民個人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完善政府、社區、國民三者相互協調、互相配合的機制,共同維護有序、和諧的社會治理體系。

由上可知,在社會治理領域,新加坡政府始終處於主導地位,但政府不是通過直接的分配、補貼甚至救濟等財政政策發揮主導作用,而是通過社會政策規范個人、社會與政府三者之間的責任關系,協調社會與經濟的同步發展,實現公正平等的社會治理目標。這些經驗對於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的中國來說,是難得的他山之石。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