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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君:金代的立法活動與民族融合趨勢

2014年04月02日08:52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金代的立法活動與民族融合趨勢

  金章宗崇尚漢文化,書法作品深受宗徽宗瘦金體影響

  金代服飾受漢族文化影響很深

  遼宋夏金元時期是中國歷史上民族融合的幾個高峰之一,其中金朝在繼承和發展華夏文化上的成就要遠高於同時期的其他少數民族政權。清代史家趙翼稱:“金源一代文物,上掩遼而下軼元”。金代能夠取得如此突出的成就,與其迅速而深入的民族融合有重要的關系。民族融合的深層次特征是文化認同,包括對典章制度的認同,如法律的認同。考察金代法律修訂的動態過程,有助於我們了解該時期的民族融合現象,並深刻認識民族融合乃是中華民族這一民族共同體向前發展的必然歷史趨勢。

  金朝是由興起於中國東北地區的少數民族女真族建立。金太祖完顏阿骨打統一女真各部后,通過對遼、宋等國用兵,領土從東北一隅逐漸延伸到中原地區,治下人口包括女真、漢、契丹、奚等民族。在金朝與其他王朝長期對峙的同時,彼此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也很頻繁。在金王朝統治的一百二十年裡,女真族積極主動地接受華夏文化且建樹頗豐,金朝人,特別是宗室成員中很多都具有相當高的漢學修養。金朝歷代統治者不僅大力提倡儒家文化,也都非常重視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設,先后修訂了多部成文法典。先是第三代皇帝熙宗時制訂了《皇統新制》,接著在第四帝海陵王時頒布了《續降制書》,到第五帝世宗時又編纂新法《大定重修制條》,第六帝章宗繼位后又於泰和元年修成《泰和律義》《泰和令》《六部格式》《新定敕條》等。被元代史家脫脫評價為“實唐律也”的《泰和律義》,使得金朝法制從形式到內容實現了全面漢化。至此,女真族可以說再也不復“夷狄”,金朝用“諸侯用夷禮,則夷之﹔夷而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的以文化而非血統為標准的“夷夏”觀作為理論依據,以華夏正統自居了。

  金代的立法活動與其民族融合進程緊密相關,可以說是后者的一面鏡子。在金朝立國之前,女真族隻有不成文的民族習慣法。《金史》載,在石魯時期,“稍以條教為治”。這些習慣法大多源於部落聯盟時期的一些約定,如“殺人償馬牛三十”等。立國初期主要忙於對外征戰,“文物度數,曾不遑暇”,還顧不上整頓內政和健全制度,於是統治者每佔一地都要按照女真舊制重新整編。太祖阿骨打曾說:“吾雖處大位,未易改舊俗也”,又對其弟太宗說:“凡軍事違者,閱實其罪,從宜處之。其余事無大小,一依本朝舊制。”這一時期金朝治下人口主要還是女真族。太宗繼位后,也基本遵循了“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政策,但在此基礎上,“亦稍用遼、宋法”。因為這一時期,由於領土的擴張,大片原來屬於遼、宋的土地被納入版圖。為了便於統治,出現了多種制度並存的局面。如佔領燕京后沿襲遼制,又在宋地保留宋制。這與遼朝“因俗而治”的南北院制度類似。民族融合的前提是各民族雜居相處、彼此影響,正是主要在太宗時期,金朝為了穩固統治而多次強制進行民族大遷徙。天會五年(1127年)金朝攻破開封后掠“華人男女,驅而北者,無慮十余萬”。天會十一年(1133年)剛剛征服北宋的華北地區不久后,又大規模地把女真人從東北遷到中原各地以監視漢人。這些民族遷徙活動對當地的經濟生產有很大破壞作用,但是客觀上也為女真、漢以及其他各民族間的民族融合創造了條件。同時,因為各族交錯雜居、往來密切,隻針對特定民族的法律也越來越不能滿足需要,產生了制訂新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對金代的民族融合起到了最關鍵的推動作用的是第三帝熙宗。正是在他執政期間,金朝的統治從武力征服轉向以文治國,開始了統一制度、發展生產的各項整頓和改革,全面採用漢制。熙宗本人非常仰慕中原文化,崇尚儒學並有很高的儒學修養。《大金國志校証》說他得“燕人韓昉及中國儒士教之”,“宛然一漢戶少年子”﹔《靖康稗史七種》上也說他“通識漢語,嘗授讀於韓昉,知詩文,宗室大臣目為漢兒”。熙宗即位后在上京立孔子廟,又以孔子四十九代孫襲封衍聖公﹔他大力提倡儒學,改革不完善的科舉制度,如“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辭賦兩科取士”,統一了南北選的內容。熙宗非常重視學習中原王朝的法制經驗,常研讀《貞觀政要》等書籍,認為唐太宗君臣的議論“大可規法”。天眷三年(1140年)攻取河南等地后,即宣布在當地“刑法皆從律文(即中原漢法)”,從此不再強制推行女真民族習慣法。同時,金朝也開始了制訂成文法的活動。熙宗在漢族文人的幫助下,於“皇統間(1147-1149年),下學士院,討論條例,頒行天下。目之曰《皇統新制》”。《皇統新制》是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以本朝舊制,兼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的一部一體適用的法典。這部成文法典使得金朝官吏有法可依而不能再以個人意志為法律,有助於保障中央政令的推行和境內各族百姓的生產生活。

  到了海陵王執政時期,他進一步完善、推進金朝法制的漢化。海陵王儒學修養也很高,是金朝宗室中文學創作的佼佼者,《大金國志》說他“一詠一吟,冠絕當時”。他頒布了《續降制書》,與《皇統新制》並行。世宗時期,又綜合這兩部法典與其他有關法令編纂新法,於大定十九年(1179年)編成《大定重修制條》。前述幾部法典都具有“漢化”的特點,但只是就其內容而言﹔在法制形式上,它們還屬於律、令、制條合一的法典。第六帝章宗繼位后,下令成立專門立法機構“詳定所”,解決法律形式的漢化,最后於泰和元年(1201年)修成《泰和律義》《泰和令》《六部格式》《新定敕條》等,形成如宋朝一樣的律、令、格、式、編敕體系。又因為其中很多律條與唐律相似度很高,元人脫脫對《泰和律義》有“實唐律也”的評價。《泰和律義》影響很廣,元代還曾一度被沿用。至此,金朝法制從形式到內容實現了全面漢化。值得一提的是,《泰和律義》產生於史稱世章盛世的世宗、章宗執政時期,這兩朝都是政治和文化漢化都很深的時期。世宗即位之初,下詔公布海陵王十七大罪狀,其中主要就是納了被殺掉的政敵的妻子為妃,包括其嬸子、嫂子、侄媳等。按照女真舊俗,這種收繼婚並不能構成罪名,但由於此時女真統治者已經接受了漢民族的倫理觀,本民族原來的習俗就被指為不合倫理了,這正說明他們對漢文化的接受已經到了心理層面,反映了民族融合的深入。

  原本游獵為生的女真族建立的金朝的立法活動,有著幾乎所有崛起於中國周邊地區然后進入到中原農耕社會中的少數民族政權的一個共同點:先是自身的民族習慣法與中原漢法並存一段時期(所謂針對不同民族的“因俗而治”原則),然后在二者相結合的基礎上制訂出新法——當然更多是參考中原漢法。金代如此,與金同一時期的遼和元也不例外。但是金朝更為突出的特點是,對中原漢法的接受和吸納是非常主動和迅速的。這跟女真族強烈認同華夏文化有密切關系,而文化認同又與民族融合緊密相關。女真族對華夏文化的認同取向,早在金朝立國初期就表現得很明顯。《宋史紀事本末》載:“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冬十月,金左副元帥粘沒喝陷襲慶府,兵至闕裡,軍士有欲發孔子墓者,粘沒喝問通事高慶裔,曰:‘孔子何人?’曰:‘古之大聖人。’粘沒喝曰:‘大聖人墓安可發得。’軍士發泗水侯鯉及刑部侍郎宗翰墓者十二人,悉斬之。”此事在《鬆漠紀聞》當中也有記載。另據《孔氏祖庭廣記》載,阿骨打之子完顏宗堯在天會七年(1129年)引金兵入曲阜后,命知縣“引詣聖廟”,“登杏壇,望殿火奠拜”。正是對以儒學為核心的華夏文化的仰慕使得金朝統治階層能夠積極學習中原文化,主動仿效和吸納中原王朝的各項典章制度﹔章宗甚至還下令女真人遷居中原者與當地居民“遞相婚姻”。這樣的措施有利於統治的穩固和社會的穩定,同時客觀上也有力促進了民族融合。相比較之下,元朝在吸納中原文明的態度方面就顯得比較消極,把治下人口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四個等級,明令禁止蒙漢之間通婚。這些法律措施不僅不利於民族融合,也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回顧金代立法的動態過程可以發現,它其實是金朝民族融合的一個側面。建立金朝的女真族,以積極主動的態度接受和吸納中原王朝包括法律在內的各項典章制度,迅速提升了本民族的文明程度,並逐漸與漢民族融合在一起。

  (作者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歷史文化旅游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遼金元時期民族習慣法與中原漢法的沖突與融合”〔11CFX011〕成果)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