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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丹:控制農業非點源污染需要配套制度

2014年02月25日15:1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控制農業非點源污染需要配套制度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浙江大學跨學科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當前,環境問題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與人類生存息息相關的水、土壤和空氣,遭受到日益嚴重的人為污染。水污染作為一個備受關注的環境問題,按其來源可分為點源污染和非點源污染。點源污染是通過固定的排放口或管道排放的污染,典型的如工業廢水、城市生活污水等排放源,是相對易於控制的污染源。而非點源污染,是溶解的和固體的污染物從非特定地點在降水(或融雪)沖刷作用下,通過徑流過程而匯入受納水體並引起水體的富營養化或其他形式的污染,農業生產是其主要原因,如農田農藥化肥的不合理施用、畜禽廢棄物的隨意排放等。

  農業非點源污染是一種重要的水體污染源

  傳統觀點認為,水污染主要由工業點源所導致,然而近些年來,農業非點源污染作為另一種重要的水體污染源備受人們的重視。據相關研究,農業非點源污染而非工業污染,已成為中國、美國等許多國家地表水污染的第一來源。現實中,由於農業非點源污染排放的不確定性(時間不確定、途徑不確定和數量不確定)特征,監管者隻能觀察到一定區域內的污染程度卻無從推斷個體貢獻率。監管者與污染個體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常導致政策缺失和政策失靈。

  近二三十年來,實驗方法為農業非點源污染控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思路,其中基於集體表現的政策設計是一個重要方面,可追溯到Segerson所倡導的基於特定目標的正式監管機制。其基本思想是,當特定監測點的污染水平超過(或低於)政府預先設定的污染標准時,所有潛在的污染者都將接受罰款(或補貼)。隨后亦有學者對非正式機制如社會監督和社會制裁等進行了相關的實驗研究。那麼,正式機制和非正式機制哪個更有效?二者結合效果如何?這在以往的研究中鮮有涉及。來自美國普渡大學的實驗經濟學教授蒂莫西·卡森(Timothy Cason)等人於2013年5月在《環境經濟學與環境管理雜志》(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發表論文《賦權鄰居還是實施政策:排污規劃的一個實驗研究》(Empowering neighbors versus imposing regulations: An experimental analysis of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s),對這些問題作出了回答。

  地理位置的異質性對污染程度有影響

  在現實中,由於距河流遠近的不同,農戶的農業生產活動所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也有顯著差異。例如,距離河流較近的農戶過量施用的農藥化肥隨地表徑流稀釋程度較低,匯入受納水體時濃度更大。這種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地理位置的異質性在以往的實驗設置中並未得到體現。Cason教授在這裡創新性地引入了轉換系數Tk來表示農戶距固定監測點的距離為k時,每多排放一單位污染所引起的監測點污染濃度的增加值。實驗採用6人一組的固定搭配模式。每組中3人距離固定監測點較遠,設Tf=0.24,3人距離監測點較近,設Tn=0.36。

  這篇研究共設計了四組實驗,分別為基准組、正式機制組、非正式機制組和正式機制+非正式機制組。在實驗1基准組中,代理人面臨著一個沒有任何監管的外部環境。在正式和非正式機制都缺失的情況下,周邊污染水平的理論均衡值高達201.6。實驗2引入了正式機制即集體罰款。即當特定監測點的周邊污染水平超過了政府預先設定的環境目標時,每個人都將被處以等額罰款,罰款數額為差值的線性函數。此時的社會最優周邊污染水平的理論值為84.6。實驗3在實驗1基礎上引入非正式機制,即代理人之間可進行有代價的相互懲罰。非正式機制在現實中可能是可行的,因為相比於政府對農戶個人的“遙遠的”監督,農戶之間更易觀察“鄰居”的污染行為。該組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同組內成員選擇各自的排放水平,這一水平可被組內其他成員觀察到。第二階段同組內成員可對他人懲罰。懲罰他人與自己為此遭受損失的成本比為3︰1。為避免不公平厭惡,同組內成員隻能對與自己處於同一位置的那兩人進行懲罰。實驗4則將正式機制與非正式機制相結合。第一階段即實驗2的正式罰款機制,第二階段非正式機制即實驗3中的階段二。

  非正式機制隻能作為正式機制的有益補充

  結果表明,實驗3(非正式機制)與實驗1(基准組)相比,周邊環境水平並無顯著差異(Mann-Whitney檢驗p值為0.248),而無論非正式機制存在與否,隻要引入了正式機制就可以顯著減少周邊污染損害(兩種情況下的Mann-Whitney檢驗 p值均小於0.05)。這一發現提醒學者對社會規范在不同情境下促進合作的效力和穩健性給予關注。

  在這篇引入了空間差異性的非線性異質框架的研究中,為更有效地發掘非正式機制的效果,Cason教授進行了格外小心的實驗設計,如參考其他已被証實可有效提高合作水平的研究,將懲罰成本比定為3︰1。規定不允許被罰者反抗懲罰並設置固定搭配的重復博弈,以最大限度提高合作水平,以及為避免不公平厭惡的產生,隻允許對相同距離的成員進行相互懲罰。盡管如此,非正式機制的單獨使用仍然不太有效。這預示著與以往同質的、線性條件的公共品相比,對於非線性異質性公共品的研究可能需要更高的懲罰成本比才得以使非正式機制發揮作用。

  此外,與基准水平(實驗1)相比,正式與非正式機制相結合(實驗4)是最有效率的(達到90%左右),超過了單獨的正式機制的效率(86.8%)。二者均通過了Mann-Whitney檢驗(p<0.01)。這裡的效率是指實驗中所實現的經濟剩余與理論推導的最大可能剩余之比。而經濟剩余是特定排放水平下的收益與成本之差。事實上,在現實中易於觀察的現象是,非正式機制的成功往往依賴於一個得以規制集體內成員的外部代理人的存在。外部代理人的威懾作用有助於建立和維持集體內部的社會規范,這樣政府就可以巧妙地利用外部代理人這一角色來緩和環境損害。

  在這項研究中,Cason教授設計了兩種得以降低周邊污染水平的激勵機制。在正式機制下,當該小組的總污染量超過了設定的允許排污水平,小組內的每個成員都將被處以罰款。而在非正式機制下,小組內成員可以觀察組內其他人的排污水平,並選擇有代價的相互懲罰。文章對這兩種機制各自的以及組合的效能進行了考量。結果表明,在減少污染和提高經濟效率方面,正式的機制顯然比非正式的成員間懲罰更有效。不過,在兩種機制組合的情況下,非正式機制可以提高正式機制的效能,從而達到最高的效率。

  當前,農業非點源污染已成為我國地表水污染的主要來源。鑒於中國水資源的嚴峻形勢,政策缺失是一直以來的普遍現象。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課題組在其研究報告中指出:對於中國政府來說,解決問題的關鍵既不在於缺乏對非點源污染的相關知識的了解,也不缺少控制污染的技術。問題的關鍵在於缺少政策框架和配套制度。而目前國內尚未開展相關問題的實驗研究。如能借鑒國外已有成果,並結合我國實際進行具體的實驗設計,必然為政策的施行提供有益的啟示。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關於新興經濟學理論創新的綜合研究”(13AZD061)階段性成果)

(責編:秦華、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