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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俠:農業轉移人口亟須“再城鎮化”

劉玉俠2014年02月12日10:10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農業轉移人口的再城鎮化研究”負責人、溫州大學教授

針對已經進入城鎮的農村流動人口,通過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創新,賦予他們與市民同等的權利並構建更多的社會交往平台和機會,使他們被城市和城市居民所接納和認可,從而從根本上提升我國城鎮化質量。

當前,全國上下正大力推進城鎮化建設,但許多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化過程中並沒有實現真正城鎮化,僅表現在少數農業轉移人口獲得了市民身份,並沒有與城市實現真正的社會融合,大部分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既沒有獲得市民身份又沒有實現社會融合等。這就迫切需要加大“再城鎮化”力度。針對已經進入城鎮的農村流動人口,通過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創新,賦予他們與市民同等的權利並構建更多的社會交往平台和機會,使他們被城市和城市居民所接納和認可,進而從根本上提升我國城鎮化質量。

轉移優質資源發展小城鎮,建設以大中城市為核心的城市群。這符合城鎮化發展規律,也是我國城鎮發展現狀和區域分工的實際需要。建設以大城市帶動周圍中小城鎮發展、彼此交往密切、生活水平差別不大的城市群,促進更多的農業轉移人口在中小城鎮實現徹底的城鎮化,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舉措。這裡需要關注兩點:一是發展中小城鎮不是簡單地側重和偏廢,它要和大城市做到統籌兼顧地發展﹔二是中小城鎮的發展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注意自然條件,重視可行性研究。不能單純通過政府行為強制將多個行政村集中在一起,或通過整村拆遷,把分散或集中的村庄安置到城鎮小區,人為地建造城鎮。

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財產權利,條件適合的賦予城市戶籍。長久以來,在農村的財產是農民世代維持生計的依靠。考慮到農業轉移人口的這種實際情況,在取得市民權過程中,不同群體應區別對待。符合條件的農村流動人員,可在保留農村現有財產基礎上,賦予市民權﹔城中村村民可成為集體企業改制后的股東﹔已拿到全部征地款的失地農民,政府增加保護,加大在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公助力度。對即將征地的農民,改變過去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建立專項基金,重視失地農民的發展性需求,採取項目培育、職業規劃、職業培訓等一系列措施,幫助他們進行就業、創業等,使人力資本提升和非農就業有序進行,更好地向市民過渡。

改造城中村的同時,解決好租住在那裡的農村流動人口的居住問題。農村流動人口大多選擇租住在城中村,租金低、物價低,對環境衛生要求也低。但城中村改造勢在必行,改造后,村民搬入新居,原來居住於此的農村流動人口,隻好再尋找其他住處。城市房價高,租金也高,除了原住在工廠集體宿舍的小部分,大量人員面臨租住較遠的城郊或在城市高密度群租,這將加大城市交通壓力,同時帶來很多安全隱患。農村流動人口在城市生活成本的增加,將導致一部分人返回農村或流向仍有大量城中村和居住成本較低的其他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因此,在城中村改造的同時,應加大廉租房、福利房的建設,讓農村流動人口享受到城市住房保障權利。

破除制度障礙,均衡配置公共資源。農業人口轉移是由遷入與遷出地差別引起的,這些差別表現在收入、職業、生活條件、受教育機會、社會保障、社會環境等方面。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拉動作用,就必須進行制度創新,消除制度障礙,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使資源得到有效均衡的配置。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的均衡配置,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等,這些改革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制度突破,對解決新時期“三農”問題,推進城鎮化進程都具有重大意義。

以社區、學校和社會組織為平台,提升農業轉移人口社會融合水平。研究發現,社區、學校和社會組織是最有可能成為農業轉移人口與城鎮居民進行正常交往的平台。第一,如果城鎮社區把農業轉移人口作為工作和服務對象,讓他們參與到社區管理當中,就能增強他們對社區的認同,也有利於他們與城鎮居民進行互動和交往,增進他們之間的理解。第二,隨著城市公辦學校讓更多的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入學,學校就可以組織家長與城鎮學生家長進行溝通和交流。第三,城鎮應該發展和鼓勵各種社會組織去為農業轉移人口與城鎮居民的交往和交流構建各種機制,這也是其他國家行之有效的辦法。通過多渠道、多平台的發展和努力,使農業轉移人口與城鎮居民之間增進交往、消解隔閡、促進相互認可,從而推動我國城鎮化進程順利發展。

(責編:趙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