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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法律對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作用

張忠民2013年12月18日08:17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發揮法律對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作用

  生態文明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人民福祉、民族未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形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合力,既要發揮思想教育的作用,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貫徹落實這一要求,迫切需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設計,構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其中,法律的使命十分重要。應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環節入手,充分發揮法律對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作用。

  通過科學立法,搞好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設計。立法的科學性有賴於立法程序的完善和立法內容的合理。第一,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証會、聽証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和吸納各方面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建議。第二,將環境保護法定位為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法、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改變原來環境保護法既要經濟發展、又要環境保護的雙重立法目的,明確其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元目的。第三,完善公民的環境權相關規定,從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和環境侵害請求權四個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改變“重污染防治、輕生態保護,重國家環境管理、輕政府環境服務,重企業環保義務、輕個人環境權利”的局面,樹立風險預防、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並重、環境管理與環境服務並舉、環境權利優先等理念。

  通過嚴格執法,保障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運行。改革現行生態和環境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生態和環境監管的統一監督和協調機關,使監督權、管理權相對集中﹔科學劃定不同生態和環保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邊界,注重相互之間的配合與協作,強調生態文明決策、執行、監督等程序的環環相扣和有效運轉。進一步明確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政府責任,堅持地方政府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態文明建設負總責,防止政府的總體責任淪為某個部門的局部責任﹔將單位責任與相關人員個人責任聯系起來,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和落實生態和環境問責制。不斷完善生態和環境功能區劃,並以此為基礎劃定生態和環境執法區劃,保持與行政區劃的適度分離,妥善處理執法區劃與行政區劃之間的關系。

  通過公正司法,維護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權威。通過合理配置司法權,減少和避免對司法的不當干預,確保司法公正。改進法學教育,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和培訓機制,建立健全案例指導和交流制度,不斷提高司法水平﹔通過裁判文書上網、司法過程適度公開、完善陪審制等方式,促進公正司法。探索設置專門化的生態和環境保護法庭、法院,對生態和環境案件實行集中和專門管轄。促進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的協調統一,促進傳統生態和環境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及新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有機銜接。創新和規范生態環境案件的訴訟規則,對案件的起訴和受理、舉証責任的分配、因果關系的証明、侵害后果的評估等方面作出全面規定,以適應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要求。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生態文明與能源法創新研究”項目階段性成果。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責編: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