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垸:明清兩湖平原社會變遷的核心要素

周 榮2013年11月06日08:37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垸:明清兩湖平原社會變遷的核心要素

  民國初湖北鬆滋縣堤垸全圖(局部)

  無論是從自然環境變化程度和人類活動頻度而言,明清時期的兩湖平原都進入了活躍劇變的時代。在明以前的歷代開發中,兩湖平原沒有像冀朝鼎“基本經濟區理論”所論述的那樣成為湖北、湖南的“基本經濟區”,也沒有如施堅雅“核心——邊緣”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成為兩省的“核心區”。而隨著以堤垸建設為標志的明清大開發時代的到來,這一切都順理成章地實現了。兩湖地區的生態環境、經濟結構和社會管理方式等方面也因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果說“宗族”和“廟宇”是華南區域社會史研究的組織和象征工具的話,那麼,“垸”理所當然是兩湖平原地區類似的對應物。

  堤垸擴張帶來兩湖平原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巨變。堤垸的興建和擴張,使兩湖平原腹心地帶得到全面開發,兩湖平原的堤防、河道、聚落、城鎮等自然和人文景觀也因之基本定型,垸田水利系統把平原湖區日益緊密地聯為一個整體。自然和人文環境的深刻變化至少從四個方面表現出來:一是成片的水面變成滿目的田廬。所謂“四通八達之藪……今盡成田”,此類記載在明清兩湖平原府州縣志中隨處可見。過去消泄洪水的地方,此時成了需要竭力保護的田廬。二是眾多穴口分流的長江、漢水變為被連續、封閉的堤防管束的河流,兩湖平原最終定型為長江“四口南流”、洞庭湖“吐納群流”的水利和生態格局。長江和漢水在明以前都有眾多的分流穴口,朝南北兩個方向分流江漢主流,有“九穴十三口”、“漢江九口”之類的說法,這些穴口大部分在明清時期被堵塞,江漢堤防也在明清時期大舉修筑、加固和定型,其結果一方面使江漢干流的河道基本確定,大致穩定在今天河道的位置上,另一方面加速了河床的淤塞,使得荊江等各主干流河床不斷抬高、水位不斷上升,形成了“懸河”景象。咸豐、同治年間,大江南岸藕池口、鬆滋口相繼潰決,加上原來的虎渡口和調弦口,江水“四口南流”,注入洞庭湖,洞庭湖受納沅、澧、湘、資諸水(南水)和“四口南流”(西水、北水)挾帶的大量泥沙,湖身淤高,容量減小,水的流速降緩,加劇了湖區的水災,同時也淤出了大面積的洲地湖田。從此,湖田之利愈增,而濱湖之水患愈烈,這成為洞庭湖平原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三是長江、漢江大堤和洞庭湖堤保護的堤內區域被眾多的垸堤分割、定型。在兩湖平原圍垸的進程中,各地圍筑時間早晚、圍墾規模等具體情形不一,但依托江漢大堤、洞庭湖堤和入江入湖各支流大堤圍筑各自垸堤,從而使兩湖平原被線狀和環狀的大小堤防分割成片的總趨勢是一致的,這些堤線構成兩湖平原的骨架,今天兩湖平原的面貌雖然較過去有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構成其地表形態的堤防骨架並沒有根本改變。四是洪澇災害加劇,災害爆發的頻率越來越高,危害越來越大。堤垸圍墾惡性膨脹造成兩湖平原水系紊亂,河湖蓄洪、泄洪能力減弱,生態平衡被破壞,這裡的民眾因此飽受了“人與水爭地為利,水必與人爭地為殃”的苦難。

  堤垸擴張推動兩湖平原的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轉變。最顯著的是農業生產結構的變化,明代以前直至明代前期,兩湖平原的漁業經濟興盛,漁業在相關州縣總體經濟結構中佔有較為重要的地位。隨著垸田的興起,各河湖水域的漁業經濟在整體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下降,專門從事漁業生產的漁戶數量也迅速減少,種植業成為兩湖平原農業經濟中佔絕對優勢的農業生產部門。到清代,從地方志的記載可知,昔日的漁業大縣,“垸內田”、水田等用於種植業的田地佔載籍耕地或田、地、山、塘總面積的比例都很高,一般在70%,有的甚至達到90%。盡管存在統計方面的問題,但這些數據的確表明了農業產業結構日益依賴種植業的發展趨勢。與此同時,由於江南、廣東等地農作物經濟結構的變化,江南及全國的糧食供應依賴兩湖平原的程度提高,在這種趨勢下,湖北與湖南一度成為全國最大的糧食生產基地,湖廣在清代曾號稱“天下第一出米之區”。在長江沿線的糧食流通市場中,“湖廣米”佔有突出的地位。在種植業內,在水稻躍居壓倒地位的同時,棉花種植的推廣和普及也是明清以來兩湖平原的重大變化之一,與此相應的是棉紡織家庭手工業的發展。兩湖平原的許多地方,如湖北天門等地,今天仍是全國重要的精品棉基地,其淵源可以一直追溯到明清時期。漁業在讓位於種植業時,其內部結構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內陸淡水水域的天然捕撈業隨著河湖的淤淺、淤廢和圍墾而走向衰落,而小水域的淡水養殖業則日漸發展起來,但這種養殖業已非專業漁業,而是種植業以外的一種副業。此外,經濟結構的變化還表現在手工業的發展、市鎮興盛、第三產業的發展諸方面,這些都可視為與明清商品經濟發展同步,與全國其他地區一致的社會經濟發展趨勢。

  堤垸擴張促成了兩湖平原社會管理方式的深刻變化。明清時期,堤垸帶來兩湖平原地理面貌以及人們經濟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化,這些變化必然帶來社會管理方式和基層社會控制方式的改變。目前,這方面的學術研究尚未深入展開,因而留下了許多有待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其中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戶籍管理和基層控制方式的變化。明清垸田擴張主要是對河湖沼澤之地的圍墾,而這些地方在明初是河泊所管理的范圍,主要管理對象是流動性很強的船戶、漁戶人等,他們在裡甲系統中被編入漁甲。垸田圍墾的主力是外來移民,他們的戶籍一般在原籍地區,因而往往依附本地王府、豪強等勢力進行圍墾耕種,隨著墾田的成熟,他們成為相對穩定的定居人口,並且在總人口中的比例越來越高。這樣,兩湖平原的居民構成日益多元化,原種植區的裡甲編民、湖區漁甲,本地豪強、外地移民等人群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官府和豪強也圍繞著對移民和新墾垸田的控制等事項反復爭奪。由明及清,朝廷不斷通過清田、新編附籍裡甲等手段,努力控制新墾垸田及在其上耕作的垸民,原先由漁甲和漁戶主宰的地區,逐漸成為以科征田畝為主的“編戶齊民”區域,這些構成明清國家加強對基層社會控制的一條主線。

  由於平原湖區的新墾田畝都是以圍垸的形式存在,隨著社會控制方式的變化,“垸”的社會意義不斷加強,逐步由單純的水利設施演變為功能多樣的社會單元。這種變化首先從“垸”的自然“界分”功能開始,兀立於平原湖區且不斷加高的垸堤,很自然地成為地域的分界線,也成為人群的分界線。垸堤兩側的人群通過圍垸、建閘、防洪、排漬等活動日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他們往往以垸堤為分界線結成不同地方利益集團或“共同體”,同時,隨著垸田密度的加大,河湖兩岸、堤垸兩側的水利糾紛也日益加劇和頻繁,爭論各方往往也以堤垸為界結成不同的地域和利益聯盟,以集體的力量相抗爭。有的國外學者以“水利共同體”理論試圖解釋中國傳統社會。在兩湖平原地區,“垸”正是“水利共同體”的基本單位。垸區人民不僅圍繞著水利事務相互沖突與協作,由明及清,“垸”還逐步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田畝清丈、賦役征納等政治經濟事務中,“垸”經常性地被作為一個地域單元或征收統計單位﹔有些垸形成了以本垸為輻射區的集市或市鎮﹔有些垸形成了本垸的共同信仰。如,明清盛行於兩湖平原的“協濟堤工”制度,其核心內容就是以“垸”為單位的區域協作。平原湖區的許多州縣(如漢川、潛江等縣)在清代進行了“按田歸垸”“按垸編裡”“按垸歸鄉”的賦役征收制度改革,這表明國家的田賦征收、力役攤派等正式制度也開始以“垸”為單位,這樣,“垸”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傳統裡甲等基層組織的功能。

  總之,明清以降,堤垸幫助兩湖平原日益增長的人口抵御洪水,防御內澇,使他們得以在平原廣澤地區定居、生產和生活,從而創造出大開發的種種奇跡。此后,兩湖平原的人們便以堤為命、以垸為生,整個平原湖區形成了以堤垸為依托的居住方式、生產與生活方式,形成了以堤垸水利為紐帶的社會組織和社會關系網絡。堤垸在兩湖平原的擴張和膨脹,加速了生態和人文環境的變化,整個平原湖區日益陷入錯綜復雜的自然、水利和經濟文化關系中,垸堤修筑、維護、管理及開渠、排漬,修剅口等生產、生活活動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的認同、合作、沖突、交流構成兩湖平原區域社會的多面相,堤垸成為兩湖平原能夠組成一個“社會”的核心要素。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清代兩湖平原的‘垸’與基層社會”〔07BZS041〕的中期成果)

(責編:趙晶)